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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擅用離職員工聲音訓練AI配音 法院判定:構成人格權侵權

2026年07月14日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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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一家文化公司擅自將離職員工周某的錄音素材用於AI訓練,合成后作為虛擬角色配音商用。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近日通報此案,認定經人工智能技術處理后的聲音若具備可識別性,仍屬於自然人聲音權益保護范圍﹔知識產權歸屬約定不包含人格權益,用人單位不得以享有錄音制品著作權為由,擅自對自然人聲音進行AI化商用。

原告周某曾為某文化公司員工,任職虛擬藝人崗位,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其工作期間的知識產權及其他財產權利歸公司所有。2023年8月,該公司以內部測試為由,安排周某錄制AI聲音訓練素材,但雙方未簽訂正式授權協議,周某提出的簽約及授權費訴求未獲公司明確答復。

2024年9月周某離職后發現,該公司擅自將其聲音素材經AI訓練合成后,用於“夢某”虛擬角色配音,覆蓋直播、商場展示、線上商品上架等商業場景。周某認為公司侵害其聲音權,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並賠禮道歉。被告公司則辯稱,公司對涉案錄音制品享有著作權,使用行為具備合法依據。

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核心為AI化處理的聲音是否在人格權保護范圍之內,以及錄音制品著作權與聲音人格權的權利邊界如何劃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可識別性是法律保護的核心前提。法院指出,判斷AI合成聲音是否受人格權保護,關鍵在於該聲音能否使公眾關聯到特定自然人。本案中,經AI處理后的聲音與周某的語調、發音風格高度一致,足以使一般公眾准確識別其身份,因此仍屬於周某的聲音權益保護范疇。

法院認定,人格權專屬於自然人,非經法定事由或明確授權不得轉讓、處分。該案中,公司明知聲音AI訓練及使用需另行授權付費,仍在未獲周某知情同意的情況下商用AI合成聲音,無合法權利來源,已構成聲音權侵權。據此,法院判決該文化公司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周某經濟損失2萬元,並出具書面道歉聲明。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白馬湖人民法庭(數據知識產權法庭)庭長倪曉花表示,本案是典型的“AI用聲”糾紛,技術不改變人格權屬性,聲音是重要的生物識別信息,AI加工后仍以“可識別性”作為判斷標准,能聯想到特定自然人的,仍受人格權保護﹔知識產權授權不當然包含人格權授權,人格權專屬於自然人,用人單位對工作錄音享有的知識產權,不能解釋為員工對人格權的放棄或商業使用的概括授權,聲音AI訓練合成涉及對生物識別信息的深度處理,須另行取得自然人知情同意。

倪曉花提醒,聲音、人臉、指紋等生物識別信息屬於高度敏感個人信息,企業在採集員工聲音或使用相關素材訓練模型前,應單獨取得明確授權,避免侵權風險。(劉胤衡 鄒竣麒 )

來源:中國青年報

(責編:木勝玉、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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