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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將試行農村產權流轉電子交易規則

2024年08月09日08:32 | 來源:昆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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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8日,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雲南省農業農村廳聯合發布《雲南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農村產權流轉電子交易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明確將從2024年8月28日起施行《規則》,以激活農村資源要素潛能,高質量賦能鄉村振興。

  “一項目一檔”歸檔保存

  《規則》包括總則、交易系統、交易方式和程序、交易行為規范、特殊情況處理、監督管理、附則7章30條。《規則》中的農村產權流轉電子交易活動是指,以數據電文形式,依托雲南省公共資源交易平台農村產權電子交易系統,或經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雲南省農業農村廳共同認可的第三方網絡交易平台接入的電子交易系統、電子服務系統和電子監督系統完成的農村產權流轉、公共服務和行政監督活動。交易主體是指,依法自願參與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出讓方、受讓方。

  《規則》明確了農村產權流轉交易的4種適宜類型,分別是農村集體土地經營權流轉、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出租、農村集體持有資產收益權轉讓、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的交易標的。交易方式包括公開競價(拍賣、網絡競價以及其他競價方式)、協議出讓、招投標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應遵循“交易申請—委托受理—信息公告—受讓受理—交納保証金—組織交易—成交公示—組織簽約—交易結算—交易鑒証—歸檔備查”流程依次進行。其中,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完成后,要按照“一項目一檔”要求歸檔保存,以便監督、審計和其他管理部門實時調閱和查詢。

  5種情況可中止交易

  《規則》明確,農村產權交易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出讓方、受讓方或者第三方向各級交易中心提出申請並經行政監督部門審核,各級交易中心確認后中止交易:交易項目權屬不清晰或者權屬有糾紛的﹔交易項目登記信息不實、無效的﹔交易項目登記材料不齊全、無效或者流程不規范的﹔交易項目發生重大變更的﹔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中止期限由行政監督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設定,一般不超過30天。各級農業農村、林草、水利、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等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中止期間對相關的申請事由或爭議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也可轉請相關行政監督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及時作出恢復或者終止交易的決定。

  中止期限屆滿后,仍未消除影響交易中止的因素導致交易無法繼續進行的﹔交易方或與產權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以書面形式提出正當終止理由並舉証証明,經行政監督部門確認的﹔違反規劃、環保等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和相關要求的﹔根據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依法應當終止的﹔其他依法應當終止交易的情形,經出讓方、受讓方或者第三方向各級交易中心提出申請並經行政監督部門審核,各級交易中心確認后終止交易。

  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時,交易雙方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同級農業農村、林草、水利、自然資源部門等行政監督部門提出異議,由行政監督部門及時答復。交易雙方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辦理。交易主體之間發生爭議時,可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廖興陽)

(責編:徐前、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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