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
第五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六章 詢問、質詢和調查委員會
第七章 發言和表決
第八章 公布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有關法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保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在本省行政區域的實施。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辦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職權。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勤勉盡責,積極參加審議、審查、選舉和表決等活動,嚴格遵守會議紀律。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在第一季度舉行。會議召開的日期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未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主任會議決定,並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議,可以臨時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准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四)審議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關於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的審查報告﹔
(五)會議的其他准備事項。
第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常務委員會應當組織代表進行專題調研、集中視察,了解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推進情況和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聽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的意見,為代表參加會議依法履職作准備。
第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並將准備提請會議審議的法規草案發給代表。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通報會議擬討論的主要事項的有關情況,並可以組織代表研讀討論有關法規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見。
臨時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第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代表團根據需要可以分設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第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
預備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十五條 預備會議決定下列事項:
(一)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
(二)通過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
(三)通過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准備事項的決定。
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決定議案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屆中組成人員有變動的,適時在預備會議上調整。
第十六條 提交預備會議表決的有關事項,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提交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表決的有關事項,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
第十七條 預備會議召開前,各代表團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准備事項。
第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本次會議預備會議選舉的主席團主持。
主席團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召集並主持,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后,由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從主席團成員中推選常務主席若干人、大會各次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若干人。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大會副秘書長人選、會議日程、表決議案的辦法、會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以及其他需要決定的事項。
第十九條 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召開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發表意見。
第二十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並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重大的專門問題,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大會秘書處。
大會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大會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和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根據代表的要求,大會秘書處可以安排有關機關負責人到會向代表說明情況,聽取意見,回答問題。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按時出席會議,依法履行職責﹔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會前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請假,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批准﹔會議期間應當向所在代表團提出書面請假,經代表團團長同意后,由代表團報大會秘書長批准,並報大會秘書處備案。
未經批准兩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大會秘書處應當向主席團報告代表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第二十四條 不是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當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和需要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人員,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列席會議的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會議的,應當向大會秘書長書面請假。
列席會議的人員可以在會議上發言,但沒有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日程和會議情況予以公開。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整理簡報印發會議。會議簡報應當體現精簡要求,可以為紙質版,也可以為電子版。
省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可以設立旁聽席。旁聽人員應當遵守會議秩序。旁聽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新聞發布會、記者會。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發言人,代表團可以根據需要設發言人。
大會秘書處可以組織代表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接受新聞媒體採訪。代表團可以組織本代表團代表接受新聞媒體採訪。
大會全體會議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進行公開報道。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舉行秘密會議。舉行秘密會議,經主席團征求各代表團的意見后,由有各代表團團長參加的主席團會議決定。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大會秘書處和有關的代表團,應當根據需要為少數民族代表提供翻譯服務。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應當合理安排會期和會議日程,提高議事質量和效率。
各代表團應當按照會議日程進行審議。
代表團審議、審查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或者代表小組會議進行審議、審查。
第三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推進會議文件資料電子化,採用網絡視頻等方式為代表履職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應當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提出地方性法規案應當提供法規草案文本及其說明,並提供必要的參閱資料。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經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后,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研究,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第三十三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和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應當向代表提供有關的資料。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
第三十四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該議案的說明后,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同時主席團也可以交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研究提出報告,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五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依照《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規定進行審議和表決。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研究議案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涉及專門性問題的,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三十七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三十八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經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本次會議議程的,交付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的工作委員會研究,有關的委員會應當於當年的11月前審議或者研究完畢,答復提案人,並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告審議通過后,印發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
第四十條 不符合基本條件的議案,大會秘書處和代表工作機構可以建議提案人進行修改、完善,或者改作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依照《雲南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會議作工作報告。
工作報告應當包括省人民代表大會上次會議以來的主要工作情況和今后的工作安排。在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提出的工作報告,應當對上屆工作進行總結,並對今后的工作提出建議。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聽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后,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經審議后,會議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大會秘書處應當綜合代表意見向主席團報告,並轉告報告單位。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秘書處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向主席團提出工作報告的修改意見和相應的決議草案,將修改后的工作報告和相應的決議草案印發會議,並由主席團將工作報告決議草案提交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四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省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上一年度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計劃草案的報告、關於上一年度全省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並將計劃草案、預算草案及相關資料一並印發會議。
第四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一個月前,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就上一年度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全省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審查時,應當邀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並可以邀請有關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列席會議。由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交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研究處理。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的關於上一年度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計劃草案的報告、計劃草案,關於上一年度全省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報告、預算草案,由各代表團審查,並由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審查。
第四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事項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后印發會議。
大會秘書處受主席團委托,起草關於上一年度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計劃的決議草案、關於上一年度全省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預算的決議草案,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后,交各代表團審議,並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四十九條 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省級預算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后,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五十條 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的審查、批准和調整,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選舉、辭職和罷免
第五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候選人,由主席團或者30人以上代表聯合在代表中提名﹔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由主席團或者30人以上代表聯合提名﹔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由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或者10人以上代表聯合提名。
代表聯合提名,既可以在本代表團聯合提名,也可以跨代表團聯合提名,聯名的代表都應當在候選人推薦表上簽名。
提名的候選人符合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將候選人名單提交各代表團醞釀、討論后進行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規定的差額數,由主席團將全部候選人名單提交各代表團醞釀、討論后進行預選,根據預選中得票多少的順序,按照選舉辦法規定的差額數,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進行選舉。
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
第五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省人民政府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可以多一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隻有一人,也可以等額選舉。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進行差額選舉。
第五十三條 候選人的提名人應當如實向主席團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主席團應當將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印發代表。
第五十四條 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時候,候選人數可以多於應選人數,也可以同應選人數相等。
第五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省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本省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半數的,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人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果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選出的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大會全體會議進行選舉的時候,設秘密寫票處。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候選人的得票情況,由總監票人當場向會議主持人報告。選舉和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五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秘書長,省人民政府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候選人如果獲得的選票沒有超過全體代表半數的,應當按照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由主席團重新確定候選人,另行選舉﹔如果仍不能當選,本次會議不再進行選舉。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如果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數少於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由主席團依法確定差額比例,在沒有當選的候選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候選人,另行選舉﹔如果經過另行選舉,獲得過半數選票的候選人數仍少於應選名額,其不足名額本次會議不再進行選舉。
第五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和通過的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辦法,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五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的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主席團組織。
第五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的,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六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在主席團會議上提出的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的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出建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案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六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辭去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接受的,其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六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接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或者罷免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時,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罷免本省選舉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詢問、質詢和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或者審查的時候,代表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詢問。有關機關的負責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員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對代表提出的詢問作出說明。
主席團和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審查和研究時,有關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作補充說明。
第六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六十五條 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作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有關的委員會應當將答復質詢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主席團認為必要,可以將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應當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
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第六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與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系的代表和其他人員不得參加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八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情況和材料的公民要求對情況、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六十九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常務委員會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七章 發言和表決
第七十條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確定的議題進行。
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大會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每人可以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10分鐘,第二次不超過5分鐘。
第七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每次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15分鐘,第二次不超過10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七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表決,採取無記名按表決器方式,如表決器系統在使用中發生故障,採用舉手方式,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會議表決時,代表應當依法履職盡責,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預備會議、主席團會議表決的方式,適用第一款的規定。
第八章 公布
第七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通過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主席團發布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規定的人員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辭職或者被罷免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布。
第七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由主席團發布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報告、決議、決定,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布。
第七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決議、決定和發布的公告等,應當及時在常務委員會公報和雲南人大網、《雲南日報》等媒體上刊載。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3月9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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