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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重物品未保價寄送,快遞丟件怎麼辦?損失誰之過,矛盾怎麼解,源頭問題如何治?——

這份司法建議,讓快遞限額賠償條款更醒目

2024年03月25日08:29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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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兩萬塊的翡翠項鏈丟件了,快遞公司說最多隻能賠600元!這不公平吧?”原告丁女士激動地說。

  “原告下單時沒有保價,按照限額賠償條款,最高賠償金額就是不超過600元!”被告公司代理人義正詞嚴地指著手裡的合同說道。

  這一幕發生在上海市鬆江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的一起因快遞寄送翡翠項鏈丟件引發的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庭審現場,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

  2023年,丁女士通過某知名寄件平台小程序下單,將一條價值近兩萬元的網購翡翠項鏈寄出退貨,支付了12元快遞費。許久后卻等來了快遞公司的丟件通知。無奈,丁女士以快遞公司未依法履行合同義務為由,將快遞公司訴至鬆江區法院,要求照價賠償。

  主審法官何積華認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的雙方是丁女士與快遞公司,丟件的賠償責任理應由快遞公司承擔。但合同是通過第三方網絡平台簽署,保價環節也被設置在網絡平台的下單頁面,那麼雙方爭論的焦點就是寄件下單環節的設置。

  丁女士提出,這一條款並不合理。通過網絡寄件平台寄件時,服務協議不需實際閱讀即可下單,並無著重提示。同時,下單頁面保價提示不明顯,快遞員上門攬件時也未詢問其是否需要保價。因此,丁女士主張,限額賠償條款對自己不發生效力,快遞公司應照價賠償。

  快遞公司表示,網絡寄件《上門取件物流綜合服務協議》是網絡寄件平台自行設置,攬收業務后再分配給快遞公司實際承運。網絡寄件平台頁面設置及具體業務己方並無磋商余地,隻能按照其下單頁面的限額賠償條款履約,條款規定未保價貨物丟失賠付最高不超過600元。如已保價,丟件則按照保價協議約定的金額賠付。

  何積華特意下載了下單寄件的APP,進入APP后,發現下單頁面首頁保價和限額賠償條款,僅在選擇寄送物品種類一欄裡有保價提醒,且需要下拉菜單才能發現。在第一次下單時,需要填寫寄送物品,如曾有下單歷史,則無需再次進入寄送物品種類選擇亦可進入下一程序﹔下單前,僅需在“我已閱讀並同意《服務協議》《証照信息》”前打鉤而不需要實際點擊《服務協議》即可下單。

  經審理,鬆江區法院認為,一方面,下單頁面的保價提示字樣和服務協議限價賠償條款未能以較明顯的方式提示寄件人,無法認定快遞公司已盡到合理的提示義務,相應的保價提示也無法真正起到警示作用,無法適用限額條款﹔另一方面,原告明知交寄貴重物品,卻未選擇安全級別較高的快遞公司,亦未保價,更未主動告知快遞員物品貴重,其自身存在過錯。綜合考慮承運人預見能力、雙方過錯程度、貨物實際損失等因素,最終判決由雙方各承擔一半損失。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被告及時履行了付款義務。

  不久后,何積華接到丁女士的電話:“多虧法院,我的損失得到了部分補償,我也吃了不保價的教訓。我現在逢人就提醒,貴重物品一定得保價!以后我就是法院的普法宣傳志願者了!”而在回訪中,快遞公司也坦言:“多虧法院專業細致地審理,給我們敲響了警鐘。平台下單寄件更加規范,物損風險更加明晰后,我們干活也省心!”

  這一快遞業常見糾紛的背后,除了快遞公司承運的不規范操作,也繞不過網絡平台公司寄件頁面設置得不合理。一份判決書如何延伸開去,為糾紛背后的社會“病灶”開出“對症藥方”,達到“審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呢?

  在進行深入了解和研究后,鬆江區法院分別向網絡平台公司及承運快遞公司發出了司法建議:建議下單平台公司優化頁面細節設置,確保寄件人明明白白知曉條款﹔建議承運快遞公司加大監管力度,規范流程降低風險。

  收到司法建議后,兩家公司均高度重視。很快,網絡平台公司向鬆江區法院復函,稱已經完成優化保價入口設置,在下單頁面進一步著重提示用戶保價。快遞公司也迅速復函,稱其將在后續經營中積極落實監管責任,提升服務水平,規范寄收流程,並發來了相關整改舉措的視頻。

  在平台公司回復一個月后,何積華特意再次進入了下單頁面,查看整改落實情況。發現平台已按期將限價賠償提示進行了整改,保價的提示和最高賠付的金額都已經在下單頁面首頁顯眼位置加重加粗。

  “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司法的力量,在判決的基礎上更進一步地向相關主體發送司法建議,推動了快遞物流行業及寄件平台規范整改、健康發展。”對此,上海市人大代表呂奕昊肯定道。

  鬆江區法院通過制發司法建議,敦促企業規范操作,推動了行業的健康發展,實現了網絡寄件平台、快遞公司、寄件人三方利益的平衡共贏。鬆江區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他們將繼續在做深做實審判工作基礎上,深度參與社會治理,從源頭上預防糾紛發生。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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