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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學生冒用家長身份充值后游戲平台被訴 法院為何不支持全額賠償

法院為何不支持全額賠償

2024年10月23日08:11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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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四中院”)審結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游戲充值退款案件。案件的當事人劉添(化名)是一名年僅15歲的初中生,為“繞開”網絡游戲防沉迷系統,他冒用母親身份信息注冊游戲賬號並充值近5000元。

劉添母親發現后,將平台和游戲收款方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全部充值金額,並賠償三倍充值金,最終未獲法院全額支持。

為防止未成年人過度使用甚至沉迷網絡游戲,近年來大多游戲平台都上線了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統,通過技術手段限制未成年人在線游戲時間。

此案審判長、北京四中院法官王娟介紹,劉添平日喜歡玩網絡游戲,為了“繞開”未成年人身份,他先利用父親的副卡手機號注冊了某短視頻平台,並通過短視頻平台進入合作的游戲頁面,同時劉添利用偷偷掌握的母親的身份証信息進行了游戲實名認証。

近一年時間內,劉添多次偷偷將母親的微信余額轉至自己賬號,用於游戲充值,購買游戲道具,單次充值金額多為6元、25元、68元、118元,最高單次支出588元,總計近5000元。

事情發生后,劉添母親將短視頻平台、游戲收款方告上法庭,認為兩公司在防范未成年人充值方面存在技術漏洞並存在誘導未成年人充值的行為,構成欺詐,要求兩公司返還劉添所充值金額,並按照三倍標准連帶賠償近1.5萬元。

事實上,劉添大額充值游戲並非首次。11歲時,劉添就用母親手機在多款游戲中充值1萬多元,並通過起訴獲全額退款。

一審法院認為,劉添繞過游戲防沉迷實名認証系統及監護人未嚴格教育、引導、管理未成年人上網行為是充值行為發生的主要原因。同時,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已將網絡游戲接入國家統一建立的網絡游戲防沉迷實名認証系統,落實防沉迷要求,基於網絡交易行為虛擬性、遠程性的特點,交易雙方主要通過注冊的網絡賬號以及法定的身份核驗機制確認交易對方的身份,而劉添使用監護人的身份信息進行平台登錄、游戲注冊、充值消費,對平台及收款方而言,涉案游戲賬號的使用者就是成年人,因此二被告未違反相關規定,不構成欺詐。

王娟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根據民法典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本案中,充值行為發生時劉添年僅15歲,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他實施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充值行為有效,其余超過未成年人的認知和理解能力的,且劉添父母事先對此並不知情、不同意,事后不予追認,應屬無效,由兩公司共同承擔返還充值款的責任。

參考2019年國家新聞出版署發布的《關於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游戲的通知》中確定的“8周歲以上未滿16周歲的用戶,單次充值金額不得超過50元人民幣,每月充值金額累計不得超過200元人民幣”的標准,並綜合考慮雙方過錯情況,一審法院最終酌定兩公司退還劉添已消費的充值款2000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劉添母親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訴。2024年6月,北京四中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理。

王娟表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短視頻平台是否應當全額退還劉添充值款項,以及是否應當三倍賠償。

北京四中院二審認為,劉添主張返還充值款項,指向的是充值行為的無效,而該充值行為得以實現的最根本原因是劉添監護人對自身手機設備、微信賬號和支付密碼未盡到及時監管義務。在未成年人存在多次網絡游戲充值行為,並已引發訴訟的前提下,此案交易部分無效的締約過失責任源自法定監護人未監管好自己的賬戶,同時疏於對未成年人教育和監管。

同時,本案現有証據不能証明兩公司故意設計技術漏洞,引誘未成年人充值,因此難以認定兩公司存在欺詐的故意並實施了欺詐的行為。

最終,北京四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二審判決已生效。

此案合議庭成員於穎穎表示,此案中,劉添的家長認為責任僅在於網絡平台和游戲方的實名認証技術漏洞,卻忽視了自身對手機設備、支付密碼等疏於管理這一問題,且在類似事件此前已經發生過的情況下,繼續怠於履行對未成年人用網的管理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高網絡素養,規范自身使用網絡的行為,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為的引導和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學習、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學習負擔,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可見,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是監護人的法定職責。

“要想切實解決孩子的游戲沉迷問題,離不開家長的參與和監督。”王娟提示公眾,在幫助孩子正確用網、養成健康游戲行為的過程中,家長始終是第一責任人。縱然事后監護人可以依法申請退款,也切莫對“未成年人游戲充值退款機制”產生依賴。(韓飏)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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