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實習護士”與醫院之間僅是實習關系?
重慶一醫院以內部定級管理制度否認勞動關系未獲法院支持
醫院招聘護士從事護理工作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是按照內部工作管理制度定級為“再實習護士”。面對勞動者要求醫院支付工資差額及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未休年休假工資、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請求,醫院辯稱雙方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為實習關系。近日,重慶市奉節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勞動爭議糾紛案,判令醫院應支付工資差額、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未休年休假工資、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該案判決既有效維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又規范了用人單位用工行為。
曹女士自2021年8月起在奉節縣某醫院康復科工作。該醫院按照內部管理制度給曹女士確定等級為“再實習護士”,並發放工牌,曹女士按照醫院的工作制度及人員崗位職責從事護理工作,醫院每月向曹女士發放勞動報酬1300元,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其間,醫院按照《奉節縣某醫院護理人員培訓方案》對包括曹女士在內的各層級護士進行培訓及考核。
2023年11月,曹女士以醫院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報酬、建立勞動關系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為由,向醫院郵寄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離職通知書,通知該醫院解除勞動關系。后該醫院書面回復曹女士,認為曹女士與該醫院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曹女士的要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曹女士於2023年12月向重慶市奉節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該醫院支付低於重慶市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工資差額、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賠償金、未休年休假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失業待遇損失等各項補償共計40余萬元。
重慶市奉節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裁決由醫院支付曹女士工資差額、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未休年休假工資、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共計4萬余元。該醫院不服該仲裁裁決,訴至法院。
該醫院稱,為了提高執業技能,曹女士申請到該醫院進行護士再實習培訓,醫院接受曹女士護士再實習培訓申請后,按規定對其進行了培訓和考核,並按管理制度發放了相關補助,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屬護士實習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曹某與奉節縣某醫院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法院認為,奉節縣某醫院具備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曹某系符合勞動條件的勞動者,且取得了護士執業証,雙方均具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2021年8月25日至2023年11月3日期間,曹某按照醫院的安排在康復科從事護理工作,遵守醫院的工作制度,履行醫院的工作職責,曹某從事的工作系醫院的業務組成部分,且由其按月發放勞動報酬,故曹某是在醫院的管理下從事的有報酬的勞動,雙方形成人身依附性和經濟從屬性,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某醫院認為雙方系實習關系,並非勞動關系,法院認為,雖然醫院將曹某的等級確定為“再實習護士”,但結合查明的醫院對“再實習護士”有明確的工作職責和管理制度的規定,以及曹某從事的具體工作,可以看出,該等級的劃分只是某醫院對護理人員內部工作的管理制度,並不能否認曹某與某醫院之間建立的是勞動關系這一法律事實,故對某醫院的該主張,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認定曹某與某醫院在2021年8月25日至2023年11月3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據此,法院判決該醫院支付曹某工資差額、經濟補償金、未休年休假工資、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共計4萬余元。
該醫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是否成立勞動關系,決定了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承擔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責任,也決定了提供勞動方能否依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維護自己的權益。法院在審理雙方對是否成立勞動關系有爭議的案件時,必須依據法律規定,嚴格審查雙方是否形成人身依附性和經濟從屬性,是否符合勞動關系的實質特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用人單位的內部管理制度將勞動者劃分等級,是為了服務用人單位的業務,也是為了更好的進行管理,但用人單位不能借管理之名行規避法律之實。醫療機構招用應屆護理專業畢業生,以“實習護士”或“再實習護士”的名義規避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不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以極低的生活補貼代替勞動報酬,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打擊了大學畢業生的就業信心。本案對於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引導勞動者通過勞動仲裁和民事訴訟的方式維護合法權益、構建良好用工環境具有積極的引導意義。(記者 劉洋 通訊員 楊鑫 胡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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