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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繞仿冒混淆、商業詆毀等情況,最高法發布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注意,企業的這些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法治聚焦)

本報記者 魏哲哲
2026年09月10日08:28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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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搭蹭知名影視劇侵權嗎?惡意剪輯視頻貶損競爭對手如何擔責?直播營銷該有怎樣的尺度?……最高人民法院9日發布9件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厘清了仿冒混淆、侵害技術秘密、商業詆毀、虛假宣傳、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等重要法律問題,既包括與民生息息相關的傳統消費領域,也涉及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興和重點領域。

  企業名稱與他人注冊商標“撞臉”,達到什麼程度算侵權?

  某營銷公司是注冊商標“六福”“六福珠寶”的被許可使用人。某珠寶公司受讓取得“金六福尚美”標識后,又將該標識許可給某商行使用。商行將該標識使用在珠寶類商品上。珠寶公司還將“金六福尚美”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登記使用。

  營銷公司認為,珠寶公司侵害了其商標權,構成不正當競爭,便訴至法院。

  最高法審理認為,“六福”商標經過其注冊人某集團及營銷公司的持續推廣、使用,已具有較高市場知名度。珠寶公司作為同業經營者,在后登記企業名稱時,對在先注冊的“六福”商標應當知曉,但仍將完整包含“六福”字樣的近似標識“金六福尚美”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登記並使用,主觀攀附故意明顯,客觀上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最終判令珠寶公司賠償營銷公司10萬元。

  “本案判決進一步完善了企業名稱仿冒行為的認定規則。”最高法法官表示,這對統一裁判標准、有效制止“傍名牌”“搭便車”行為具有積極意義。

  “傍名牌”“搭便車”的情況在影視行業也時有出現。某科技公司是知名影視劇《狂飆》的出品方之一,獨家享有該劇知識產權。某管理公司和某酒業公司為關聯公司,均成立於影視劇《狂飆》熱播期內。管理公司、酒業公司委托某啤酒公司生產多款“狂飆”品牌酒類商品,在包裝上突出使用“狂飆”變體文字,字形風格與《狂飆》片頭所用字體高度近似。

  法院審理認為,“狂飆”一詞雖為常見漢語詞語,但作為影視劇名稱,隨著影視劇的熱播已與該劇形成穩定對應關系,能夠發揮識別作用,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業標識”。案涉公司在多種酒類商品上突出使用“狂飆”變體文字,將“狂飆”作為企業字號登記使用,並在線上、線下的大規模宣傳活動中,搭配使用影視劇《狂飆》的主人公名稱等元素以及影視劇畫面,主觀上具有攀附他人商業信譽的故意,客觀上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該商品與影視劇的權利人存在許可使用、商業合作等特定聯系。啤酒公司未對“狂飆”變體文字的使用進行審慎審查,存在過錯。法院判令管理公司、酒業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並賠償500萬元,啤酒公司就其中的5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篡改同行直播帶貨視頻、惡意剪輯視頻貶損同行,如何擔責?

  某科技公司、某網絡公司擁有藝人黃某直播切片的獨家商業授權。某傳媒公司通過網絡平台三個賬號發布視頻推廣商品時,使用了科技公司、網絡公司獲得獨家授權的黃某直播切片畫面,該畫面通過技術手段變更聲音內容,將黃某直播中推薦的面膜品牌替換為其他品牌同類產品,並挂載對應商品鏈接進行帶貨牟利。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虛假宣傳行為不僅包括直接針對商品性能、功能、質量等所作宣傳,還包括對商品的推廣關系進行的商業宣傳。”法院審理認為,傳媒公司的商業宣傳,是明顯與客觀事實不符的虛假信息,且該虛假信息易誤導消費者認為傳媒公司推廣的面膜商品與黃某存在關聯或系黃某推薦,從而為其帶來不當競爭優勢,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判令傳媒公司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惡意剪輯視頻貶損競爭對手的“內卷式”競爭也時有發生。某公司是“刀片電池”的專利權人,某電池公司為其全資子公司,主營“刀片電池”的研發生產。同業經營者某新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孫某,發布了“刀片電池”與固態電池穿刺對比視頻。該視頻通過惡意剪輯他人測評視頻,營造“刀片電池”一經穿刺即起火的虛假效果,同時展示新能源公司的電池產品經鋼釘、電鑽、磚頭等多重沖擊仍不起火的畫面。視頻發布后,引發社會公眾對“刀片電池”的大量負面評論。

  法院審理認為,案涉三家公司均為新能源電池產品經營者,屬於同業競爭關系。新能源公司惡意剪輯他人產品測評視頻,貶損“刀片電池”產品性能,屬於歪曲真實情況的誤導性信息。該視頻損害了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與商品聲譽,構成商業詆毀。法院判令新能源公司賠償10萬余元。

  把搶單“物理外挂”賣給騎手,損害哪些主體的權益?

  某科技公司等三家公司是某外賣平台及某眾包平台的運營主體。自2024年起,三家公司陸續收到大量投訴,反映部分騎手使用外挂設備在某眾包平台搶單。

  三家公司經調查發現,某電子公司在電商平台銷售名為“點滑器”的產品,並發布該產品的使用教程視頻。教程明確指導騎手將相關設備與該眾包平台APP進行連接,通過設置指令,實現無需手動觸碰手機屏幕即可快速刷新訂單、自動搶單的功能,搶單速度遠快於常規手動操作。該“點滑器”產品累計銷售額達數百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電子公司生產、銷售的“點滑器”產品雖未直接攔截、修改平台數據及程序,但其通過技術手段規避平台操作規則,直接沖擊平台原有派單邏輯,干擾調度算法的正常運行,導致平台訂單分配機制失靈,系統運行負荷大幅增加,構成對平台正常經營活動的實質性妨礙。

  法院認為,使用“點滑器”產品的騎手,可以憑借技術手段優先搶佔優質、高收益訂單,打破了騎手之間公平競爭、按勞取酬的行業生態。此外,電子公司的行為還損害了消費者及平台入駐商家的合法權益。違規搶單后易出現訂單取消、配送延誤、配送路線不合理等問題,造成訂單配送混亂、履約風險上升,降低商家出單、配送流轉效率,引發消費者負面評價。

  法院認定,電子公司的行為妨礙、破壞了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行,判令電子公司賠償科技公司等案件當事人300萬元。

  《 人民日報 》( 2026年09月10日 12 版)

(責編:木勝玉、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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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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