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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母親有無份額?

揚州中院:共同生活、共同創造財產者享有共有權利

2024年02月26日08:53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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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母親有無份額?

  ▲圖為案件回訪現場,承辦法官詢問劉奶奶身體狀況及生活現狀。

   圖為案件回訪現場,劉奶奶的女兒向承辦法官介紹母親現狀。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沿襲了物權登記的公示公信原則。那麼,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共同生活的父母是否享有財產權?近日,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所有權確認糾紛案。耄耋老人劉奶奶已經和兒子生活了60多年,兒子卻因生活瑣事將劉奶奶送到養老院,並稱房子系自己所建,老母親無權居住,且屢次拒絕老母親回家的請求。無奈之下,劉奶奶將兒子告上法庭,請求確認其對房屋享有共同共有權,讓自己可以回家居住養老。法院認為,案涉房屋無論登記在誰的名下,都無法否認房屋建成之時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對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財產享有的共有權利。法院判決確認劉奶奶對案涉房屋享有共同共有權,並在判決書中勸解雙方當事人,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希望子女要共同照顧好老母親的晚年生活,為親人及子孫后代作好表率。

  父母准備新建房屋 老父身故兒子接棒

  上世紀五六十年代,生活在蘇中地區農村的張大爺和劉奶奶共養育了一子四女。在物質匱乏的年代,拉扯成人五個子女實屬不易,兒子娶媳生子后,四個女兒也陸續出嫁,老兩口便一直和兒子張某甲一家生活在一起,共同居住在老宅子裡。改革開放后,江蘇農村的鄉鎮企業如雨后春筍般冒出,農民收入大幅增加,先富起來的農民紛紛改善居住環境,農村房屋從土坯茅草到磚瓦結構,個別人家甚至蓋起了小樓房。1988年,考慮到家裡住了幾十年的老宅屬實過於陳舊,沒有單獨的衛生間、洗澡間等,生活設施太簡陋,祖孫三代住在一起也確實多有不便,年過五旬的張大爺和劉奶奶商量,想要翻新重建房子來改善居住環境。在鄉鎮企業工作多年,張大爺也算見多識廣,因此,房屋不是選擇原址重建,而是選擇了距離老宅不遠的另一處,交通更為方便,距離集鎮也更近。為了建新房,張大爺、劉奶奶夫妻倆干勁十足,忙裡忙外,拿出全部積蓄,陸續購入了磚瓦、木材等建筑材料,為新建房屋做著准備。

  可是,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就在一切准備就緒,准備申請建房時,張大爺卻意外發生交通事故突然離世。在安排好父親的后事之后,作為兒子的張某甲便去處理后續賠償補償事宜,交通事故賠償款、父親單位的撫恤金等均由張某甲領取,建造房屋的責任也落在了唯一的兒子張某甲身上。

  1991年,劉奶奶和張某甲夫妻共同作為申建人向村集體申請了新的宅基地。在申領建房手續時,建設許可証上對“原房屋處理意見”一欄載明“拆翻后交集體”。宅基地申領到以后,張某甲利用父母之前出資購買的建筑材料、父親的交通事故賠償款、撫恤金以及自己部分存款,建起了一座二層樓房。重新辦理戶籍登記時,張某甲登記為家裡的戶主。

  房子修建期間,為了讓一家人能有個安身之地,老宅並沒有被先行拆除。房子建好之后,作為戶主的張某甲將老宅對外出售,而售房款也未與母親進行分割,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由其進行保管和支配。此后,劉奶奶仍和兒子張某甲一家居住在同一屋檐下,共同生活。直到2005年,張某甲為房子辦理房產所有權登記,將房屋登記在其個人名下。

  房產登記在兒名下 耄耋老母有家難回

  幾十年在一起共同生活難免有所磕碰。在日復一日的生活瑣事中,劉奶奶與兒子兒媳之間產生矛盾並日漸加深。之后,張某甲不顧母親的拒絕和妹妹們的強烈反對,強行將劉奶奶送到了養老院。

  在劉奶奶看來,自己年紀已經大了,既然有兒也有家,那自己必然是要在家裡走完生命的最后一程。所以,在被送到養老院之后,隻能每日以淚洗面、傷心欲絕,且多次以激烈的行為表達了強烈想要回家的意願。劉奶奶的女兒們擔心老母親的身體,便找到了電視台,希望通過電視台的報道“打通母親的回家之路”。

  電視台得知劉奶奶的遭遇后,便去養老院了解情況,希望幫助化解劉奶奶和兒子張某甲間的矛盾,讓劉奶奶可以回家養老。可養老院卻表示,依據相關管理規定需要其子張某甲同意劉奶奶才可以回家,然而張某甲卻始終拒不到場。

  張某甲的四個妹妹都表示,自己當年對父親的遺產表示放棄,將來如果母親有遺產留下,無論是全部捐獻還是全部留給張某甲她們都沒有意見,隻要哥哥張某甲能夠接納母親,讓母親回家居住、落葉歸根,別無所求。張某甲稱新建的房子是自己的,自己有權決定讓不讓母親住。

  劉奶奶母子之間的矛盾經電視台報道后,雖然母子二人還是各執一詞,但事件也算有了一點轉機,張某甲的四個妹妹得以將母親接回家裡居住,並輪流照顧其起居。

  可是,根據當地農村的風俗,有兒子的老人,不會在女兒家走完最后的生命裡程,否則會被街坊四鄰笑話,也會對子孫后代有影響。所以,劉奶奶還是整日郁郁寡歡,希望可以回到兒子身邊安度晚年。

  最終,在2022年2月,劉奶奶一紙訴狀將兒子告到法院,訴稱自己有家不能回。

  物權登記公示公信 內外效力迥然不同

  兒子張某甲聲稱,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母親不是房屋的登記權利人,繼而也沒有居住在自己家裡的權利。

  揚州中院審理后認為,所謂物權登記的公示公信,是物權登記的對外效力。家庭成員內部所有權的確認,要從是否存在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角度進行判斷。

  本案中,劉奶奶戶口簿上記載著兒子張某甲是戶主,且自張某甲出生后母子就一直在一起生活長達67年,其間並未分家析產,足以証明劉奶奶是與張某甲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劉奶奶勞動、生活了一輩子,經濟上始終沒有與張某甲分開,張大爺意外身故的賠償款、撫恤金也由兒子領取,也未有繼承析產,老夫妻共同購買的建材,也被張某甲用於建造房屋。多年來,劉奶奶也從未主張自己應當得到什麼財產。剪不斷、理還亂,這恰恰是家庭共有狀態的特點所在。

  承辦法官認為,綜合相關証據,應當認為,案涉房屋無論登記在誰的名下,都無法否認房屋建造之時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對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財產享有的共有權利。

  揚州中院在審理后作出判決,確認劉奶奶對案涉房屋享有共同共有權。

  金無足赤,人無完人。舌頭和牙齒尚有磕碰,60余年的共同生活,雙方為生活瑣事發生矛盾亦屬正常,雙方應該珍惜此生的緣分,尤其張某甲作為劉奶奶唯一的兒子,對於年近九旬的老母親,更應悉心照料,使其安度晚年。揚州中院承辦法官在判決書中勸解雙方當事人:“子欲養而親不待,成為多少人一生的遺憾。張某甲作為兄長,要給妹妹們做好表率﹔作為父親,更要給自己的子女做好表率,不要因為生活瑣事而給自己與母親留下人生遺憾。尊老愛幼、母慈子孝不僅僅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也是人類能夠延續的文化保障。生活的磕磕碰碰在所難免,張家的幾個女兒也要不計前嫌,和哥哥張某甲一起,共同照顧好老母親的晚年生活。”

  判決作出后,張某甲表示服判息訴。后因涉案房屋被拆遷,張某甲從拆遷款中拿出屬於母親劉奶奶的財產份額,再加上幾個妹妹的共同出資,一起為劉奶奶買了一套小房子,並輪流照顧其生活,一家人的關系也逐步得到緩和。

  ■裁判解析

  家庭共有財產、共有權利的認定

  本案的審判難點在於,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三章家庭關系第一節夫妻關系,對夫妻共有財產和夫妻一方的財產分別作了明確規定﹔第二節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僅對撫養、贍養、教育、繼承等作了規定,但對家庭共有財產沒有作明確規定。因而,需要從法律理論和民法典的其他條款中尋找法律依據,從而作出正確的裁判。二審判決認為,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共同財產。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對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財產享有共有權利。物權登記的公示公信效力系物權的對外效力,無論物權登記在家庭成員的哪一方名下,不妨礙家庭共有財產的認定。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條中就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有﹔第三百零八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上述規定是共有權利的規定,但共有財產的確認還需要其他法律規定的支撐。物權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定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涉案房屋因合法建造這一事實行為而設定物權,屬於物權的原始取得,並不會因后來的登記行為而否定此前物權效力。否則,就不存在對登記的物權進行確認之訴。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尊老、敬老、養老、助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當今社會,無論城鄉,老年人用畢生積蓄為子女建造或者購買房產並登記在子女名下是十分常見的情況。確認用於家庭生活的住宅所有權,不能僅看不動產登記,而應根據物權取得原因進行分析,承認和保護老年人的財產權,進而保障其居住生活,實現老有所居。

  ■專家觀點

  確認老年人財產權益 實現老有所居

  揚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包振宇

  這是一起老年人主張確認財產權利,從而實現自身居家養老願望的典型案例。

  隨著我國進入老齡化社會,老年人在財產權益、居家養老等方面的民生需求日益增加,類似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十分常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動產登記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對於全部或者部分用父母財產建造、購買,但登記在子女名下的家庭住宅,形式上全部歸子女所有。司法實踐中有觀點認為,即使父母曾經基於出資建造、購買的事實享有一定權利,但根據不動產物權變動規則,家庭住宅從登記到子女名下時起物權已經發生變動。雖然,年老的父母可以主張子女履行贍養義務來實現自己的居住權益,但相對於法律對所有權人的較為全面的保護,父母的居住權益難以通過子女的贍養義務得到充分的實現。因此,對登記在家庭成員名下房產,不能一刀切地根據物權登記記載認定權利歸屬,而應具體案情具體分析,才能准確界定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家庭共同財產。

  本案中,法院沒有機械地適用不動產物權登記變動規則,而是全面考慮房屋來源和現實情況,從物權取得的原因進行分析,從而確認年老父母對登記在子女名下的家庭住宅享有共同共有權,充分保障了老年人居家養老的權益和訴求。承辦法官耐心細致地梳理全案証據,查清了案涉住宅從1988年開始籌備建造至今數十年的來龍去脈,掌握了父母當初參與出資建造以及張某甲佔有了主要家庭共有財產並將共同出資、共同建造、共同生活的家庭住宅登記到自己名下等關鍵事實。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准確區分物權登記內外部效力的不同,綜合案件事實確認了劉奶奶對案涉住宅的共同共有權。

  本案中,劉奶奶的最終訴求是居家養老,實現自己對子女名下住宅的居住權益。但我國民法典並未明確規定家庭成員的法定居住權,所以,通過確認共同共有權來實現自身居住權益就成為許多老年人的訴訟選擇。揚州中院積極回應父母子女家庭財產共同共有權確認中的難點問題,充分考慮老年人對家庭財產形成的貢獻和老有所居的正當需求,對不動產物權登記公示公信效力進行目的性限縮解釋,積極探索家庭成員共同共有權的法律適用,提出“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司法認定標准,對於切實保障老年人居住權益,真正實現老有所居、老有所安具有積極的指導意義。(陸開存 張瑾瑤)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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