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进一步规范“30天无理由退货”
收到退货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
近日,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修订并发布《云南省游客购物退货监理中心退货服务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优化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全省“30天无理由退货”工作。
9种情形不予受理退货
《指南》明确,游客在云南省范围内旅游购物街区、旅游集散中心及景区景点等区域,有固定经营场所、证照齐全、正常经营、明码标价,并完成信用承诺的旅游商品零售企业购买的珠宝玉石、银制品、茶类、药材及滋补保健类食品、土特产(预包装类)、乳胶制品、旅游纪念品等旅游商品,符合《云南省“30天无理由退货”范围分类目录》,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且符合退货受理条件的,可凭所购商品正式发票或有企业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的购物凭证,申请无理由退货。
《指南》明确,存在“购买后超30天申请退货的”“因人为原因造成商品物理及化学性质改变(如经切割、刻字、打孔、研磨、打粉等技术处理或养护不当)影响二次销售的”“票据不全或购物票据上无企业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的”“茶类、药材及滋补保健类食品、土特产类无预包装的”“生鲜食品或距离商品保质限期15天以下(包含15天)的”“所购商品属于定制商品、工艺品、字画古玩的”“以赌石、竞拍等方式购买玉石类原石,或以积分换购商品的”“游客在购买时已签字确认或书面告知不宜退货的”及“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受理的”这9种情形,将不予受理退货。
设130个游客退货中心
《指南》明确,各级退货监理中心在受理游客退货申请后,应在24小时内协调游客与旅游商品零售企业达成退货退款共识,并向游客反馈商品退回地址。县(市)区退货监理中心负责监督指导旅游商品零售企业收到游客退回商品及附件、赠品且查验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为游客办理退款。
云南省自2019年5月实施游客购物“30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以来,已在全省设立123个游客购物退货监理中心,在机场、火车站、景区等游客集中区域设立130个云南省游客退货中心。来滇游客可通过“游云南”App、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退货,也可以在云南省游客退货中心现场退货。截至去年上半年,已为游客办理退货45545件,涉及退货金额2.98亿元,游客处置满意率超99%。“30天无理由退货”成为诚信云南新标志和云南旅游新品牌。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还发布新修订的《云南省游客退货中心服务点退货服务工作指南》,优化完善退货服务工作流程,切实有效为游客提供退货咨询、凭证核验、退货引导等服务。(李思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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