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發布十個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典型案例【2】
案例六:雲南玉溪市江川區人民檢察院訴錢某春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被告人錢某春在星雲湖禁漁期攜帶電網兜等非法捕撈工具,先后到星雲湖蘭田灣處截污溝、星雲湖蘭田灣水域裡採取電魚方式進行非法捕撈。錢某春使用電網兜、蓄電池、逆變器等工具形成高壓交流電,對魚類等水生物進行電擊,非法捕撈漁獲物6.6公斤。犯罪后,錢某春主動到案自首。玉溪市江川區人民檢察院就其行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玉溪市江川區人民法院審理中,就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組織各方達成調解,由錢某春與玉溪市江川區農業農村局簽訂合同,購買價值5600元的當地魚苗放歸星雲湖。
【裁判結果】
玉溪市江川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錢某春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的禁漁期內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錢某春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遂判處錢某春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雲南是我國西南重要的生態屏障,擁有滇池、陽宗海、洱海、撫仙湖、星雲湖、杞麓湖、異龍湖、瀘沽湖、程海9個高原湖泊,區位特殊、分布廣泛,孕育了豐富多樣的濕地野生動植物,對保護恢復生物多樣性,維持高原生態系統平衡具有重要意義。星雲湖是雲南省九大高原湖泊之一,是我國候鳥遷徙通道上的重要節點﹔星雲湖國家濕地公園2016年12月獲批建設,其中濕地面積3623.28公頃,濕地率96.55%。由於海拔較高、溫度較低,導致低植被生長緩慢,因此高原濕地相較於一般濕地更加脆弱,一旦遭到破壞,很難在短期內得到修復。電魚行為是一種滅絕性捕撈,電極附近的魚類、螺類、蝦類、藻類等水生動物將會嚴重受傷或死亡,損害生態平衡﹔同時,被電擊致死的水生物尸體將沉入水中腐爛變質,造成水環境的次生污染。本案中,人民法院在依法懲處破壞濕地資源的犯罪行為的同時,以增殖放流方式修復受損的濕地環境,切實提高公眾對濕地環境、水生態環境的保護意識,共同守護好雲南的綠水青山。
案例七:雲南省大理州鶴慶縣人民檢察院訴奚某興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被告人奚某興以1800元的價格向他人購買了一件疑似榧木制品的關公雕刻﹔2020年12月,被告人奚某興以800元的價格向王某康(另案處理)購買了一個疑似榧木制品的關公雕刻﹔2021年7、8月份的一天,王某康將一件疑似紅豆杉雕刻制品的雄鷹展翅雕刻寄存給奚某興代為出售﹔2021年9月17日,被告人奚某興將前述制品擺放於雲鶴鎮糧食市場“南河實木家具店”內時,被鶴慶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查獲。被告人奚某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前述罪行。經鑒定涉案疑似榧木制品二件來源於紅豆杉科榧屬雲南榧木,屬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一件雄鷹制品來源於紅豆杉科紅豆杉屬紅豆杉,屬於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大理州鶴慶縣人民檢察院針對奚某興的行為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大理州鶴慶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奚某興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紅豆杉和榧木制品,其行為已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遂判決:一、被告人奚某興犯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二、扣押在案的紅豆杉、榧木制品3件,依法予以沒收,由辦案機關處置。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雲南是我國植物多樣性最為豐富的地區,也是植物多樣性保護的關鍵和熱點地區之一,許多珍稀植物類群分布和發祥於此。近年來,由國家一級重點保護植物紅豆杉、二級重點保護植物雲南榧木制成的茶盤、雕刻制品因稀有珍貴,成為一些家具商、飲茶愛好者熱捧的“網紅”制品。部分消費者出於獵奇心理高價搜尋,部分家具經營商在利益的驅使下鋌而走險,在未取得相關許可的情況下,從他人處收購野生植物雲南榧木、紅豆杉茶盤、雕刻制品並加價出售牟利。“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制品的交易亂象,引發更多人砍伐珍稀野生植物從而獲取利益,給野生植物資源帶來不可逆轉的損害。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打擊破壞野生植物資源犯罪行為,深入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體現了對破壞野生植物資源犯罪“零容忍”的司法態度,同時震懾、警示了潛在的破壞行為,引導人民群眾樹立保護野生植物資源意識,依法依規交易植物制品。
案例八:雲南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訴高某紅毀林種地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22年期間,被告人高某紅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准,在石林彝族自治縣某村“對門山沖”“舍波交界”“殺人窪子”“小板橋交界”等地塊開墾林地,用於種植烤煙、人參果等農作物。經鑒定,高某紅共非法佔用林地合計22.572畝,其中:防護林20.582畝,用材林1.990畝。案發后,高某紅投案自首。石林彝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針對高某紅的行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並委托石林彝族自治縣林業和草原局編制了《高某紅毀林開墾地塊植被恢復造林設計》,確定高某紅非法佔用的林地恢復植被需要資金40728.90元。
【裁判結果】
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高某紅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並毀壞防護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數量達到5畝以上,屬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案發后,高某紅自首且自願認罪認罰,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石林彝族自治縣林業和草原局作出的《高某紅毀林開墾地塊植被恢復造林設計》具有科學性和可操作性,高某紅亦對其無異議。遂判決:一、高某紅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二、由高某紅於2023年5月至6月份內按石林彝族自治縣林業和草原局作出的《高某紅毀林開墾地塊植被恢復造林設計》方案規定,對石林彝族自治縣某村非法佔用的22.572畝林地自行恢復植被﹔若期限內未能按該方案規定恢復植被,則承擔恢復植被所需資金40728.9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森林是“水庫、錢庫、糧庫、碳庫”,對國家生態安全具有基礎性、戰略性作用。林地以及依托於林地生存的森林、野生動植物和微生物是地球表面最重要的生態資源之一,也是維護生態平衡的基本保障。一直以來,部分村民受利益驅使,非法侵佔周邊林地,毀林種地,對森林資源造成了嚴重的破壞。本案被告人亦是擅自改“林”為“地”,破壞防風固沙、涵養水源、調節氣候的防護林,同時也影響生態環境的平衡。人民法院依法懲處破壞森林資源犯罪行為,通過“刑罰+修復”的責任方式,有效保護了森林資源。本案體現了人民法院完整准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引導公眾保護和可持續利用自然資源,努力讓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生態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案例九:雲南騰沖市人民檢察院訴被告人黃某英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24日期間,黃某英用粘網捕鳥的方法,在騰沖市曲石鎮某村自家油菜田田埂上非法獵捕野外自然生長繁殖的野生鳥類,並將獵捕到的野生鳥類拿回家中加工成制品,等晾干后食用。至查獲時,黃某英共獵捕到野生鳥類45隻。犯罪后,黃某英投案自首。騰沖市人民檢察院對黃某英的行為提起公訴。經鑒定,黃某英非法獵捕的45隻涉案野生鳥類均為國家保護的“三有”動物,價值為10980元。
【裁判結果】
騰沖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黃某英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價值人民幣10980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罪。黃某英系自首、自願認罪認罰,可對其從輕處罰,遂判決:一、黃某英犯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二、扣押在案的粘網1張,作為証據保存﹔野生鳥類制品42隻、朱雀死體1隻、黑胸鶇死體1隻,依法予以沒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雲南是全球生物多樣性最為富集的地區之一,被譽為“動物王國”和“物種基因庫”,獨特的氣候和地理環境為種類繁多的野生動物提供了良好的棲息和繁衍場所。野生動物是雲南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類社會必不可少的資源,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對於維護生態平衡、改善自然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保持生物多樣性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被告人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的鳥類雖未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但其作為“三有”動物,對於維護生態多樣性、維持生態平衡同樣具有重要價值。通過該案的審理,向普通民眾傳達了國家保護野生動物的力度和決心,提高了人們對“三有”動物的認識,對遏制人類對野生動物資源貪婪和無度索取、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十:雲南尋甸某橡膠加工有限責任公司訴昆明市生態環境局、昆明市人民政府罰款及行政復議案
【基本案情】
尋甸某橡膠加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橡膠加工公司)位於牛欄江沿線湖泊附近,在環境執法檢查中被發現存在以下問題:1.天然橡膠子午線輪胎膠加工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未通過驗收即投入生產﹔2.未取得排污許可証已排放大氣和水污染物﹔3.廠區雨水口外排水超標排放水污染物﹔4.無組織排放臭氣濃度超過國家規定的標准﹔5.未建設危險廢物暫存間,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保護標准要求貯存危險廢物﹔6.未辦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手續。經監測,該公司的廠區雨水排口排放的水污染物化學需氧量超標17.95倍、氨氮超標28.5倍、石油類超標9.6倍﹔四個監測點排放的大氣污染物臭氣濃度超標2.7倍、4.6倍14.25倍和24.45倍。某橡膠加工公司在整改期間完成了部分整改,設置了危險廢物暫存間。昆明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沒有整改到位的違法行為處以125.8萬元的行政處罰﹔昆明市人民政府復議維持了上述處罰決定。某橡膠加工公司不服行政處罰和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昆明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為,某橡膠加工公司存在多項違法行為,超標排污的行為嚴重﹔昆明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罰時考慮到了其整改情形,並免除了部分違法行為的處罰﹔處罰均在法定幅度范圍內,裁量適當,故判決駁回了某橡膠加工公司的訴訟請求。某橡膠加工公司不服,向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昆明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二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水流域生態治理是環保治理中不可缺少的一環,堅持源頭嚴防、過程嚴控、后果嚴懲,就需實行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作為在水流域附近進行生產加工的企業,有義務也有責任嚴格落實污染“零排放”。而對於違反環境保護制度的企業,行政執法單位應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體現對污染行為的“零容忍”,讓制度成為剛性的約束和不可觸碰的高壓線。在嚴格執法的同時,又要找准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之間的平衡點,給予企業一定的整改空間,在剛性執法中融入柔性溫度,對於企業已經整改的違法行為,給予免除處罰,做到寬嚴適度,壓實企業的環保責任,推進環境保護的綜合治理,服務保障經濟社會綠色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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