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安檢被阻受傷,責任如何承擔?(以案說法)
2023年09月14日08:27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原標題:不配合安檢被阻受傷,責任如何承擔?(以案說法)
【案情】甲地地鐵2號線由地鐵某有限公司運營管理,某保安服務公司負責地鐵2號線乙站的安全保障工作。此前,張某進入地鐵2號線乙站3號口安檢區,安檢人員請張某將隨身攜帶的小包放上安檢機安檢,張某未予配合,並強行走向地鐵閘機。該安檢人員進行阻攔時張某突然倒地。事發后,張某至醫院就診,診斷結果“左膝髕骨脫位”,為此支付醫療費若干。張某認為地鐵某有限公司、某保安服務公司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起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因拒絕安檢遭阻攔而倒地受傷,且安檢人員未使用暴力或存在其他過激行為,其阻攔張某進站系履行安檢職責的行為,並無不當。地鐵某有限公司、某保安服務公司未對張某實施侵權行為,張某要求兩公司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缺乏依據,故判決駁回張某訴訟請求。
【說法】遵守社會公共秩序,既是法律制度、公序良俗的要求,也是社會文明的標尺。地鐵作為市民日常出行的公共交通工具,旅客進入地鐵前接受安保人員的安全檢查,事關廣大旅客人身安全,該規則應普遍遵守。本案中,法院審理認定了公共場所合理安全保障規則的“公序”屬性,明確了公共場所參與人員均應當受到規則約束。因此,張某要求地鐵某有限公司、某保安服務公司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
法官認為,擾亂公共場所管理秩序、引發自身損害者,應當對損害后果承擔相應責任。該案明確公共場所管理人員在管理過程中既要注意管理方式,更要積極行使管理職責,樹立了正確價值導向,有利於引導公共場所管理人員積極參與社會治理,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推動社會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現代化。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本報記者亓玉昆整理)
(責編:木勝玉、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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