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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司機拒絕歸還乘客遺失的手機

法院:拾得遺失物應返還權利人

2024年07月19日08:32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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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網約車司機拒絕歸還乘客遺失的手機

重慶一男子搭乘網約車后發現手機遺失,司機卻玩起了“失蹤”,男子開啟查找手機模式后多次收到手機抓拍到的司機面部照片,但司機仍否認撿到手機。近日,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因手機遺失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判決網約車司機歸還所拾得的手機,如無法歸還該手機,則賠償原告手機損失費2000元、手機資料遺失損失費400元、尋找手機產生的交通費150元,共計2550元。

2023年8月2日凌晨,王某通過某網約車平台打車返回住處,下車后發現其手機遺忘在了車輛后排座位上,隨即通過朋友的手機聯系司機楊某,卻始終聯系不上。而后王某通過該網約車平台公司聯系楊某,楊某否認撿到手機。當晚,王某通過手機的查找模式收到了抓拍到的楊某面部照片,遂報警處理,但楊某面對民警的詢問仍矢口否認。事后,王某數次收到手機回傳的定位信息以及有人使用手機的照片。因協商無果,王某最終起訴至法院,要求楊某、網約車平台公司等被告承擔歸還手機或賠償手機購買費用、尋找手機的交通費、手機資料未備份的遺失損失等。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遺失手機事件發生后,該網約車平台公司和網約車實際運營公司多次聯系楊某,對楊某作出了調度封禁、不予派單的處理,已盡到了管理職責。楊某侵佔原告手機的行為系個人行為,與其履行的網約車服務本身無關,上述公司不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無論是從法律規定還是道德要求來看,遺失物的拾得人有義務將遺失物及時返還權利人。民法典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根據原告舉示的行程單、車費付費信息以及遺失手機抓拍和傳回的手機持有者照片等証據,足以認定楊某系原告遺失的手機的拾得人。楊某面對多方問詢拒不歸還且持續侵佔手機,已對原告的財物所有權構成了侵害,依法應當承擔返還手機、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針對賠償金額,原告王某遺失的手機系其花費3050元購買的。法院綜合考慮該手機的購買金額、使用年限等因素,酌情認定該手機的價值為2000元。同時,手機上存儲了用戶的聯系方式、照片、視頻、文件資料、賬號等大量個人信息,這些數據具有經濟價值和財產屬性,也應受法律保護,對此,楊某依法應予賠償。法院酌情認定原告手機資料遺失損失費為400元。至於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法院酌情認定為150元。最終,法院作出上述判決。(記者 劉洋 通訊員 溫祺 劉暢)

(責編:木勝玉、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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