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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逃跑時溺亡家屬起訴索賠158萬 法院駁回訴請

以案說法|物業履行職責卻出意外,責任誰來擔?這起案件講述“大道理”

薄晨棣
2022年06月17日08:36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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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以案說法|物業履行職責卻出意外,責任誰來擔?這起案件講述“大道理”

小偷在小區內試圖偷竊,物業公司工作人員接到小區業主求助后追趕逃跑小偷,追趕過程中,小偷發生意外,物業公司是否應擔責?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這樣一起生命權糾紛案件,引發關注。

案情:小偷逃跑過程中溺亡 家屬起訴索賠

2020年9月的一天,江蘇省昆山市某小區的陳女士一人在家,突然聽到撬門鎖的聲音,她從貓眼看到有名男子也正從貓眼往裡看,該男子黑色短發,穿白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手裡拎著一個黑色扁平的手提包。因懷疑對方是小偷,陳女士打電話通知小區物業調查核實。

物業兩名工作人員在接到電話后,剛出門衛室就看到了符合業主描述的身穿白衣、手拿黑包陌生男子,大喊一聲“就是他”,陌生男子聽后立即奔跑,工作人員遂進行追趕。事發當天,業主劉先生聽到樓下在喊抓小偷,從窗戶往下看到小區東面的河邊草叢內跳入一男子,當時小區的物業工作人員在岸邊多次對其喊“快上來”,該男子又從草叢越過河邊棧道跳入河中向對岸游去。

追過來的物業經理丁先生發現這名男子在水中雙手胡亂拍打著水面,逐漸沉進了水裡,馬上跳入河中,朝男子沉下去的方向游去,但始終沒有找到。不久,110和120趕到,男子被從水裡救出,但已失去生命體征。公安部門隨后証實溺亡者為秦某某,同時當天在秦某某身上發現了十幾隻塑料包裝袋,分別裝有戒指、項鏈等物品及部分現金。當晚,該小區另一業主報警稱家中丟失了部分現金及首飾。

秦某某的家屬認為秦某某在小區正常行走,沒有任何証據顯示他有盜竊或其他違法行為,物業工作人員前有追趕,后又未及時救助,造成秦某某死亡的嚴重后果,對此應承擔全部責任。因此向法院起訴物業公司,要求賠償各項損失158萬余元。

法院:物業工作人員在追趕過程中無過錯行為 不應擔責

2021年5月,昆山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秦某某的體貌特征與陳女士所述的撬門男子相似,秦某某被保安發現后立即逃跑,並未予以言語澄清。物業工作人員對秦某某進行追趕,應屬正常履職行為。追逐過程中,沒有証據証明工作人員持械且在追趕時有實施暴力。秦某某先於追趕人員來到河邊,主動跳入河內,並未存在工作人員暴力逼迫的情形,且工作人員跳入河內予以了施救。從公安機關在事發現場提取的部分物品,結合秦某某盜竊前科及該小區內業主失竊報案等事實,秦某某具有存在重大盜竊財物的嫌疑。

最終,法院認為物業工作人員在追趕秦某某的過程中並無過錯行為,其追趕行為與秦某某的死亡之間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應由物業公司承擔侵權責任,駁回了秦某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秦某某家屬不服一審判決結果,提出上訴。2021年10月,經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專家:不向不法者妥協遷讓 不讓盡責者無端擔責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規定,侵權責任的承擔以行為人存在過錯為原則。物業服務人員對物業服務區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有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的義務。

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黃福玲介紹,本案中,物業公司工作人員的行為方式、行為程度均在合理的范圍內,既不存在行為違法性,也不存在主觀可歸責的過錯。追逐過程中,沒有証據証明工作人員持械且在追趕時實施暴力,秦某某先於追趕人員來到河邊,主動跳入河內,被告物業公司人員還冒著生命危險實施了最大限度的合理救助行為,亦是值得倡導和弘揚的正義之舉。因此,物業公司人員的行為與秦某某跳河溺亡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其侵權行為不成立。

蘇州大學法學院院長方新軍認為,本案中,偷竊者在被發現后,為逃避保安追趕而跳河溺亡,令人遺憾。“但司法須有鮮明的立場和導向,一旦對‘會哭的孩子’妥協退讓,或許能為逝者的親屬帶來些許撫慰,但卻會使規則蒙塵、使秩序紊亂。”方新軍說。

方新軍認為,一審、二審法院對本案的裁判,有效厘清爭點、有力亮明觀點,不向不法者妥協遷讓、不讓盡責者無端擔責,為公眾提供了符合法律規定、契合公序良俗的行為指引,對於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強化公眾規則意識,促進形成良善和諧的公共秩序,具有積極作用。

(責編:徐前、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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