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有相互扶養義務
![](/img/2020wbc/imgs/icon_type.png)
【案情】2013年,董女士與丈夫在打工期間相識相戀,之后雙方自願登記結婚,並於2014年生育一子。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董女士的丈夫因脾氣暴躁,極端易怒,有暴力傾向,多次毆打董女士及年幼的兒子。
自孩子出生后,董女士的丈夫經常外出打工,對董女士及兒子不管不顧。2019年3月,因矛盾糾紛,丈夫毆打董女士后外出失去聯系,雙方分居生活至今。
2021年3月,董女士以夫妻二人已分居多年,夫妻關系已名存實亡,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為由,至大姚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法院干警多方尋找其丈夫未果,同年4月,法院依法向其丈夫公告送達了訴訟材料。
2021年5月,董女士被診斷為肝癌、肺癌、胰腺癌,先后輾轉多地住院治療及化療,醫療費已自費支出11萬余元。在此期間,其丈夫仍舊未露面,也不曾給過董女士一分錢。
2021年8月,到了該案開庭的時間。此時,董女士已病情加重,無法出庭參加庭審﹔而其丈夫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以視頻通話的方式,依法對該案進行了缺席審理。經公開開庭審理,法院判決,准予董女士與丈夫離婚﹔孩子由董女士撫養,其丈夫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至孩子年滿18周歲止﹔並由其丈夫一次性給付董女士生活困難補助費3萬元。
【釋法】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夫妻之間相互扶持、患難與共不僅是道德上的義務,更受法律的約束。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基於夫妻雙方婚姻的效力而產生,夫妻扶養義務包括物質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精神上相互慰藉,但主要為生活保障義務。
一般情況下,夫妻一方沒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來源,或無獨立生活能力,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養,另一方有扶養能力而怠於履行扶養義務的,則違反上述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情節惡劣的,還有可能構成虐待罪、遺棄罪。
夫妻扶養義務隨夫妻關系解除而消滅,若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積極履行扶養義務,另一方在離婚時可行使追索扶養費(如醫藥費)等相關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當然,法院也會從扶養義務人經濟能力等因素綜合考量,合理確定扶養義務人的責任范圍。(閔以榮)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