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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倚靠公園護欄拍照不慎摔傷,誰來為此買單?

法院:游客、公園管理方均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2024年12月05日08:38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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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到公園游玩,在倚靠公園護欄拍照時因護欄意外脫落,導致其摔傷致九級傷殘,在此情形下,傷者的損失由誰承擔?近日,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人民法院調解了一起因倚靠公園護欄打卡拍照引起的健康權糾紛案。經法院調解,公園管理方負主要責任,傷者負次要責任,由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傷者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6萬元,由公園管理方賠償傷者醫療費3萬元。

2023年11月的一個下午,李某與朋友相約到某公園散步游玩,期間李某被公園內的臘梅花吸引,便倚靠在公園內一木質護欄上拍照。沒曾想護欄竟意外脫落,反應不及的李某在護欄邊倒地摔傷。經醫院診斷,李某頸部、腰椎等多處骨折受傷,后經司法鑒定,李某傷情被認定為九級傷殘。李某手術后住院治療67天,共計花費6萬余元。

李某認為,此次事故是由於公園護欄年久失修所致,公園管理方對基礎設施未及時修理維護,也未設立任何安全警示標識或防護措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就賠償事宜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李某遂將公園管理方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精神撫慰金、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8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案件爭議焦點為公園管理方是否構成侵權、是否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涉案公園是免費向公眾開放的服務場所,為游客提供安全的休閑娛樂環境是公園的主要公共服務內容。根據在案証據,公園護欄確實存在年久失修的情況,公園在其可以預見的合理范圍內未能做到危險告知、行為提示和安全管理,未將威脅游客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隱患降至最低,即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應在過錯范圍內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公園的木質護欄主要起的是隔離防護作用,李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身安全盡到相當的注意義務,應當預見到不當使用公園護欄倚靠拍照可能發生危險,亦負有對自身安全負責的義務。

最終,法院綜合雙方過錯程度,酌定公園管理方負主要責任,李某負次要責任。

承辦法官在與雙方當事人溝通后發現,雙方對責任認定無異議,但對賠償數額爭議很大且情緒激動,若一判了之,既不利於案結事了,也會增加當事人的訴累。為節約訴訟成本,圓滿化解該案,承辦法官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溝通調解,並從訴訟成本、案件處理情況等多個方面耐心地對當事人釋法明理。經溝通后,承辦法官了解到公園管理方在保險公司投保了公眾責任險。於是在征得保險公司的同意后,將保險公司追加為被告,並積極組織李某、公園管理方、保險公司三方進行協商。最終促成三方達成調解協議,由保險公司直接向李某一次性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6萬元,由公園管理方賠償李某醫療費3萬元。目前,當事人已獲得全部賠償款。(盧雯婷 王燕梅)

法官說法:

侵權損害與保險合同的法律關系是不同的兩種法律關系,它們的構成要件不同、適用法律不同,認定責任的方式也不同。雖然民法典中暫無關於人身保險與侵權責任賠償共存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明確規定,人身保險和侵權責任是可以共存的,因侵權行為造成人身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侵權者主張賠償,也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本案中,將侵權糾紛與保險合同糾紛合並審理,秉持“如我在訴”理念,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可以更好地實質化解當事人雙方矛盾,促進案結事了。

近年來,為了提升人們的精神文化需求,不少公園對市民免費開放,但免費服務並不意味著免責。公園屬於公共場所的范疇,公園管理方對游客的人身及財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對於公園設施應定期管護、維護設施、加強場所巡邏、安全巡邏、健全應急救援機制,降低事故發生的風險。同時,作為游客也應增強風險意識,維護自身安全,如若不慎受傷,應第一時間就醫,同時與場所管理者協商溝通,並注意保存受傷部位、事故發生地點的照片、視頻等証據。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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