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道交身亡,嗣孫是否可獲賠?

圖為二審合議庭調解現場。 資料圖片
圖為本案交通事故現場還原繪圖。王振宇 作
導讀
宗親間承繼子嗣的做法自古有之,該做法至今仍在一些地區沿襲存在,受到宗親和鄉裡鄉親們的普遍認可。但承繼習俗是否存在法律效力?承嗣者是否能夠成為死亡賠償金請求權的主體?近日,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依法認定死者的嗣孫及侄子、侄女為賠償權利人,有權享有案涉事故賠償款。該案在判決中使用了“擬制近親屬”的概念,在法理框架內尋求公平正義“最大公約數”。該案判決鼓勵和倡導宗親晚輩應更多地去扶助孤寡老人,為他們的生養死葬盡一份責任,促進形成了良好的社會風氣,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七旬老人意外身亡
秋日的清晨,74歲的李德騎著自行車過馬路,此時一輛疾馳的越野車駛過,將其撞翻。越野車司機下車看到滿頭是血的李德,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將其緊急送往醫院進行搶救。因失血過多、搶救無效,李德於事發當天不幸亡故。
事發在白天,視線良好,道路平直,肇事司機怎麼會如此疏忽大意,就這麼橫沖直撞地把騎自行車的李德撞倒,釀成傷亡事故呢?結合監控錄像和現場勘察,負責處理事故的交警部門認定李德當時騎自行車屬於逆行,並且橫穿馬路,同時肇事司機駕車車速過快,疏於觀察,是造成此次車禍事故的重要原因。
隨后,交警部門作出了事故責任認定,死者李德和肇事司機都存在過錯,承擔事故同等責任。
交通事故發生后,李德的嗣孫小陽按當地風俗,披麻戴孝辦理了李德的喪葬事宜。老人的后事全部辦妥后,小陽找到肇事司機及越野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賠付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6萬余元。然而保險公司以小陽與死者李德關系不明,非法律意義上可以主張損害賠償款的近親屬主體,拒絕了小陽的保險索賠要求。
嗣孫是否有權獲賠
原來,小陽的親爺爺和李德是堂兄弟。因李德生前沒有結婚,無兒無女,2010年,在征求了小陽父母意見和他本人意願后,按照當地傳統習俗將本家晚輩小陽過繼為李德的嗣孫。
2018年3月,李德自書了一份遺囑,明確交代了他與小陽的過繼關系,提出由小陽為其身后安葬祭祀,其全部遺產留給小陽。次年,在本村李氏家族重修族譜之際,李德與小陽的過繼關系被正式記入了族譜。
“我早就將他(李德)當做了自己的親爺爺。”小陽認為,自己和李德的爺孫關系早已登記在族譜上,得到了家族宗親的正式認可,自己內心也是十分認可這層關系。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做法讓他感到不解和憤慨。
無奈之下,小陽在事發半年后將肇事司機和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起訴到了平江縣人民法院。
保險公司辯稱,小陽和李德兩人之間的收養行為沒有進行登記,成年后的過繼也不符合收養條件,故李德與小陽之間的收養關系不成立。
“小陽每周都會來看望李德,鄰居們都是看在眼裡的。”“李德的舊房子要倒了,還是小陽叫我來幫李德把房子建好的。”在走訪調查過程中,不少村民都對小陽的悉心照料贊不絕口。
平江法院認為,一方面,盡管李德生前用遺囑的形式明確了他與小陽的爺孫名分,兩人的過繼關系也被記入了家族族譜,但這一段過繼關系並不屬於法律上的收養關系。另一方面,作為嗣孫的小陽為李德的生活提供了經濟保障和精神慰藉。事故發生后,他積極處理交通事故,盡心操持喪葬事宜,對李德的生養死葬都盡到了責任和義務。加上宗親間承繼子嗣的做法的確能夠使一些鰥寡孤獨的老人在家族宗親內部得到幫助照顧,在宗親觀念依然濃厚的鄉村,這一做法也並非個例。
結合李德遺囑本意以及從尊重社會公序良俗角度出發,平江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小陽交通事故賠償款。
案件第三人起波瀾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岳陽中院提起上訴。在二審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又查明了一個新情況。
原來李德還有長期在外地生活的小龍等侄子、侄女四姐弟,他們都是李德兄長的孩子。從血緣關系上看,小龍等四姐弟才是李德最親近的親屬。而且李德發生交通事故后,他們接到交警部門通知后第一時間就派代表從外地趕回參與事故的處理和喪葬事宜,他們也可能是這筆事故賠償款的權利主體。
根據調查發現的新情況,岳陽中院以一審判決遺漏當事人為由,作出撤銷 一審判決的裁定,將案件發回平江法院重新審理。
案件發回重審后,小陽感到有些意外。保險公司認為小龍等四姐弟同樣不是李德法律意義上的近親屬,他們和小陽一樣無權主張賠償要求。
“李德摔傷的時候他侄女還特意趕回來照顧了一個月。”經過調查發現,小龍等四姐弟的確長期在外地生活,但會不時回老家看望李德,逢年過節發紅包表示孝心。
平江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作為李德侄子、侄女的小龍等姐弟四人的確不屬於李德法律意義上的近親屬。但是小龍等四姐弟可以作為他們的父親,也就是李德兄長的代位繼承人,主張遺產分配。盡管死亡賠償款不屬於遺產,但由於小龍等四姐弟在李德生前盡到了一定的扶養、照顧義務,李德身后的這筆死亡賠償金可參照遺產分配處理。
同時,考慮到作為嗣孫的小陽在李德生前與其共同生活時間較長,盡到了比他人更多的扶養、照顧義務,加之李德在遺囑中有明確意思表示,從尊重李德本人的意願、維護社會公序良俗、維護宗親間孝老愛親的善良風俗出發,平江法院酌定小陽享有45%的案涉事故賠償款,小龍等四姐弟各享有13.75%的案涉事故賠償款。
對重審判決,小陽和小龍等四姐弟都沒有提起上訴。但保險公司堅持認為,小陽與小龍等四姐弟並非李德法律意義上的近親屬,均無權主張賠償權利,從而再次上訴至岳陽中院。
岳陽中院認為,宗親承繼並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也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小陽的嗣孫身份應予以認可。更為重要的是,小陽在過繼給李德后雙方已形成了穩定的祖孫生活與情感聯系,小陽應被視為李德的擬制近親屬。參照民法典關於代位繼承的規定,小龍等四姐弟取代了李德兄長的近親屬身份,也有權獲得案涉交通事故的賠償。小陽、小龍等四姐弟與李德屬於特殊的親屬關系,他們都積極承擔了扶養照顧李德的責任,體現了敬老愛老、互幫互助的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他們的行為應得到司法肯定性評價。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解析
近親屬范圍的有條件有限制擴張
岳陽中院承辦該案法官指出,因死亡而產生的賠償金不同於遺產,不屬於死者生前所擁有的財產,因而死者也不能在遺囑中予以處分,但在司法實踐中,可參照遺產分配。
因死亡而產生的賠償金並非對生命權本身的救濟,或對生命價值的賠償,而是對因侵害生命權所引起的近親屬的各種現實利益損失的賠償。之所以將權利主體歸於近親屬,是因為一般隻有近親屬才會因親人的死亡蒙受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本案中的小陽作為在成年之后依民俗“過繼”的孫子,與李德之間的關系其實不符合法律中關於近親屬的規定。然而,在本案中,針對小陽及小龍等四姐弟對李德的扶養行為和李德未婚未育的特殊情況,使用了“擬制近親屬”概念進行裁判,是在司法實踐中對近親屬的范圍進行了有條件有限制的擴張。這一做法既遵循了李德的生前意願,展現了司法溫度,也符合民法典中的“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更有利於鼓勵老人自主建立扶養扶助關系,進一步優化社會養老模式,形成“尊老、敬老、愛老、養老”的社會氛圍。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專家點評
在法律框架內尋求公平正義“最大公約數”
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鄭遠民
在司法實踐中,一方當事人為承嗣主體的民事賠償案件相對較少,但在人口老齡化日趨嚴重的今天,由於涉及養老服務銜接發展,處理不當極易損害人民群眾的朴素情感訴求。
因此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法官需兼顧天理、國法、人情,才能做到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具體到本案中,岳陽中院在審理此案件時提出的“擬制近親屬”概念就是承辦法官努力在法律框架內尋求公平正義“最大公約數”,實現情理法有機統一的表現。
首先,以法律為准繩,嚴格公正適用法律。承辦法官對法律條文作出更符合社會實際和立法精神的解釋,恰恰是法律效果的應有之義。
本案中爭議的焦點主要是在於李德的死亡賠償金賠償主體的問題。一般而言,死亡賠償金的主體是指近親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即賠償權利人應當為李德的近親屬。但如果機械地將死亡賠償金的主體框定在近親屬之中,不僅沒有尊重李德生前的“意思自治”,對於長期以孫子身份照料的小陽和經常幫扶的小龍等四姐弟來說顯失公平,更與當前社會倡導的相互扶助的親緣關系價值觀相悖。
加上,雖然小龍等四姐弟不在民法典明文規定的“近親屬”范圍內,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的規定,加上小龍等四姐弟客觀上對李德履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扶養義務,因此在本案中將小龍等四姐弟作為李德的擬制近親屬。
而本案的另一個關鍵人物小陽是否能認定為賠償權利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的規定,小陽作為李德嗣孫的身份在當地被廣泛認同,且該習俗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亦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因此將小陽視為李德的近親屬,符合李德的生前意願,也符合民法典守法與公序良俗的原則。
其次,契合社情民意,與群眾內心的情感期望同頻共振。司法判決是否公允,除了客觀的法律評價外,還要能夠被廣大人民群眾所接受,也就是通常說的合乎情理。具體到本案,法院在通過走訪調查的形式了解了小陽與李德之間的扶養情況后作出的判決,符合老百姓對承嗣關系的理解,也符合人民群眾的朴素正義觀。
對於小陽及小龍等四姐弟積極承擔了扶養、照顧李德的責任,法院的判決也是給了所有希望通過承嗣或者遺贈撫養協議養老的孤寡老人一劑“強心劑”,展現了司法對家族宗親間孝老愛親,互幫互助的善良風俗的維護和尊重。
再次,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將核心價值觀融入案件審理當中。案件的辦理如果能契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政治效果”自在其中。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讓每一個老人都老有所依、老有所養是我們弘揚家國情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課題。司法審判如果符合老百姓內心的正義、符合社會公眾內心的願景,就能塑造、打造善的公序良俗,就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體現。反之,如果司法審判與民心相悖,會影響公眾對法律的信任,損害司法機關的權威性。
本案的審理表明,人民法院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到每一個案件的具體審判過程中,以公正的裁判引導社會主體遵守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和國家法律,讓司法結論與公民內心銘刻的法律同頻共振,才能真正做到情理法相融合,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相統一。(陶琛 李玉清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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