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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私下交易發生交通事故怎麼判?

2024年10月23日08:47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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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互聯網﹢”產業的快速發展,網約車作為一種新型交通服務模式備受消費者青睞。但現實中不乏網約車司機企圖投機取巧,私自取消平台訂單,改為線下交易。那麼,私改訂單、線下交易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致人身或財產損害時,責任由誰承擔?近日,湖南省東安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判決網約車司機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原告楊某等4人損失23萬余元。

2023年1月,楊某與肖某及其2名親屬計劃回老家探親。肖某通過網約車平台預約了順風車。在平台派單后,網約車司機與肖某取得聯系,雙方私下協商取消了平台訂單,改為線下交易。后順風車行駛在某村道時,司機劉某彬操作不當,撞到路邊的風景樹,致使楊某等4名乘客受傷。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司機劉某彬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乘客楊某等4人不負此次事故的責任。

事故發生后,楊某等4人被送往醫院治療,后楊某等人將劉某彬、東莞市某汽車租賃公司、某財產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支付4人因交通事故導致的各項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彬與楊某等4人此前並不相識,是肖某通過網約車平台下單順風車平台隨機指定劉某彬作為順風車車主后,雙方才開始聯系。后劉某彬與肖某私下達成口頭協議,約定由劉某彬駕車將楊某等4人送達指定地點,肖某給予相應報酬。司機劉某彬在此次單方事故中負全責,應就本次事故承擔侵權責任。案涉事故車輛的所有人系東莞市某汽車租賃公司。司機劉某彬具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証,並經過網約車平台審核通過,案涉車輛也系具有資質的營運車輛。東莞市某汽車租賃公司在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某財產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楊某等4人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東安法院遂判決某財產保險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楊某等4人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2萬余元﹔司機劉某彬賠償楊某等4人剩余損失23萬余元。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在網約車市場競爭白熱化的當下,不少司機鋌而走險進行違規線下接單。然而,網約車私下交易往往會使行程存在安全風險,司乘雙方的行程安全均缺乏有力保障后盾。一旦在線下交易的行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對用戶來說,其無法享受平台的任何安全保障,平台高額行程保險無法生效﹔對司機來說,其也或將面臨大額賠償。

因此,法官提醒:一方面,網約車平台需要盡到高度注意的義務,做好源頭控制,搭建完整嚴謹的安全體系和流程並嚴格落實﹔另一方面,駕駛員和乘客也應該樹立正確的安全觀,保障自身的行為合乎規范,同時准確理解網約車平台的安全服務范疇,對因自身原因導致的風險及隱患,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需要有自甘風險的意識。

隻有網約車平台、駕駛員和乘客三方都完整履行自身的安全責任,整個網約車行業才能更加有序、順暢的發展,才能讓每一次回鄉之旅都成為安全、安心之旅。(陶琛  郭艷芳 文中華)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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