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破解“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2023年6月,28歲的小婁在吉林省長春市一夜市小吃街被周某從高空拋下的磚頭砸中,不幸離世。據央視新聞報道,最高人民法院已對被告人周某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死刑復核一案依法作出裁定,核准周某死刑,立即執行。10月21日,周某被執行死刑。
高空拋物致人重傷乃至死亡的事件不是個例。據貴州省高院公布的案例,2019年7月2日,貴陽市一名10歲的小學生放學回家,因家中無人進門未果,於是步行到7樓,從樓道牆上消防櫃中取出手提式干粉滅火器,先后兩次從窗台處推落兩個滅火器下樓。第一次滅火器掉落在該樓棟一層的草叢中,第二次滅火器砸中正在附近的一住戶頭部,致受害人當場倒地昏迷,頭部出血,經搶救無效死亡。
追究高空拋物行為,無論是民事責任,還是刑事責任,取証都是關鍵。很多新建小區出於保護住戶隱私的考慮,並未設立樓宇外側攝像頭,僅有道路安全攝像頭。一旦發生高空拋物,如果既無目擊証人,也無監控影像,查找侵權人就會十分困難,甚至不得不採取“全樓驗DNA”的技術手段。
2000年,著名的“全國高空拋物第一案”中,重慶的郝某在自家樓下被從樓上拋落的一個煙灰缸砸中,差點成了植物人。因無法認定侵權人,郝某一家將樓上22戶鄰居作為“拋煙灰缸嫌疑人”一並起訴,最終法院判決22個住戶各賠8000多元。“一人拋物、全樓埋單”,對侵權人是某種程度上的責任豁免,對非侵權人是“有罪推定”,容易出現非侵權人不履行判決的糾紛。
民法典頒布后,基本上解決了“一人拋物、全樓埋單”問題,但在具體侵權人難以確定的情況下,誰來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今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正式施行,對高空拋物所產生的侵權責任作出更細致的規定:高空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具體侵權人是第一責任主體,未採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擔順位在后的補充責任。被侵權人其余部分的損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另外,具體侵權人確定后,已經承擔責任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權向具體侵權人追償。
目前,我國居民小區或商業樓宇中的物業企業,多為開發商下屬公司或關聯公司。其中,很多小區物業公司是小規模企業,常常遇到無法及時收繳物業費等問題,高空拋物所帶來賠償或墊付資金,有可能對物業公司日常運營造成巨大影響。因此,物業公司在日常服務過程中,應當按照法律條文和物業管理規范,採取更多預防措施,減少和避免高空拋物現象的發生,為尋找高空拋物侵權人提供及時有效的幫助。
高空拋物是“懸在城市上空的痛”,解決這一問題,需要齊心協力、多管齊下,既要增強全社會的道德與法律水平,也要強化法律的約束力和威懾力,讓高空拋物侵權人無處藏身,為每一位城市居民撐起保護傘。(袁一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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