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未出生父親便去世 胎兒有繼承權嗎?

人民網紅河12月14日電 胎兒還有一個多月出生,父親卻不幸離世。那麼胎兒是否享有繼承權?如何保護胎兒的合法權益?由誰來代胎兒主張權利?人民網記者日前從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個舊市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以胎兒名義提起的訴前財產保全案件。
案件中,劉某的孩子還有一個多月出生,因劉某與同居男友沈某尚未領取結婚証,此時,沈某突發疾病去世。劉某在得知沈某的家人打算私下處置沈某的財產后,作為胎兒的法定代理人,她打算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腹中胎兒的權益,並向個舊市人民法院申請對沈某的財產進行訴前財產保全。
訴前保全指的是訴訟前的財產保全,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法官認為,胎兒雖不屬於法律上的自然人,但其從孕育到分娩這段期間內,作為孕育中的“人”,當然受到客觀世界的影響,存在應當由法律保護的人身和財產利益。因此,胎兒在出生之前被繼承人死亡的,胎兒應享有繼承權。
據悉,審判實踐中,涉及胎兒繼承的案件,胎兒尚未出生的,一般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法定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起訴或者應訴﹔胎兒出生后,出生后的嬰兒可以當事人的身份出現在訴訟中,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嬰兒的名義代理其起訴或者應訴。另外,因該案僅是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法院隻對當事人的申請作程序性審查,至於胎兒是否確實是沈某的孩子,是否享有繼承權,享有多少份額等問題應在訴訟中實體解決。因此法院經審查后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並依法作出了保全裁定。(程浩、岳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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