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发布十个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人民网昆明6月5日电 (蔡树菁)6月5日是第52个世界环境日,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的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上,对外发布十个2022年度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并一一进行解读。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各种类型,涉及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及环境治理等相关领域,展现了云南独特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特色。
案例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纸业有限公司、黄某海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昆明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纸业公司)于2005年11月1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为其股东。该公司自成立起即在长江流域金沙江支流螳螂川河道一侧埋设暗管接至公司生产车间的排污管道,用于排放生产废水。经鉴定,某纸业公司偷排废水期间,螳螂川河道内水质指标超基线水平13.0倍至239.1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数额为10815021元。同时,其股东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还存在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难以区分等情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就上述行为向某纸业公司及其股东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否认某纸业公司独立地位,由股东黄某海、等人对某纸业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纸业公司无视企业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通过暗管向金沙江螳螂川河道直接排放生产污水,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黄某海、李某城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亦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致公司责任财产流失,无法清偿其环境侵权之债务,严重损害环境侵权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应对公司环境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一、某纸业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00000元;二、黄某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三、李某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四、某纸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0815021元,以上费用付至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账户用于生态环境修复;五、某纸业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鉴定检测费用129500元;六、被告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对被告某纸业公司负担的第四、五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鉴定检测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制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却也是一柄双刃剑——在为创业者提供保护伞的同时,也有可能成为舞弊者的护身符。公司一旦因股东的违法行为负担高额债务,股东便有可能借此逃避相关法律责任,最终全身而退,导致法院的裁判结果陷入无法执行的境地。特别是在涉及公司的重大环境侵权案件中,最终受损的环境公共利益,只能由社会公众买单。本案中,某纸业公司长期向水体中非法排污,严重污染生态环境,触犯污染环境罪,依法应追究公司及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且该公司行为严重侵害环境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高额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然而,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高度混同,并借此转移了公司的财产,致使该公司无法足额清偿其环境侵权债务。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刺破公司面纱”——适用《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直索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责任,判令股东对公司环境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确保受损的环境公共利益得到足额赔偿。本案有效规制了环境污染行为,极大震慑了潜在的环境污染者,并引导企业树立绿色发展宗旨,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和内部治理,全面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同时,本案有力回应了“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为长江上游的生态安全贡献了的司法智慧和力量。
案例二: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人民检察院诉某镇人民政府怠于履行外来物种阻截防控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以来,外来有害物种“红火蚁”入侵保山市龙陵县部分地区,龙陵县某镇是被入侵的乡镇之一。2021年12月,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向龙陵县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镇政府)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对辖区内红火蚁的阻截防控职责,某镇政府书面回复辖区暂未发现红火蚁。2022年3月,龙陵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发现:某镇公园人行道周围、景区、中心公墓等进行过绿化或草皮移栽的区域有红火蚁蚁巢分布,数量增多,防控形势加剧,遂对某镇政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保山市龙陵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物安全工作负责,负有阻截、防控其辖区内外来入侵物种红火蚁的工作职责,但某镇政府未采取有效的消杀措施,致使红火蚁的侵害进一步蔓延。诉讼中,某镇政府虽对部分区域进行了消杀,但仍存在大量红火蚁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被侵害状态。故某镇政府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遂判决责令某镇政府继续履行对行政区域内外来物种红火蚁的阻截防控工作职责。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云南保山地处高黎贡山南麓,是青藏高原向云贵高原的过渡地带,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和多样的生物种群。但高原生态环境独特而脆弱,抗干扰和自我修复能力不强,而外来入侵物种在当地往往没有天敌,其大量繁殖会直接影响当地其他生物数量和种类,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对食物链造成灾难性破坏,严重危害生态安全。本案系因人民政府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外来入侵物种侵害进一步蔓延而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主动作为。判决生效后,被告政府积极采取全面摸排、重点区域消杀诱杀、扩大宣传引导等措施,有效防止了辖区内红火蚁繁殖蔓延。本案审理为人民法院持续加强生物安全保护,防止外来物种侵害,以法治手段保障生态系统健康稳定提供了有益的司法样本。
案例三: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诉赵某周等破坏自然保护地开采玛瑙石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被告人赵某周安排其子赵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位于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缓冲区的大山包镇某村,用挖机挖了四个约1米至1.5米宽、6米深的洞分别卖给他人采挖玛瑙石,共获利27060元。后被告人赵某周被昭通市林业和草原局处以没收非法所得27060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赵某周已上缴非法所得及罚款。犯罪后,二被告人投案自首。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某周、赵某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挖洞给他人开采玛瑙石,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赵某周系主犯,赵某系从犯。二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成立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二人从轻处罚。遂判决:一、赵某周犯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二、赵某犯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三、赵某周犯罪所得27060元,由昭通市昭阳区林业和草原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自然保护地是生态建设的核心载体、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美丽中国的重要象征,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居于首要地位。本案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及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施行以来,云南省首例破坏自然保护地案。案发地位于云南大山包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该自然保护区内的大山包湿地于2004年12月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是云南生态屏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颈鹤的越冬栖息地和集散地。二被告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盗采区域的植被,使国家矿产资源遭到毁损,造成水土流失、山体盗洞区域塌陷等地质隐患,严重影响自然保护区和湿地的生态环境,也增加了环境修复的难度和成本。严厉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地犯罪行为,显示了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保护和修复湿地生态环境的决心,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四:云南玉溪易门县某养殖发展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易门县某养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养殖公司)于2018年11月成立,2019年4月开始养殖蛋鸡。2019年,中铁七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七局某公司)承建云南省某高速公路某标段工程。自该年11月起,中铁七局某公司在某养殖公司鸡舍下方水平距离最近约60米的地方建厂进行T梁生产,直至2021年5月24日结束(其中2020年1月-2020年3月处于停工状态)。该厂生产时产生噪声,期间某养殖公司饲养的蛋鸡出现蛋量下降、停止产蛋、蛋鸡死亡等情况。经易门县环境监测站多次监测,养殖场鸡舍内夜间噪音值均为50分贝以上。某养殖公司向易门县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赔偿其损失。经某养殖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某养殖公司的鸡场经济损失进行鉴定评估,损失金额鉴定评估为3452596元,其中:直接损失1990051元、间接损失1462545元。
【裁判结果】
易门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铁七局某公司存在噪声污染行为,某养殖公司存在损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定评估结果关于直接损失部分依据充分,遂判决:由中铁七局某公司向易门某养殖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690051元和支付鉴定评估费60000元。宣判后,某养殖公司和中铁七局某公司均提起上诉。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昆明环境资源法庭二审认为,根据《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规定,噪声标准值昼间不得超过5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40分贝。经易门县环境监测站的监测,中铁七局某公司的噪声值昼夜均在50分贝以上,已超过了限定标准;易门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某养殖公司的养殖生产记录以及双方在行政部门主持下进行的协调会会议记录等证据证明因中铁七局某公司的噪声污染行为,对某养殖公司的正常生产造成了影响。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绿色发展是新发展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应准确把握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之间互为基础、互为目标、相互协调的关系,找准统筹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民生的平衡点。本案系云南环境资源审判“1+1+38”审判组织体系正式建立后,昆明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审结的首例跨行政区域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本案中,侵权人承建高速公路修建项目,因施工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特别是夜间施工所带来的影响更加突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在认定存在侵权行为的基础上,对损失范围的认定兼顾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既促进经济社会的绿色发展,又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以法治力量守护了一方和谐安宁的生活环境。
案例五:云南普洱市景东县人民检察院诉某镇人民政府怠于履行古村落保护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普洱市景东县某镇梁家组传统村落(以下简称梁家组古村落)始建于清代,南北宽约600米,东西宽约200米,内有祠堂、梁家大院、吊脚楼、古戏楼等,全组85%以上居民仍保留原有的建筑风格,属第一批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国家级传统村落。普洱市景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梁家组古村落存在不同程度的自然损坏、消防设施缺失、村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等问题,某镇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未全面依法履行职责为由,于2021年6月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完善消防、防灾避险等必要的安全设施,整治文化遗产周边公共环境。同年7月9日,某镇政府书面回复已落实整改。同年11月7日,普洱市景东县人民检察院联合景东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梁家组古村落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村落存在线路老化、消防器材不完备、村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等情形,仍然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普洱市景东县人民检察院遂向跨区域管辖的普洱市景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普洱市景谷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与双方充分沟通、协调,督促某镇政府对梁家组古村落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进行了整改,消除安全隐患。某镇人民政府针对人民法院反馈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整改。因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已全部实现,景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准予并作出书面裁定书送达检察机关。
【典型意义】
推动绿美乡村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离不开对传统村落的保护。传统村落是农耕文明中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融合的重要载体,其建筑遗存、艺术作品及村落的历史文脉组成了鲜明的地域乡土文化,是重要的传统文化遗产资源。一些独具特色的民族传统村落在发展中遭到破坏或消失,将成为全人类难以弥补的文化遗产资源损失。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积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适当履行对传统村落管理保护的职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对文物本体的保护及文化精神的宣扬,通过司法之力织密传统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之网,为留住美丽乡愁、赋能乡村振兴贡献司法力量。本案的成功办理对类似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人文遗迹的保护提供了有益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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