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发布十个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

案例六:云南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诉钱某春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被告人钱某春在星云湖禁渔期携带电网兜等非法捕捞工具,先后到星云湖兰田湾处截污沟、星云湖兰田湾水域里采取电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钱某春使用电网兜、蓄电池、逆变器等工具形成高压交流电,对鱼类等水生物进行电击,非法捕捞渔获物6.6公斤。犯罪后,钱某春主动到案自首。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就其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组织各方达成调解,由钱某春与玉溪市江川区农业农村局签订合同,购买价值5600元的当地鱼苗放归星云湖。
【裁判结果】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春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的禁渔期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钱某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判处钱某春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云南是我国西南重要的生态屏障,拥有滇池、阳宗海、洱海、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泸沽湖、程海9个高原湖泊,区位特殊、分布广泛,孕育了丰富多样的湿地野生动植物,对保护恢复生物多样性,维持高原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意义。星云湖是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之一,是我国候鸟迁徙通道上的重要节点;星云湖国家湿地公园2016年12月获批建设,其中湿地面积3623.28公顷,湿地率96.55%。由于海拔较高、温度较低,导致低植被生长缓慢,因此高原湿地相较于一般湿地更加脆弱,一旦遭到破坏,很难在短期内得到修复。电鱼行为是一种灭绝性捕捞,电极附近的鱼类、螺类、虾类、藻类等水生动物将会严重受伤或死亡,损害生态平衡;同时,被电击致死的水生物尸体将沉入水中腐烂变质,造成水环境的次生污染。本案中,人民法院在依法惩处破坏湿地资源的犯罪行为的同时,以增殖放流方式修复受损的湿地环境,切实提高公众对湿地环境、水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共同守护好云南的绿水青山。
案例七:云南省大理州鹤庆县人民检察院诉奚某兴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被告人奚某兴以18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一件疑似榧木制品的关公雕刻;2020年12月,被告人奚某兴以800元的价格向王某康(另案处理)购买了一个疑似榧木制品的关公雕刻;2021年7、8月份的一天,王某康将一件疑似红豆杉雕刻制品的雄鹰展翅雕刻寄存给奚某兴代为出售;2021年9月17日,被告人奚某兴将前述制品摆放于云鹤镇粮食市场“南河实木家具店”内时,被鹤庆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奚某兴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前述罪行。经鉴定涉案疑似榧木制品二件来源于红豆杉科榧属云南榧木,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一件雄鹰制品来源于红豆杉科红豆杉属红豆杉,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大理州鹤庆县人民检察院针对奚某兴的行为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大理州鹤庆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奚某兴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和榧木制品,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决:一、被告人奚某兴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扣押在案的红豆杉、榧木制品3件,依法予以没收,由办案机关处置。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云南是我国植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地区,也是植物多样性保护的关键和热点地区之一,许多珍稀植物类群分布和发祥于此。近年来,由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二级重点保护植物云南榧木制成的茶盘、雕刻制品因稀有珍贵,成为一些家具商、饮茶爱好者热捧的“网红”制品。部分消费者出于猎奇心理高价搜寻,部分家具经营商在利益的驱使下铤而走险,在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收购野生植物云南榧木、红豆杉茶盘、雕刻制品并加价出售牟利。“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制品的交易乱象,引发更多人砍伐珍稀野生植物从而获取利益,给野生植物资源带来不可逆转的损害。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犯罪行为,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了对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犯罪“零容忍”的司法态度,同时震慑、警示了潜在的破坏行为,引导人民群众树立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意识,依法依规交易植物制品。
案例八:云南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高某红毁林种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高某红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石林彝族自治县某村“对门山冲”“舍波交界”“杀人洼子”“小板桥交界”等地块开垦林地,用于种植烤烟、人参果等农作物。经鉴定,高某红共非法占用林地合计22.572亩,其中:防护林20.582亩,用材林1.990亩。案发后,高某红投案自首。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针对高某红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委托石林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编制了《高某红毁林开垦地块植被恢复造林设计》,确定高某红非法占用的林地恢复植被需要资金40728.90元。
【裁判结果】
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高某红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达到5亩以上,属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发后,高某红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石林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作出的《高某红毁林开垦地块植被恢复造林设计》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高某红亦对其无异议。遂判决:一、高某红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二、由高某红于2023年5月至6月份内按石林彝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作出的《高某红毁林开垦地块植被恢复造林设计》方案规定,对石林彝族自治县某村非法占用的22.572亩林地自行恢复植被;若期限内未能按该方案规定恢复植被,则承担恢复植被所需资金40728.9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森林是“水库、钱库、粮库、碳库”,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林地以及依托于林地生存的森林、野生动植物和微生物是地球表面最重要的生态资源之一,也是维护生态平衡的基本保障。一直以来,部分村民受利益驱使,非法侵占周边林地,毁林种地,对森林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本案被告人亦是擅自改“林”为“地”,破坏防风固沙、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的防护林,同时也影响生态环境的平衡。人民法院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通过“刑罚+修复”的责任方式,有效保护了森林资源。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引导公众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努力让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案例九:云南腾冲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黄某英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至2022年4月24日期间,黄某英用粘网捕鸟的方法,在腾冲市曲石镇某村自家油菜田田埂上非法猎捕野外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生鸟类,并将猎捕到的野生鸟类拿回家中加工成制品,等晾干后食用。至查获时,黄某英共猎捕到野生鸟类45只。犯罪后,黄某英投案自首。腾冲市人民检察院对黄某英的行为提起公诉。经鉴定,黄某英非法猎捕的45只涉案野生鸟类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价值为10980元。
【裁判结果】
腾冲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黄某英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0980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黄某英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决:一、黄某英犯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二、扣押在案的粘网1张,作为证据保存;野生鸟类制品42只、朱雀死体1只、黑胸鸫死体1只,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云南是全球生物多样性最为富集的地区之一,被誉为“动物王国”和“物种基因库”,独特的气候和地理环境为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提供了良好的栖息和繁衍场所。野生动物是云南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资源,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保持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被告人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的鸟类虽未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其作为“三有”动物,对于维护生态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同样具有重要价值。通过该案的审理,向普通民众传达了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力度和决心,提高了人们对“三有”动物的认识,对遏制人类对野生动物资源贪婪和无度索取、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十:云南寻甸某橡胶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昆明市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寻甸某橡胶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橡胶加工公司)位于牛栏江沿线湖泊附近,在环境执法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天然橡胶子午线轮胎胶加工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通过验收即投入生产;2.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已排放大气和水污染物;3.厂区雨水口外排水超标排放水污染物;4.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5.未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6.未办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手续。经监测,该公司的厂区雨水排口排放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超标17.95倍、氨氮超标28.5倍、石油类超标9.6倍;四个监测点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臭气浓度超标2.7倍、4.6倍14.25倍和24.45倍。某橡胶加工公司在整改期间完成了部分整改,设置了危险废物暂存间。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没有整改到位的违法行为处以125.8万元的行政处罚;昆明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了上述处罚决定。某橡胶加工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和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某橡胶加工公司存在多项违法行为,超标排污的行为严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时考虑到了其整改情形,并免除了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罚均在法定幅度范围内,裁量适当,故判决驳回了某橡胶加工公司的诉讼请求。某橡胶加工公司不服,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水流域生态治理是环保治理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控、后果严惩,就需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作为在水流域附近进行生产加工的企业,有义务也有责任严格落实污染“零排放”。而对于违反环境保护制度的企业,行政执法单位应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体现对污染行为的“零容忍”,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又要找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平衡点,给予企业一定的整改空间,在刚性执法中融入柔性温度,对于企业已经整改的违法行为,给予免除处罚,做到宽严适度,压实企业的环保责任,推进环境保护的综合治理,服务保障经济社会绿色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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