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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以正“三观”

2024年06月21日1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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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仅为惩治违纪违法行为提供了定性量纪标准,也为广大党员提供了科学、合理的行为规范。学深悟透新修订的《条例》,有助于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三观”。

以党纪为“戒尺”,存敬畏,树立正确权力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员干部的权力由人民赋予,只能用来服务于人民。细数过去许多落网的“老虎”“苍蝇”,大多是缺乏正确的权力观,错误地将权力“私有化”,在一次次试探中越过红线、突破底线,最终迷失自我,沦为权力和欲望的奴仆。

新修订的《条例》结合时代发展,完善和补充了各类滥用权力的违纪情形,并对处分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学深悟透《条例》,有利于磨光党纪这把“戒尺”,准确把握纪律边界,时刻警醒、心存敬畏,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做到秉公用权、廉洁用权。

以党纪为“准绳”,量言行,树立正确政绩观。政绩观正确与否,关乎党员干部的个人成长,关乎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关乎党和国家的事业发展。党员干部的干事动机如果不纯正,或贪功、或牟利,或为迎合上级虚与委蛇,或为躲避出力敷衍了事,长远下去必会反噬自身。

新修订的《条例》针对此类扭曲、错位的政绩观作了进一步补充规定,严令禁止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令禁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不良作风。学深悟透《条例》,有利于拉直党纪这根准绳,准确检视自身思想作风和干事状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

“清心治本、直道谋身。”只有深刻把握居心清正的做人根本,树立正确事业观,践行正道直行的立身良谋,将个人的追求和价值融入为党和人民事业奋斗之中,才能树立正确事业观。这就要求广大党员杜绝“精致利己”、敢谋事、善做事、能成事。

新修订的《条例》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作了进一步完善和补充,新增在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学深悟透《条例》,有利于擦亮党纪这块“明镜”,在吾日三省、揽镜自照中及时修正偏差,树立正确的事业观,积极进取、挺膺担当。党纪是“明镜”,可正衣冠、明差错;党纪是“准绳”,可规平直、纠弯正;党纪是“戒尺”,可行约束、惩善恶。党员干部要时常“揽镜自照、拉绳量身、擦尺省行”,在党纪学习教育中树立正确“三观”。(吕若雪)

来源:昆明经开区阿拉街道党工委

(责编:木胜玉、朱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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