証據之力加固反家暴盾牌
家庭暴力的証據標准得到了進一步的明確。
近日,公安部等九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加強家庭暴力告誡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了公安機關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的基本証據條件和8類輔証証據。
《意見》規定,公安機關認定家庭暴力事實的基本証據條件包括:加害人對實施家庭暴力無異議的,需要加害人陳述、受害人陳述或者証人証言﹔加害人否認實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陳述或者証人証言以及另外一種輔証。
輔証類型包括:記錄家庭暴力發生過程的視聽資料,家庭暴力相關電話錄音、短信、即時通訊信息、電子郵件等電子數據,親友、鄰居等証人的証言,當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証言,加害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証書,傷情鑒定意見,醫療機構的診療記錄,相關部門單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記錄等8類証據。
這無疑為家暴受害者尋求公安機關幫助提供了有力指引。相較於以往司法實踐中對家暴証據的要求,《意見》中列舉的輔助証據的類型更為多樣,范圍也更為廣泛。
反家暴律師李瑩曾告訴筆者,涉家暴案件中受害人舉証情況非常不樂觀。對受害人來講,收集証據不僅需要是真實的、合法取得的,還必須與家庭暴力有關聯。在很多案件中,受害人還要証明自己受到的傷害符合反復、長期的特點。“很多受害人只是到了忍受不了的時候,才會去搜集証據,過往的記錄很多沒有了。”李瑩介紹,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受害人和加害人的法律意識都在提高,“很多當事人說,對方要打人的時候就直接把手機收掉,不讓她錄音錄像”。
家暴受害者面對的另一個問題是証據有效性不足。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研究團隊一項針對公開的1073份涉家暴案件判決的分析顯示,隻有29.8%的原告提交了家庭暴力相關証據,其中又有超過半數提交了一份孤証。從証據類型看,佔比最大的為家庭暴力相關照片,內容包括傷情照片、家暴現場等,佔比33.44%﹔其次是由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証據,如出警記錄、調解書等,佔比32.81%﹔第三項為醫院出具的相關証據,如門診報告單、診斷結果等,佔比28.44%。
上述研究指出,在這些案件中。照片、出警記錄和醫院証明往往有效性不足,如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往往因為記敘不清或僅記錄“家庭糾紛”,無法對家庭暴力予以認定。
《意見》的出台無疑有望改善這一問題。《意見》要求,對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家庭暴力事實已經查証屬實、情節較輕且具有因實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等多種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出具告誡書﹔家庭暴力情節顯著輕微或者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且取得受害人諒解的,公安機關可以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等。《意見》還對家庭暴力告誡書的樣式、內容作出規范,並將有關法律條款摘錄附注,公安機關處理家暴案件時可以參考。
家暴案件有其特殊性,現實中,一些民警訴苦,不少當事人當時很氣憤,最后在七大姑八大姨的勸說下,抑或是自己氣消了以后,反而投訴公安機關嚴辦了自己的親屬。
他們面臨的客觀困境,不僅有文化的約束,還有諸多現實的考量:很多人認為家暴是“家丑”,會產生恥感﹔有的擔心離婚后子女因為單親家庭而受到歧視﹔很多受害者收入不高,甚至沒有收入,無法單獨撫養子女﹔有的地方社會支持系統不足,讓受害人有一種無助感和孤獨感。我國台灣地區一項研究顯示,當一個家暴受害者向外求助時,平均會“搖擺”7次,才能徹底擺脫暴力環境。
這確實也讓部分一線民警在處理家暴案件時無所適從,相較於告誡書,他們更多選擇批評教育。
“很多家庭暴力是很瑣碎的事情引發的,民警到現場后,對方已經心平氣和了,非要機械化地開一份告誡書,反而會起到不好的效果。”雲南某地的一名派出所所長2021年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他們上一年共接到180多起家暴警情,僅開了6份告誡書。
一些家暴受害者則認為,“批評教育”的處理方式有“和稀泥”之嫌,讓人感受不到公權力的救濟與支持。
特別是家庭暴力告誡書,作為“書面制止”的告誡書比起“口頭批評”,威力更為強大,不僅對加害人進行威懾,有一定警示效果,對受害人也能提供心理支持,其“法律文書效應”可大大降低家暴復發率。湖北省監利市公安局在家暴案件的相關實証分析中發現,口頭處置的家暴復發率比書面處置高6倍多。
具有類似作用的還有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數據顯示,截至今年10月底,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作出近2.6萬份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僅簽發數量呈逐年增長態勢,簽發率也逐年提升。
在11月25日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最高人民法院與全國婦聯聯合發布5件反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施暴者王某輝因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
案情顯示,王某輝不僅因毆打妻子、妻子同事被多次行政拘留。在收到人身安全保護令后,王某輝仍然對妻子威脅、恐嚇,向她發送刀具照片、農藥物流信息截圖等人身威脅信息。在法院辦案人員多次訓誡的情況下,他依然發送威脅信息,人民法院決定對王某輝司法拘留十五日,並將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王某輝對人民法院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生效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綜合王某輝歸案后如實供述、認罪認罰等情節,對王某輝以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人身安全保護令簽發率逐年提升,為預防家庭暴力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但實踐中仍有一些施暴者不能正確認識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司法裁判性質,無視甚至公然違反,嚴重影響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實施效果,損害司法權威。”最高人民法院強調,人身安全保護令絕非一紙空文,是嚴肅的法院裁決,一經作出必須得到尊重和執行。
如今,家庭暴力告誡制度也在逐步完善,給家暴者以威懾,給受害者以支持。正如今年全國兩會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表示:“家暴不是‘家務事’,反家暴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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