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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徽州訟事“情理裁判”的文化淵源及特點

2024年07月19日08:33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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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古徽州訟事“情理裁判”的文化淵源及特點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律不應該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眾工作。要樹立正確法治理念,堅持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實現最佳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充分挖掘和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思想精華,不斷探索“法理情”融合不同功能和位階作用,最終實現司法裁判的公平正義,給人民群眾帶來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對當代法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縱觀徽州明清訟事“情理裁判”案,無不凸顯出這種“動之以情為先,曉之以理為中,行之以法為后”特點和習慣於真情感悟又注重遵循“天道”“真理”律法規則的裁判精神,這種基於尊崇律法基礎上,從人情、世故和常理出發融情理於司法裁斷中,既了斷了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又解開了糾纏不清的心結,實現了案結事了,對當下訴源治理、執源治理的矛盾糾紛化解有著一定的啟示作用。

“翁婿分利”案

明崇禎二年(1629年),歙縣籍徽商汪春旸借女婿許三讓一百一十九兩文銀作為本錢外出經商。最初,翁婿簽訂協議是包租兩分起息的借貸關系,后雙方將借貸關系通過修改協議變更為合本(合伙)經營關系。按照雙方簽訂的合本(合伙)協議規定,翁婿兩人應該平均分配盈利,但丈人汪春旸違反約定,並沒有與許三讓平分盈利。許三讓便邀請同鄉程華林為中人,遠赴河南濮陽向老丈人索討利潤,翁婿因分配結果發生爭議,程華林又“不善居間”調處,許三讓一怒之下將翁丈告上公堂。

案子輾轉到了歙縣,由歙縣縣令傅岩審斷。傅岩細細查問一番,認可雙方簽訂的合本(合伙)協議有效,按照約定雙方“利應瓜分”也屬合理。但傅岩覺得雖然“夫人之好利情同”,可這起案件特殊在於翁婿親告糾紛。許三讓與岳丈對簿公堂,言之鑿鑿以雙方簽訂的合本(合伙)協議為據並無異議,但按常理,翁丈汪春旸在原來簽訂的借款協議中已經說好“初議包租二分也”,怎會在借款未變動情形下“以議定之息再有增益”呢?

顯然,明面上糾紛是“增益者端為后有合本之議耳”,但作為翁丈的汪春旸之所以同意與許三讓簽訂后面合伙關系的“合本之議”來實現“利應瓜分”完全基於翁婿親情。況且,為了抑訟徽州知府頒布的“詞訟條約”早有規定:“凡民間口角細事,親鄰可以調處,些微債負,原中可以算清者,不得架詞誑告。”許三讓動輒將翁丈告上公堂實屬“即欲曲為三讓再畫蛇足,其如領墨何”。此案“事在濮而修怨於徽”,夫婿許三讓僅出錢一百一十九兩並未赴濮經營就來“增益”,何況是否盈利也存疑,汪春旸的兒子管賬混亂,汪春旸之妻又將錯賬“誤授其真者,為讓所執”以至於許三讓公堂上據此強詞奪理,分毫不讓。

由此看來,出錢又出力的翁丈一方對賺利與否並不上心,夫婿一方卻對自己的得失精於算計、斤斤計較,不僅頗有心機地改變了合同,變借貸為合伙投資,而且還利用錯賬為據對簿公堂。這場翁婿之爭裡夫婿責任更大。許三讓將翁丈告上公堂也有悖於徽州上下尊卑的倫理規序,有“犯分”之過。傅岩遂判決汪春旸除前給付的二百六十兩外,再增付五十兩給許三讓,對汪春旸違反合本經營合約的過錯不予追究,而對許三讓予以“儆”處分。

縱觀這起“翁婿分利”糾紛案的審理過程,縣令傅岩並未簡單地按照兩造“是非對錯”一判了之,而是抽絲剝繭地查明這起翁婿之爭官司的特別之處在於翁婿親情導致合約輕易變動,傅岩巧妙地借兩造雙方尊卑的倫理身份作為決定案件結果的重要依據,判決違約者汪春旸因其“尊者”身份,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而許三讓因其“卑者”身份,存有“犯分”之錯而“並儆”,所欠紅利酌情判付,這種“情理裁判”結果為眾人所接受。

連環債“命案”

明崇禎四年(1631年)六月,歙縣衙門接到一起歙縣西鄉裡保坊長洪希伊等“索債致死人命案”的鳴官報案:村民鄭光祖在同村村民許壽老和隔壁街坊畢興才索債打砸下被人毒害殉命,跟索債關聯的債主許壽老、畢興才、擔保人陳來壽和牽連債務人王闊均有重大作案嫌疑。

人命關天,縣令傅岩一方面派出衙役將犯罪嫌疑人許壽老、畢興才、陳來壽、王闊拘傳到案,一方面安排仵作立即對死者進行尸檢,查明死亡的直接原因。經過一番緊鑼密鼓地走訪調查,仵作尸檢作出結論:“借殮,十指青色,仰藥之故昭然。”仵作從死者鄭光祖十指顏色青紫,斷定死亡的直接原因系死者服毒。

街坊鄰裡也証實,鄭光祖死前,債主許壽老、畢興才上門逼債,因言語不和,大打出手,債主等眾人“群哄其室,碎其碗”,並將阻攔的鄭光祖毆打致傷“毆則許而未行也”。鄭光祖之兄鄭勝祖到堂陳述,弟弟鄭光祖與債主爭執被傷后,悶悶不樂臥床不起,自閉房門叫喊不應。鄭勝祖覺得情形不對忙喊人破門而入,弟弟鄭光祖已服毒倒地昏迷,鄭勝祖急忙叫家人將弟弟送醫搶救,然而,“醫之不愈,至夕而殞”。

由此可見,死者鄭光祖因債主上門索債“計無所出”,又迫於“是月十五”的還債限期已至,因走投無路,隻好服毒自盡,該起命案並非他殺。不過,鄭光祖的死與債主許壽老、畢興才等上門逼債脫不了干系。《大明律》規定:“凡因事威逼人致死者,杖一百。若官吏、公使人等,非因公務而威逼人致死者,罪同。並追埋葬銀一十兩。若威逼期親尊長致死者,絞﹔大功以下,遞減一等。若因奸盜而威逼人致死者,斬。”

可是,究竟是什麼原因讓死者鄭光祖“計無所出”而感到絕望去尋了短見呢?公堂上,傅岩經過細細盤問終於弄清造成這起命案的原委。

原來,鄭光祖、許壽老和陳來壽同是街鎮上小本經營的商販,平時大家和氣生財,相互幫襯。不久前,鄭光祖先向許壽老借一筆二百文銀,時間不長,鄭光祖又找到街坊陳來壽作為中人擔保,向畢興才借三兩文銀后轉借給第三人王闊,形成相互牽連的三角債。鄭光祖與債主們商議約定“是月十五”對賬償還。

然而,還款日期即將臨近,鄭光祖毫無動靜。債主許壽老、畢興才、陳來壽等上門看個究竟,鄭光祖說自己錢款都押在進貨上,無多余的閑錢來清償兩家的債務,提出以王闊所欠的三兩文銀本金及利息作抵。中人擔保的陳來壽一聽怕承擔擔保連帶責任,死活不同意鄭光祖提出的拿王闊欠款本息折抵的要求。債主許壽老和畢興才則賴在店裡逼債。無計可施的鄭光祖隻能籌款還債,但湊來的錢款“償畢則許怒,償許則畢怒”,兩名債主一怒之下“群哄其室,碎其碗”並將鄭光祖毆打致傷。眼見家中一片狼藉,憤怒不已而又無可奈何的鄭光祖覺得討債無果、抵債不行,無力償債卻遭人毆打致傷,如此憋屈窩囊還得忍氣吞聲,想著還債期限將臨頓感絕望,一念之下服毒自盡。

看來,這起命案始作俑者是許壽老、畢興才威逼索債又打砸傷人所致,作為擔保中人陳來壽言而無信,害怕擔保牽連拒絕為欠債人王闊代償折抵鄭光祖債務,也脫不了干系。為此,縣令傅岩作出判決:判處許壽老、陳來壽、畢興才三人杖責,合力出喪葬費十兩安葬死者,王闊將所欠死者鄭光祖的銀兩歸還其兄長鄭勝祖了卻欠債。

細觀此案不難發現,一起普通的三角債務糾紛,最終因債主逼債演化成為債務人服毒自殺的惡性案件。對於民轉刑糾紛,官府一般按律下判即可,但縣令傅岩並沒有按照《大明律》“因事威逼人致死”的律法照本宣科地簡單下判,而是尋根溯源,查明引發“命案”前因后果,當事人各自責任及與命案關聯的隱情。在遵從律法的前提下,採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基本策略,理順案情,平息沖突,兼顧糾紛各方的利益來裁判。既依法懲處肇事者和相關責任人,又權衡考慮案件債務糾紛化解,竭力了結被逼債而自殺的債務人的連環債,由死者之兄長代收代付來徹底消除“命案”帶來的后遺症,這種“人死債不爛”的做法使眾鄉親心悅誠服。(以上案例均選自傅岩《歙紀·紀讞語》,陳春秀點校,合肥:黃山書社,2007年)

“情理裁判”的文化淵源

明清時期,徽州訟事“情理裁判”有其深厚的歷史文化淵源和顯著的地域特征。

程朱理學為代表儒家思想禮儀教化和道德規范成為古徽州“情理裁判”的思想文化淵源。“新安為文公闕裡,后先相望,斯文盛昌”,獨有“君子好行禮讓,小人自安耕鑿,恭儉質直,有先民遺風”的徽州十分注重崇禮尊法規行的禮義道德教化。以道德禮義教化民眾,喚起族人的道德自覺,穩定倫理規序的社會秩序是程朱理學為代表儒家思想所倡導的教化理念,這種教化理念與息訟合和思想不僅為徽州民眾所接受,而且也影響著官府審理斷案裁判。

首先,戒訟息爭的文化傳統主導著“情理裁判”者的思想理念。徽州宗族把朱熹家訓“慎訟息爭”作為宗旨。婺源縣長溪村余氏家族規定:“族內倘因財產口過互相是非,必須聽從賢明族長公議釋判,毋得遽爾聞公,以失族誼。”(《婺源長溪余氏正譜》清道光二十八年〈1848〉刊本)

其次,民間息訟止爭的傳統文化對“情理裁判”也有著重要影響。徽州人調處糾紛有著“鄉有爭競,始則鳴族”,“不能決,則訴於文會,聽約束焉﹔再不決,然后訟於官”(民國許承堯《歙事閑譚》之《歙風俗禮教考》)的文化傳統。一旦發生糾紛先由鄉保裡老和宗親調解,通過鄉保裡老勸諭和調處來尋求和解、息訟止爭。族內聲望較高的長輩調解糾紛時往往採用訂立合約作為平息糾紛遵守承諾依據。當族人犯禁且后果並不嚴重時,往往又讓犯禁者訂立“甘服合約”來解決糾紛。當告官訴訟不可避免時,當事人又通過訂立“訴訟合約”來明確各方在訴訟中的責任。《重修古歙東門許氏宗譜》卷八《家規》中歙縣許氏家規規定:“凡遇族中有不平之事,悉為之處分排解,不致經官。如果秉公無偏,而頑梗者不遵,則鳴之與官處之。”這些形式多樣的司法文化傳統為“情理裁判”提供了豐富的內容。

眾多族規家法和公約、禁約為“情理裁判”提供了依據和遵循。明清時期,徽州宗族為了明理規序和鄉村治理制定大量的“公約”“禁約”成為“情理裁判”參照和遵循重要內容。清道光三年(1823年)四月,祁門縣渚口鄉渚口村為確保當地茶市交易規范、防止侵害茶農茶商利益事件發生,以“公約”形式立下“申禁茶葉碑”一座,“公約”對於違禁作亂者,作出處罰規定:“如有違犯者,罰戲一會,加禁。倘強橫不遵合約,赍文鳴官理處。”(安徽省祁門縣渚口鄉渚口村東約半裡大路旁碑文)顯然,一旦發生告官訟事,這些“公約”“禁約”為“情理裁判”提供是非認定根據和裁判標准。

古徽州源遠流長公序良俗成為“情理裁判”可循的文化淵源。清道光十八年(1838年),祁門縣諸口鄉灘下村豎立“罰戲”石碑一座。其“禁約”碑文約定“官有正條各宜遵守,民有私約各依規矩公同,勒石永禁。一禁:公私祖墳並住宅來龍,下庇水口所蓄樹木,或遇風雪折倒歸眾,毋許多搬,並梯椏杪割草以及砍斫柴薪、挖樁等情,違者罰戲一台。一禁:河洲上至九郎塢下至龍船灘兩岸蓄養樹木,毋許砍斫開挖。恐有洪水推攪樹木,毋得私拆私搬,概行入眾以為橋木,如違,鳴公理治。一禁:公私興養鬆、杉、雜苗、竹以及春筍、五谷菜蔬,並收桐子、採摘茶子一切等項,家、外人等概行禁止,毋許入山,以防弊賣偷竊,如違,罰戲一台﹔倘有徇情查出,照樣處罰,報信者給錢一百文。一禁:茶葉遞年准摘兩季,以六月初一日為率不得過期,倘故違、偷竊,定行罰錢一千文演戲,斷不徇情。(陳琪《徽州鄉規民約中的罰戲條文》)

碑文不僅有“鳴公理治”內容還約定了違反封山育林公約的“罰戲”條文,將怠於茶葉生產、偷盜等有違公約失范行為也作為“罰戲”懲處的對象。古徽州這種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社戲文化不僅成為管理族人、教化民眾、治理鄉村別具一格的重要載體,而且也為“鳴公理治”的“情理裁判”提供過了可遵循的依據。

“情理裁判”的特點

古徽州具有鄉土正義衡平特色的“情理裁判”文化有以下特點:

兼顧人情世故的衡平特點。是否達到上合天理、中符法律、下應民情標准是古徽州司法裁判准則之一。這種“情理衡平”裁判理念要求判官不能僅憑兩造“是非對錯”一判了之,而要衡平考慮各方利益,理順紓解各方訴求,在情理法綜合衡平施策中化解矛盾。

明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祁門縣府收到謝順狀告同村謝祖昌等盜摘其山場山粟六擔的訴狀,縣府將被控偷盜的嫌疑罪犯謝祖昌緝拿歸案。公堂上,謝祖昌辯稱兩家早在明永樂年間(1403-1424年)對涉案山場訂立了“均業約定”,均可在涉案山場生產經營,謝祖昌還當堂出示“均業約定”合同。縣令“審得”認為:謝順祖謝能靜“宣德年買契甚明,又謝祖昌假作永樂年均業約,紙墨俱新,誣捏顯然,盜情益著”,遂蒙判批:“……即於謝祖昌名下追粟銀一兩,給謝順收領,以杜后爭。謝祖昌假契涂抹附卷。”

判官當堂對過錯方施以杖責處罰,同時考慮雙方同村關系,則按照情理酌情判處:“謝祖昌名下追粟銀一兩,給謝順收領,以杜后爭”,將謝祖昌所供的“假契涂抹附卷”為憑杜絕后患。該案作出判決后,雙方書立“甘結”,表示遵從判決,不再反悔。(《嘉靖四十一年祁門縣為謝順狀告謝祖昌盜粟事帖文》,摘自阿風《明清徽州訴訟文書研究》)

法理世情相融兼顧特點。對於一些案情錯綜復雜的積案、難案,司法官員往往要在尊崇律法前提下,遵循民眾認可的公序良俗,達到法理世情相融兼顧的效果。這就要求司法官員不僅具有“依世情理案”的理念,而且要有駕馭世情與律法的高超能力。清雍正九年(1731年)九月,祁門縣知縣在審理縣南十三都康、凌兩族集體“控告”胡惟光等“強捕河魚”侵權案中,根據當地魚鱗圖冊和族譜、方志查實“版潭河道”歸屬康、凌族眾所有,胡惟光等“成群結黨,強捕河魚,恣橫行凶”,依律“本即重處”。然而,知縣通過委派當地約保和裡老調查得知版潭河歷史悠久,河流通往十鄉八村,界址不明,當地人取水養魚並未區分厘清,外族村民誤捕誤撈河魚的事情時有發生。知縣則根據該河段歷史實情在胡惟光等認罪認罰情形下,按照情理酌情將該案按“姑念無知,寬免銷案可也”處理。為防后患,根據鄉紳康兼伯等上稟祁門縣衙的“懇憲賞示”,鈐印頒發“告示”:“倘后遇不法鴨船入境強捕河魚者,許即立拿赴縣,以憑大法究處。”(安徽大學徽學研究中心藏《清雍正九年九月三十日祁門縣嚴禁強捕版潭河河魚告示》)

常理推斷與裁判相結合特點。古徽州司法官員裁斷中往往習慣於根據當地人們生活經驗和民眾公認的道理作為評判依據,對一些缺乏証據或証據不足的案件事實進行合理性推斷,從而作出符合客觀實際又為民眾認可的判決。

明崇禎四年(1631年)七月,休寧縣縣衙接到生員陳正元、陳璋、陳嘉逄、陳文科等“供狀”,狀告“不肖”族人陳宗憲將休寧縣二十七都一圖的碩儒“定宇公”祖母吳氏墓葬盜賣他族。要求縣府嚴懲盜賣者,並追回祖塋地,賠償損失。

休寧縣知縣魯點受理此案后,從陳氏族譜中查得,定宇公陳櫟在宋咸淳二年(1266年)九月去團圓山教私塾時,祖母吳氏逝世“葬裡村祖墳右”。雖然墓葬歷經365年,遺址難辨,但魯點“聽訟揆情理”,通過族譜、方志和當地裡老查訪推定定宇公祖母墓葬地被盜賣事實成立,遂依法判決墓葬地歸還陳氏宗族並立下《掌縣事刑廳魯爺禁止》禁碑一座,明禁盜賣,違者“本縣頂行重究施行決不輕恕”以防訟爭再起。(陳平民《休西明清兩石碑故實考釋》,《徽學研究資訊》2022年9月)

這種既依從法律,又從人情、世故和常理作出縝密推斷,從而實現“情法兩平”“情法兼顧”的社會效益,深受民眾接受和尊崇。無疑,這種情理法衡平兼顧的“情理裁判”優秀文化傳統對於當下訴源治理、執源治理的矛盾糾紛化解仍有著一定的啟示意義。(鄭剛 作者單位: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責編:木勝玉、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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