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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未成年人犯罪要超越“一判了之”

2024年12月25日08:16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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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要超越“一判了之”

  近年來,未成年人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案件數量顯著上升,越來越多的在校學生被網絡犯罪團伙所利用,從事“吸粉引流”“供卡洗錢”等幫助網絡犯罪活動的行為,不慎淪為犯罪分子的幫凶。

  如2021年5月,某職業中學學生小李被同學告知“需要將網絡賭博平台上匯集的充值資金,使用綁定的銀行卡轉賬,如果願意提供本人銀行卡用於轉賬,就可以分錢”。小李為了掙錢,在同學的指使下,使用本人借記卡代為轉賬,並採取變更轉賬地點的方式規避調查。借卡期間,該借記卡單向流水金額合計人民幣420余萬元。小李在分得人民幣3000元后,因“感覺容易出事”未再參與。案發后,小李投案自首,公安機關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將小李移送檢察院起訴。2022年8月,四川省某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小李附條件不起訴,並開展監督考察。2023年2月,考驗期滿后,檢察院決定對小李不起訴。

  小李涉嫌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簡稱“幫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構成本罪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幫信罪”作為一種迷惑性強、作案成本低的新興犯罪形式,逐漸在未成年人中蔓延。這些未成年人大多處於法律意識淡薄的階段,容易被虛假信息所騙,被低投入、高報酬、賺快錢等承諾所利誘,淪為不法分子的“工具人”。

  對這些誤入歧途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能只是“一判了之”,否則可能會加劇未成年人的犯罪標簽效應,將其推向社會的對立面。考慮到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發育尚未成熟,認知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相對較弱,易受不良環境、不良信息影響等特點,我國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辦理,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設有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附條件不起訴、犯罪記錄封存等司法保護制度。

  首先,為有針對性地對未成年犯罪人進行教育、感化和挽救,我國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訴訟中的社會調查制度。社會調查制度,是指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過程中,由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部門,對未成年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是否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並作出書面報告的制度。同時,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報告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該未成年人決定是否提請逮捕、審查起訴、定罪量刑的重要參考依據。

  其次,為堅持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於犯罪情節較輕的未成年人,我國規定有附條件不起訴制度。附條件不起訴,是我國專為未成年人犯罪設置的不起訴制度。對於犯特定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並在規定期限內對該未成年人進行監督考察。若考驗期內,該未成年人接受矯治和教育,沒有違反相應規定,則考驗期滿,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使未成年人免於刑事審判。

  最后,對於被判刑的未成年人,我國還有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以確保他們能在日后回歸社會。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記錄被封存后,除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以外,存有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機關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該記錄。並且,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除此之外,應當被封存的,還包括未成年人接受專門矯治教育、專門教育的記錄,以及被行政處罰、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和不起訴的記錄。

  在前述案件中,盡管小李在客觀上達到了“幫信罪”的入罪條件,但考慮到其是受引誘參與犯罪,參與時間較短,犯罪情節較輕,具有悔罪表現,主觀惡性不大等原因,檢察機關在聽取公安機關意見后,對其適用附條件不起訴。通過社會各界的幫教,小李的思想認識和行為習慣也回歸正軌,並順利考上大學。同時,其因犯罪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記錄,以及后續附條件不起訴的記錄,也都被依法予以封存。本案作為對未成年犯罪人進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典型,於2024年入選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性案例,具有深遠的示范意義。(蘇桑妮)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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