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背后涉及多個環節——
機器人傷人,責任算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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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本想蹲下來和機器狗互動,沒想到被機器狗撞傷了額頭。今年6月,武漢一名兩歲女童在一家機器人門店外受傷。家屬稱現場沒有安全提示,門店則介紹平時會提醒孩子保持距離。
近年來,機器人應用場景不斷拓展,機器人會表演、能送餐,加速走進日常生活,可一旦傷了人,責任該算誰的?如何厘清各方責任,讓人們更安心地享受新技術帶來的便利?
事故引爭議 說法各不同
機器人傷人后,如何劃分責任?10年前的一起意外,就曾引出這一話題。2016年11月,深圳高交會上一台機器人撞向展台玻璃,玻璃倒地破碎,一名觀眾的腳踝被碎片劃傷。
事發后,組委會通報,展商工作人員誤將前進鍵當成后退鍵,導致機器人撞向展台玻璃。生產企業則表示,事故與機器人質量無關,並稱已慰問傷者並作出賠償。同時,企業解釋,事發時機器人面罩打開,避障感應元件隨之關閉,工作人員按錯鍵后又未及時按停。
如今,機器人走出展台,應用於越來越多的場景。可一旦發生事故,責任該由生產企業、現場經營者還是操作者承擔?
今年6月,湖北武漢一名兩歲女童被機器狗撞傷。家屬稱,機器狗由另一名兒童操作,女童蹲下互動時,機器狗突然撞來,現場工作人員並未提醒。
“玩之前我們會提醒小朋友盡量離遠一點。”涉事門店店員稱,通常不會讓年齡特別小的孩子體驗,兒童操作時會有店員在旁。不清楚事發時的具體經過,后續將增設圍欄,劃出專門的體驗區域。
廣東潮州的一起送餐機器人傷人案,因賠償爭議進入司法程序。2024年3月,一名不滿4歲的孩子在餐廳跑動,被送餐機器人撞倒,造成左側眉弓裂傷。
事發后,餐廳墊付了部分醫療費並免除當日餐費,但雙方未能就賠償達成一致。家屬訴至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法院,認為現場沒有安全標識、餐廳防護不足,要求賠償1萬余元﹔餐廳稱,員工已多次提醒母親看管孩子,事后也陪同就醫、支付費用,請求駁回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餐廳提供的証據不足以証明其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監護人也存在疏於管護的過錯,綜合雙方過錯程度等因素,判決餐廳承擔損失的50%。
責任有依據 認定有難點
“機器撞了人,不能讓機器成為責任的終點。”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鄭飛說,機器人本身不能成為獨立的侵權責任主體,相關糾紛仍需依據民法典、產品質量法等法律,結合致害原因判斷責任歸屬。
民法典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對於經營者自身的安全保障義務,民法典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涉及第三人行為,民法典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有責任認定框架,為何事故后仍容易出現爭執?難點在於確定傷人的具體原因。
“過去,工業機器人大多被限制在專業調試場地內,操作者經過培訓,風險相對可控。”一位特種機器人企業負責人說,如今機器人進入商場、展館、景區,與人的距離越來越近,部分客戶卻存在安全規范執行不到位、操作人員培訓不足等問題。
“現有法律法規在應對智能設備傷人事件時,具有一定的滯后性和模糊性。”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陳兵說,“當受害者受傷是由智能硬件和軟件共同作用導致時,難以確定開發者、運營者和使用者的具體責任。”
感知、算法、機械執行共同影響機器人的動作,研發、生產、維護、運營又可能由不同主體完成。究竟是設備沒有識別人,還是收到錯誤指令,抑或使用環境超出適用條件、使用者操作不當?不同原因對應不同的調查方向,僅憑傷人畫面難以下結論。
查明原因,還需要証據。鄭飛指出,核心技術數據、運行日志等材料由企業掌握,受害人取得証據存在困難,會增加因果關系與過錯認定的難度。公眾能夠拍下受傷經過,卻未必能夠取得解釋機器動作的數據。現場監控、操作記錄與設備數據如何相互印証,是責任認定需要解決的問題。
規則應完善 防護更周全
針對新技術帶來的認定難題,相關規則正在完善。
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依法審理涉人工智能糾紛案件的意見》。其中第九條規定:“人工智能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產品責任。”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証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收集証據。”
除了事故發生后的認定,產品追溯和安全監管地方層面已有探索。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促進具身智能機器人產業發展條例》規定,探索具身智能機器人編碼管理。鼓勵對在本市生產、銷售、應用的具身智能機器人進行編碼,建立產品追溯系統,記錄生產、銷售、維護、報廢等全生命周期信息。
機器人安全相關標准也在完善。《機器人安全總則》《家用和類似用途服務機器人安全通用要求》等國家標准已經實施。今年8月,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國家人形機器人產業標准體系建設指南(2026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
“未來,事故審查的視角,應從單一事故環節延伸至機器人生產和運營的全過程。”鄭飛說,針對研發生產各環節明確安全義務,保障公眾安全﹔完善事故數據留存和可追溯制度。對於高度技術化、証據主要由企業掌握的案件,還可以探索舉証責任的合理調整。
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張力建議,對進入商場、景區、學校、養老機構等公共空間的人形機器人,“應當設置場景准入、安全評估和事故報告要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黃尹旭建議,“將安全倫理規范全面融入產品設計到應用的全流程”。
具體到使用現場,潮州送餐機器人傷人案件承辦法官謝澤芬提醒,經營者應充分考量設備運行風險,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如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科學合理地優化機器人運行路線,定期對機器人設備進行全面檢查維護,對員工進行安全操作培訓,同時提醒消費者注意機器人的運行路徑,切實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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