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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用好“人身安全保護令”這一法律武器

2023年11月26日09:00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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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受到家庭暴力時應當怎麼辦?跟蹤尾隨、威脅恐嚇……精神暴力是否屬於家庭暴力?難於收集証據,受害人又該如何舉証?

  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一批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結合審判實踐以案釋法,幫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用“人身安全保護令”這一法律武器更好保護自己。

  簽發保護令的証明標准是“較大可能性”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該制度的創設目的在於對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作出快速反應,保護申請人免遭危害。

  典型案例中,妻子李某自述曾多次遭到丈夫龔某的暴力毆打。但其僅能提交一些身體受傷的照片和撥打報警電話的記錄。為保障人身安全,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聽証過程中,龔某認為受傷照片是李某本人摔跤所致,報警系“小題大做”,其並未毆打李某。人民法院認為,雖然李某提供的照片和撥打報警電話的記錄並不能充分証明其遭受了龔某的家庭暴力,但從日常生活經驗和常理分析,該事實存在較大可能性。最終,人民法院依法簽發了人身安全保護令。

  2022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証明標准是“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達到“高度可能性”。此規定比一般民事案件中待証事實需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証明標准更低。

  本案中,雖然受害人提供的受傷照片和報警電話記錄不能充分証明存在家暴行為,但人民法院綜合考量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多次報警情況,結合日常生活經驗,認定家庭暴力事實存在較大可能性,符合法律應有之義,特別關注了家庭暴力受害人舉証能力較弱、家暴行為私密性等特征,最大限度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預防和隔離功能。

  遭受到精神暴力,亦可申請保護令

  精神暴力雖未造成肉體損傷,但若以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精神侵害行為,亦屬於家庭暴力。

  在王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中,王某(女)與李某系夫妻關系。雙方因家庭瑣事經常發生爭議,李某多次以跳樓、到王某工作場所當面喝下農藥等方式進行威脅,王某亦多次報警皆協商未果。為保証人身安全,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民法院審查認為,李某自傷自殘行為會讓王某產生緊張恐懼情緒,屬於精神侵害,王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人民法院依法對王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請求予以支持。

  我國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在上述案例中,丈夫李某採用自傷、自殘的方式使妻子王某產生緊張恐懼的情緒,導致王某精神不自由,從而按照李某的意志行事,該行為屬於精神暴力。

  典型案例擴大了對家庭暴力的打擊范圍,也為更多在家庭中遭受精神暴力的家暴受害人指明了自救的有效路徑,為保障個體獨立自主及身心健康提供了有力后盾。

  老人遭遇家暴,保護令這樣快速響應

  家庭暴力案件與一般民事案件不同,受害人往往遭受著身體和心理的雙重傷害。人民法院需要在辦案中堅持能動司法,充分考慮現實情況,依法理和情理作出裁判。

  2022年6月,鄭某前往其70多歲母親陳某居住處,以暴力威脅向陳某索要錢款,陳某撥打110報警。9月,鄭某再次前去索要錢款,並對陳某進行辱罵和毆打。為避免進一步被威脅和傷害,陳某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民法院審查認為,鄭某實施的家暴行為致使申請人陳某身心遭受巨大打擊且無法正常生活。同時,人民法院充分考慮陳某已年逾七旬的實際情況,在收到申請后主動向屬地派出所調取報警記錄等材料,與街道聯動合作,使陳某免於遭受奔波之苦。

  本案中,鄭某作為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不但沒有孝敬老人,反而以毆打、威脅方式索要錢財,不僅違背了法律規定,更有悖於人倫常理。人民法院在依法裁判的過程中,與有關部門聯合,更好保護了受害人合法權益。

  家庭暴力是人性之惡、社會之患。免遭暴力侵害,是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摁住家暴的“拳頭”,不僅需要法律武器,更需要受害人勇敢發聲和全社會共同努力。

  典型案例提醒廣大群眾,要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遭受到家庭暴力時要及時保留証據,第一時間報警,相關証據將作為人民法院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重要依據。

  堅決反對家庭暴力,更是告誡施暴者們,家門裡的惡行絕不是“家務事”,而是嚴重的違法行為!(齊琪)

(責編:徐前、祝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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