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法時習之︱假期出游 這些“避坑”案例需注意

清明小長假即將到來,不少人計劃出游出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資料顯示,近年來,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市場發展迅速,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旅游糾紛案件呈持續增長態勢。人民網梳理了一批旅游糾紛案例,以作提醒。
消費者退款后不能提現,民宿預定平台構成違約嗎?
楊某在某公司運營的小程序購買民宿通用住宿券,該商品詳情界面顯示“不約可退”“安心退改政策”等內容,購買后楊某致電民宿商家預訂具體住宿時間,但商家未予回復,楊某在小程序中申請退款,后款項退還至小程序內錢包,但無法提現,客服表示提現功能未開放,平台存在階段性現金流壓力暫時不能退款。楊某要求平台經營者原路退還全部款項。
法院認為,本案中,涉案訂單詳情頁明確載明“不約可退”“安心退改政策”等內容,楊某就其在平台購買的民宿通用住宿券申請退款,雖然平台顯示款項退還至平台內錢包,但未設置提現功能,在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平台未將訂單款項退還至消費者付款賬戶構成違約,對楊某要求被告退還款項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以案說法
在線文游產業經營者為了吸引消費,設置了“隨時退”“放心退”“不約可退”等有利於消費者的退款政策,但是對於退款方式卻缺乏進一步的約定。本案明確消費者依平台“不約可退”承諾申請退款,在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平台不得對退款方式作出額外限制,阻礙消費者退款。
平台銷售機票捆綁隱形增值服務是否構成欺詐?
王某在某公司運營的機票代銷平台上購買了一張機票。購票時,平台顯示成人票票面價格280元,機建+燃油費70元,另外可享受40元優惠,最終實際支付310元。王某在收到平台提供的客票信息后,在航空公司官方軟件上查詢,發現機票實際票面價格為230元,機建+燃油費70元,總計300元。經查,平台在向王某銷售機票的過程中搭售了10元的外賣服務包。王某要求平台退還機票款並進行三倍賠償。
法院認為,本案中,某公司作為平台經營者,有能力且有義務在用戶的購買界面設置醒目、清楚的提示語,以及是否勾選增值服務的選項。然而,該公司未明確向王某釋明其支付金額的構成情況和金額用途,王某在購買界面並不能清楚地知悉費用的支出細節,也無法拒絕支付10元的額外費用。平台經營者主觀上存在隱瞞真實情況的故意,導致王某支付了高於原機票價格的價款,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以案說法
在網絡消費中,平台可能存在利用自身技術和信息優勢,設置虛假優惠信息侵害消費者權益。本案就如何認定平台的價格欺詐行為,准確把握和適用法律規范提供了參考適用,對平台完善產品設計、產品組合和產品宣傳有重要規范和指導意義。
露營引發山火游客需承擔哪些責任?
2021年10月5日,晉某約宋某琳、呂某琪前往國家5A級景區漓江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內的大面山山頂露營。當晚,三人使用了燃氣爐並燃放仙女棒玩耍。隨后,晉某站到觀景平台的階梯處點燃其攜帶的“鐵棉花”(鋼絲棉煙花)揮舞給宋某琳、呂某琪觀看,造成火星飛濺,引燃地面植被,致失火燒毀景區內重點公益林1.1255公頃。經委托,桂林市某林業設計院作出《植被恢復方案》,植被修復工程總投資為140224.64元,評估費用30000元。經鑒定,此次失火造成的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約為38721.5元,鑒定費用2000元。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人民檢察院提起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晉某等三人連帶承擔上述費用。
法院一審認為,晉某等三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在國家5A級景區漓江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內的大面山山頂露營時違規野外用火導致失火燒毀森林重點公益林,對生態環境資源造成損害,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對生態環境修復及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承擔民事責任。晉某等三人具有違規野外用火的共同意思聯絡,其間未相互提醒、制止,進而引發山火,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綜合考慮三人的主觀過錯程度、損害原因力大小等因素,認定晉某的過錯明顯大於呂某琪、宋某琳,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判決晉某等三人對各項損失和費用210946.14元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內部責任份額中晉某承擔60%,呂某琪、宋某琳各承擔20%。宣判后,晉某等三人均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旅游者在景區游玩時應當自覺保護景區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杜絕違規野外用火等可能造成生態環境受損的危險行為。與一般景區相比,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承載著更大的生態環境功能價值,旅游者負有更高的生態環境保護義務。本案晉某等三人造成失火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未被刑事追訴,但不影響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判令晉某等三人承擔相應的修復、賠償責任,有效保護了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公共利益。(綜合最高人民法院、北京互聯網法院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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