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眾跟著直播間運動受傷,健身主播需要擔責嗎?

最近,不少人喜歡跟著網絡直播間的健身主播“雲健身”,增強體質的同時,也讓心態更積極。但如果有人在跟練時受傷,健身主播需要擔責嗎?人民網整理了相關問題,以作提醒。
健身主播直播時需要對觀眾進行“安全提示”嗎?
法律法規: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部分健身主播希望觀眾與自己共同鍛煉,較為明顯的特征是他們與觀眾有頻繁的互動。這類健身主播具有號召一般觀眾跟練的先行行為,還可能因觀眾的觀看、跟練行為而獲利,因此,應當對觀眾負有一定的提示義務。例如:詳細、認真地講解自身健身動作的要領和規范,防止觀眾因不正確的動作受傷﹔對不適合健身動作的人群予以特別說明﹔科學安排健身動作的幅度、節奏、呼吸及休息的頻率和時間等。
上海金山法院提醒,每個人都是自身身體健康的第一責任人,也對自身安全負有最大的注意義務。因此,健身主播如果做到了上述提示義務,一般認為其沒有過錯,無需為觀眾因自身動作不當導致的受傷承擔責任。
但反之,如果因健身主播違反平台直播規則、對較高難度的健身動作未作詳細講解、未特別說明不適宜人群、未科學安排健身及休息時間等非觀眾自身原因導致跟練觀眾受傷,觀眾如有証據証明自身受傷系在跟練過程中發生,健身主播則可能需要根據自身過錯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健身主播要對“打賞”觀眾受傷擔責嗎?
網絡“打賞”一般分為兩個步驟:第一步是用戶將真實貨幣兌換成虛擬貨幣,即“充值”﹔第二步是用戶用虛擬貨幣購買道具,向主播贈送道具,即“打賞”。
上海金山法院提醒,充值行為是在用戶與平台之間發生,屬於消費行為。“打賞”行為是在用戶與主播之間發生,但“打賞”道具並不具有物或者債的屬性,主播系根據其與平台之間的合同,對收到的“打賞”道具進行真實貨幣的收入分配,因此充值、“打賞”是一個完整的消費行為。觀眾對健身主播“打賞”后,二者之間並不單獨構成贈與合同關系,也不構成服務合同關系。
因此,觀眾對健身主播進行“打賞”后,除平台規定或主播所在公司的自身規定外,法律上並不意味著健身主播對“打賞”觀眾的身體狀況有更高的注意義務或提示義務。
健身主播要對購買了健身課程的觀眾受傷擔責嗎?
法律法規: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觀眾在購買了健身主播的私教服務后,兩者之間就不再是觀眾和主播的關系,而是學員與教練的關系,簽訂的合同也是典型的服務合同。健身服務合同成立后,健身主播既應全面遵守合同各項約定,亦應盡到更高的義務。
例如,健身主播應當具有一定的專業資質,即具有相應的教練証書、專業運動員証書或相關體育專業畢業証書等,以專業能力履行合同約定的健身效果,幫助學員完成瘦身、塑形、增肌等目標。在健身過程中,健身主播要對學員的健身動作等予以個性化指導,對學員的身體狀況實時跟蹤觀察,對較為危險的動作進行保護,最大程度保障學員的身體健康。
上海金山法院提醒,在健身服務合同履行期間,如果健身主播未按照約定履行帶教、指導義務或者履行帶教、指導義務不當,導致學員受傷的,健身主播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如果是因學員自身不規范行為或不配合行為導致受傷的,健身主播可以視情況減輕或免除責任。(綜合人民法院報、上海金山法院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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