喚醒刑法第四十三條“回家權”
以法之名 為拘役犯人“請個假”

6月初,王玉獲得了人生中一次特別的假期——從看守所請假回家。兩個多月前,他因醉駕被判危險駕駛罪,被判拘役4個月。
這次回家,讓他得以安撫尚不知情的父母。兩位老人都已年過八旬,王玉做了他們愛吃的蹄花湯、稀飯和餃子,又返回重慶市榮昌區看守所繼續服刑。
“讓家人不安寧,后悔得很。”一去一回,王玉真正感到“自由真好、外面的空氣真好,遵紀守法可貴”,他現在隻有一個目標:好好遵守紀律、好好表現,按時回家。
一項屬於拘役犯的權利
王玉進入看守所服刑前,用手機上網查詢過服刑期間如何中途回家。醉駕被查獲時,他腦海裡第一個浮現的想法是怎麼“瞞過”父母,他的父親患有阿爾茨海默病,“怕長期見不到要發脾氣”。
他在網上發現犯人可以請假回家的說法,但不知道具體如何做、能不能申請成功。
我國刑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
這是一項屬於拘役罪犯的權利。“拘役”主要針對犯罪性質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文件的規定,拘役由看守所執行,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實際上,法律規定,即使比拘役更重的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也可以通過假釋回家,或通過減刑提前回家。”榮昌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曾慶雲接受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採訪時說。
保障拘役罪犯的“回家權”,似乎有點小題大做——抱有類似看法的人不在少數。比如有人認為:拘役犯刑期本就不長,為何還要中途回家?是否會使刑罰的效用大打折扣?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李仲民認為,刑法規定“可以”而非“應當”,由此看來,回家是罪犯的權利,但屬於受限制的權利。離開看守所后,如何監管犯人,還缺少全國層面的銜接性法律規定。
另外,司法機關在執行時,也會面臨來自“不明真相的群眾”的社會壓力。李仲民說,若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都可以回家探親”,在溝通、宣傳不到位的情形下,可能會引起犯人家庭周圍鄰居們的誤解。
李仲民建議,根據《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詳細的執行標准和程序,明確罪犯申請回家的條件、審批流程、監管措施等,確保整個過程有章可循。同時,通過媒體等渠道向社會公眾宣傳“回家權”的意義和價值,增強社會對罪犯改造和回歸社會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113人(次)請假,全部按時返回
在榮昌區看守所的公示欄上,王玉看到了拘役罪犯請假制度。作為重慶市檢察機關首個試點基層檢察院,榮昌區人民檢察院在探索落實拘役犯回家制度上走在了前面。早在2018年,榮昌區看守所曾因兩名拘役人員“回家”引起社會關注。
王玉看到的制度前后有兩個版本,陸續在榮昌區看守所公示並執行了近8年。
2016年10月,榮昌區人民檢察院、榮昌區公安局啟動開展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權”試點工作,並出台《榮昌區看守所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實施辦法》,明確規定拘役罪犯可以回家的條件、程序、除外情形以及審批流程等。
榮昌區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室與區看守所共同建立“回家”工作台賬,對拘役罪犯個人基本情況、回家天數、離所回所時間逐人逐次登記。
現已退休的張長久是重慶市最早參與推動喚醒“回家權”的檢察官之一。他擔任過駐所檢察官、榮昌區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工作負責人。他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當時提出這一制度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輕罪案件增多,導致拘役犯大量增加。
以“醉駕入刑”為例,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施行,新增“危險駕駛罪”,規定處以拘役、並處罰金。
事實上,許多因醉駕獲刑的拘役犯人,多數是在外有工作、有事業的人,他們在與民警、檢察官談心談話時,多次表達希望能夠請假回家處理一些緊急情況,比如一些企業家需要處理一些必須親自到場的事務。
張長久說,當時在重慶甚至全國很少見到適用第四十三條“請假回家”的案例,除非有特殊情況,比如父母等直系親屬病故,但是也需要民警將犯人押解回家。
“對犯人請假最大的擔憂來自看守所的管教民警。”張長久的繼任者、現任榮昌區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工作負責人梁杰依然在帶領團隊接力推動“回家權”制度完善。
他解釋說,管教民警是拘役罪犯回家程序審核的第一步,他們也負責考核拘役罪犯的日常表現情況,在請假回家制度剛實行時,他們擔憂如果拘役罪犯回家期間發生事故或者脫逃,自己會不會被追究責任。
2018年6月,在前期試點和綜合多方意見的基礎上,榮昌區人民檢察院、區公安局對兩年前的實施辦法加以修訂,出台《關於執行拘役罪犯回家規定的實施辦法(試行)》。
新的實施辦法主要對保証人必須符合的條件及應當履行的義務、被准許回家罪犯應當遵守的規定進行了完善,規范制作了拘役罪犯申請回家所需的《申請書》《回家審批表》《保証書》《被准許回家拘役罪犯義務告知書》等相關材料,使權責更加明晰,執行更具可操作性、更便於監督實施。
今年5月,拘役犯人張路因母親突發疾病請假回家。得益於新的實施辦法,他從提出書面申請並由其親屬書面擔保,管教民警提出初審意見,經看守所所長審核同意,並征求駐看守所檢察官意見后,由區公安局分管領導批准執行……因情況特殊,榮昌區人民檢察院和區公安局用兩個小時走完了所有程序。
自2016年至今,在榮昌區看守所服刑期間獲准回家的人數已有113人(次),全部按時返回看守所。
失去自由后的靈魂救贖
“如果我不違法,還能好好送母親一程。但也要感謝國家讓我請假回家,不然我更是這輩子都過不去這個坎。”張路回家后,見到許多來奔喪的親戚,作為家中獨子,他主持了母親的喪事、安置了父親。
事實上,如果不通過請假制度,張路也可以因特殊情況及時回家——但是將戴著手銬、由兩位民警押解。不可避免地會增加家庭和個人的心理壓力。
李仲民說,刑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回家權”體現了對犯罪分子基本人權的尊重,即使他們因犯罪受到法律制裁,但基本的家庭和社會聯系不應被完全剝奪。短暫的“回家”能讓犯罪分子感受到家庭的溫暖和關愛,有助於減輕他們的心理壓力,提高改造的積極性和效果。
當前,隨著刑法設置的輕罪罪名增多,被判處拘役在看守所服刑的人數已佔較高比例。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統計,2023年,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佔比達到80%以上,判處拘役的案件在其中佔比超過20%。
“讓拘役犯回家,實質上並非創新,而是對法律嚴格、充分落實,既體現法律剛性,又體現法律溫度,能夠為社會公眾所接受、認同。”曾慶雲表示。
李仲民也注意到,近年來,輕罪在犯罪結構的比重呈上升趨勢,在積極刑法觀的推動下,“輕罪治理”應運而生,輕罪治理強調在保障社會安全的前提下,對輕微犯罪行為採取更人性化、社會化的處罰方式,以促進犯罪分子的改造和回歸社會。從這一角度看,保障罪犯的“回家權”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和意義。
“回看守所,感到有點難受,感覺在裡面時間過得很慢。”中途回家、再返回看守所,重獲自由與失去自由,對李紅來說是一次“靈魂救贖”。
今年3月,榮昌區看守所駐所檢察官唐仕勇與剛被收押的李紅談心談話中了解到,李紅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她是一名獨自撫養7歲女兒的單親媽媽。
“馬上就是我女兒生日,一個月沒見,我真的很想回家給她過一個生日,孩子的奶奶也不知道身體怎麼樣了……我想申請請假回家看看我的女兒和孩子的奶奶。”李紅對唐仕勇說。
唐仕勇詳細了解相關案情及李紅服刑以來的表現,與看守所共同研判后,認為其回家申請符合規定,依法向公安機關提出建議。李紅的請假申請最終被同意。
李紅給女兒買了一大堆禮物,“小女孩喜歡的做手賬的材料就買了一箱”。這一個多月,她的女兒不知道媽媽去了哪裡,但是在8歲生日這一重要時刻,她的媽媽出現了。(記者 耿學清 通訊員 周光子 應受訪者要求,王玉、張路、李紅均為化名)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