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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成年人犯罪進行有效預防和矯正是重中之重

2024年04月26日08:40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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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對未成年人犯罪進行有效預防和矯正是重中之重

  4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河北邯鄲初中生被殺案”中3名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依法作出核准追訴決定。

  由此案引發的“犯罪低齡化”成為公眾關注焦點。3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發布會通報,從全國總體情況看,未成年人犯罪仍呈上升趨勢。2023年,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未成年人犯罪9.7萬人,其中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約1萬人,盜竊、強奸、搶劫、聚眾斗毆、尋舋滋事等5類犯罪佔比近七成。

  如何減緩低齡化犯罪趨勢?對未成年人犯罪進行有效預防和矯正成為重中之重。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何挺認為,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十七條新增第三款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這一規定將刑事犯罪的責任年齡從之前的14周歲,附條件地下調到12周歲,提供了在司法體系內處理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的一種路徑,表明了將追究刑事責任和施以刑罰作為處理低齡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同時需要針對不同案件和不同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進行審查決定。”何挺說。

  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玉霞認為,應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惡意年齡補足制度。她解釋,所謂惡意年齡補足制度,是指處於一定年齡段的未成年人被推定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如果足以証明實施時能辨別是非對錯,具有故意犯罪惡意,則認定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張玉霞認為,認定惡意的年齡段下限可以設置較低年齡,從而對未成年人犯罪起到警示作用。要科學制定惡意行為的認定標准及程序,通過審委會的形式,由法律專業人士及具有公信力的陪審員共同確定“惡性”與否,適用於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重傷的刑事案件,並研究制定心理測評等科學鑒定評估標准。“引入專業心理測評,能使辦案人員更客觀詳細了解未成年人心理狀況,更為科學准確地通過判斷其主觀惡意程度進行定罪,並根據其危險性及悔罪程度給予適當刑罰。”她說。

  何挺說,自2021年3月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刑法規定,對上報的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案件依法開展核准追訴工作,對其中犯罪情節惡劣,符合核准追訴條件的案件依法予以核准追訴,對於未核准的案件也開展了相應的矯治教育和被害人救助保護工作。“未成年人罪錯行為的治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僅僅依靠追究刑事責任和處以刑罰並不能完全解決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問題,需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罪錯行為分級干預矯治體系建設,對未成年人罪錯行為開展系統預防和治理。”

  四川澤琿律師事務所主任杜偉認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涉及多個政府職能部門,還有共青團、學校等責任主體。”杜偉認為,可以對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職責和工作任務進一步細化。比如,公安機關負責辦理涉及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對實施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以及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干預和矯治﹔司法行政部門負責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矯治和安置幫教工作﹔教育部門負責在校未成年人的預防犯罪工作﹔民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支持、培育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張玉霞強調,針對未成年人罪犯的后續矯治,家庭、學校、社區的作用不可或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三十九條,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就讀學校應當協助社區矯正機構做好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教育。

  張玉霞表示,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長的第一環境,家長應該營造和諧友愛的家庭氛圍,加強對孩子的監管,培養孩子的良好品德,幫助其樹立正確“三觀”。學校應該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心理健康等教育,培養遵紀守法的法律意識,強化對校園欺凌及未成年人違法行為的管理。

  張玉霞特別提到,社區矯正機構配備具有法律等專業知識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管理、教育幫扶,組織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會工作等專業知識及實踐經驗的社會工作者開展社區矯正相關工作。“家庭、學校都是離孩子最近的,能夠及時發現、反饋問題,可以與社區共同努力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改造工作,使其重新做人,更好地回歸社會。”(見習記者 劉胤衡 記者 黃沖)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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