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審判管理中的“反管理”問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修訂后的《人民法院審判質量管理指標體系》,對指標優化、精簡。國慶假期后的第一天,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主持新指標體系施行后的首次審判數據會商,要求“要把符合司法規律的審判管理融入日常,堅決摒棄‘唯數據論’等錯誤做法,向審判管理要案件質效。”張軍院長在之前的輔導報告中反復強調審判管理工作,明確指出:“司法審判工作乃至法院其他方面工作中的很多問題,都能從審判管理方面找到原因”。在抓審判管理工作的同時,一針見血地指出審判管理中的“反管理”問題,需要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認真學習、深刻反省、對照檢查、及時整改,努力確保審判管理工作科學運行。
自人民法院審判質量管理指標體系全面運行以來,在指標體系這一“風向標”的指引下,全國法院的審判執行工作逐漸向好,有些相對薄弱法院的審判質效提升尤其明顯,絕大部分指標數據優於或進入合理區間。在指標數據大幅提升的背景下,人民法院的審判管理工作不能僅僅沉浸在數據好看的表面現象中,還應時刻警惕審判管理工作異化的現象,真正解決“反管理”問題。
第一,應警惕“看指標數據多、看審判質效少”的現象。指標數據是審判質效的反映,指標數據基於大數據模型,主要對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及省級法院轄區內的各項審判數據進行匯總。審判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就是進行數據會商,分析指標數據,發現質效問題,找出提質增效的舉措。根據伯努利大數定律(由瑞士數學家伯努利提出的概率論定理——編者注)樣本數據越多,結論就越接近真實的概率分布﹔反之,樣本數據越少,結論越不符合真實的概率分布。相比單個法院,省級法院轄區內整體審判數據較多,指標數據更加接近真實的概率分布。但是,將指標體系簡單地套用到某一層級或某一個法院審判執行工作上,特別是收案量相對較少的法院,就可能存在指標數據失真的情況。此時,單個法院不能盲目地與其他法院進行橫向比較,更需要對本院近年來的指標數據進行縱向對比,深入分析審判質效變化情況,特別要深度檢視訴前調解和實質性化解矛盾工作,弄清楚審判質效是否真實提升以及提升的程度。
第二,應警惕“看指標達標率多、看指標類型少”的現象。最高人民法院修訂后的指標體系確定18項指標,以“案-件比”指標為核心,從質量、效率、效果三個維度全面評估審判質效。需要注意的是,質量、效率、效果三個維度有輕重之別。對於審判工作來說,質量永遠是第一位的,“快必須以好為基礎”,應堅持“質量優先、兼顧效率、注重效果”的原則。具體到整體指標中,不宜簡單地看指標達標率,即簡單地比較進入合理區間的指標個數。更需要從指標類型上看法院審判質效情況,同樣的指標達標率,質量指標偏好的法院質效要優於效率指標偏好的法院質效。
第三,應警惕“看單個指標多、看關聯指標少”的現象。指標體系的優化尊重司法規律,充分體現了以人民為中心。18項指標的導向具有一致性,從終極目標來講,就是“抓前端、治未病”,將法院工作融入社會治理、國家治理的大格局中,避免我國成為“訴訟大國”﹔從當前追求來講,就是“抓末端、治已病”,在每一個環節求極致,做實做細做好審判工作,在當前程序中一次性化解矛盾糾紛,避免后續的衍生訴訟。在同一目標指引下,18項指標之間必然存在一定的關聯性,例如,二審開庭率指標反映二審案件程序透明度和庭審實質化水平。一般情況下,提高二審開庭率會提升案件質量,即二審開庭率和二審改判——發回重審比、申訴申請再審率等質量指標會同步變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二審開庭率提高,但是關聯指標沒有同步趨優,就要關注二審開庭情況,著重檢視庭審實質化程度,審查是否存在開“形式庭”“走庭”等反管理現象。還有超12個月未結案件比和審限內結案率兩個指標也有關聯,如果超12個月未結案件比大幅趨優,同時審限內結案率稍微趨劣,則屬於正常現象,因為清理積案會對效率指標產生影響。
第四,應警惕“看指標數據多、看指標內涵少”的現象。最高人民法院運用指標體系的18項指標對審判質效進行量化考核,指標數據優於或在合理區間內即為達標,劣於合理區間即為不達標。指標數據一般由分子和分母構成,指標數據的變化與分子、分母的數據變化都有關系。在看指標數據時,需要注意兩方面的問題:一是警惕盲目追高指標數據。指標數據之所以設定合理區間,而不是百分制賦分,就是為了防止一味地追高。以上訴率為例,指標導向是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上訴率隻要進入合理區間即可,不能硬性壓減上訴案件,更不宜設置層層障礙阻撓上訴。恰恰相反,上訴權是當事人的法定權利,應予以充分保護。二是警惕指標數據的短期異動。指標數據進入合理區間后還要檢視原因,到底是指標分子的變小還是指標分母的變大,以“案-件比”指標為例,“案-件比”指標進入合理區間后,不能置之不理,還要重點關注下是“案”少了還是“件”少了。如果通過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案”變化不大,由“案”衍生的“件”變少了,指標值優化,這是良性循環﹔如果一定時期內“案”多了,因時間滯后的“件”尚未發生,雖然指標值在短期內優化了,但是切不可沾沾自喜,反而應引起足夠的重視,應努力提高矛盾糾紛化解能力,減少因大量的“案”而衍生的大量“件”。(張衛 來文奇 胡保峰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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