人民網
人民網>>雲南頻道>>法治

小學生上體育課練習交替跑意外受傷

法院:學校已盡到相應教育、管理職責,不承擔侵權責任

2024年07月05日08:34 | 來源:人民法院報
小字號

原標題:小學生上體育課練習交替跑意外受傷

   體育課上分組進行走跑交替練習,不料一名學生意外摔倒受傷,家長以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訴至法院索賠。近日,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小學生在校意外受傷引發的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認定學校已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對小學生的受傷不擔責。

  小魚系重慶某小學四年級學生。2023年6月6日上午的體育課上,老師按照教學計劃,組織學生在操場跑道上分組練習走跑交替。老師在告知活動規則、注意事項並組織熱身活動后,指導學生開始練習。練習過程中,小魚兩次跌倒在地。當日下午,小魚出現右前臂腫痛症狀,送經醫院診斷,系骨折及肌肉軟組織損傷等引起。經鑒定,小魚未構成傷殘等級。

  事故發生后,小魚家長認為小魚兩次摔倒均未見老師上前查看,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於是,小魚家長以小魚名義訴至法院,要求學校賠償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9758.55元。庭審中,小魚陳述其身體無恙、適合運動﹔第一次摔倒未受傷,第二次摔倒系自身身體問題,非因外力或同學引起。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魚已年滿十周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要視其對本案事故的發生是否具有過錯而定。學校組織學生進行體育訓練,是教學大綱的要求,走跑交替是四年級體育課程的常規教學內容,小魚的體育成績尚可,也非第一次練習走跑交替。根據現場視頻,事發當日天氣晴朗,地面平整,無不適宜上體育課的外部條件。小魚受傷系自身在走跑交替練習中跌倒,非因他人碰撞或其他外力因素導致。加之小魚兩次跌倒后身體均無明顯異樣或不適,要求體育老師在第一時間即了解小魚的體能是否足以支撐其繼續完成體育訓練顯然過於苛責。事發下午小魚出現腫痛症狀后,學校立即聯系家長送醫,避免了小魚傷情的擴大。故學校已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小魚父母主張學校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於法無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作出后,小魚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目前已生效。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相比,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意思能力、辨別能力方面發展得更加成熟,對危險事物也有一定的預防和控制能力。對於這類糾紛,如果仍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無疑加重了學校的責任,不利於平衡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與維護學校的正常教學和管理秩序,故而該條規定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受到人身損害的,學校承擔侵權責任的原則為過錯責任,即學校在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情況下,才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同時,該條規定也暗含舉証責任分配問題,即應由受害方舉証証明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本案中,小魚在事故發生時已年滿十周歲,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於跑步訓練是否超出自身體能承受的程度存在一定的認知。其因自身原因跌倒,身體無明顯異樣或不適。此外,小魚亦未舉示其他証據証明學校存在過錯。故小魚的主張依法不應得到支持。

  本案通過厘清學校的責任邊界,明確認定學校已盡到必要教育、管理職責和救助義務,對學校依規組織的體育活動不施以苛責。判決結果摒棄“學生出事學校必擔責”的認知偏見,釋放盡職不擔責的信號,既有利於保障學校及其教職人員安心開展正常教學活動,又有利於督促家長認真履行好家庭教育主體責任,家校共護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長。(記者 劉洋 通訊員 尹婭蓮)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