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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法治溫度 優化營商環境

2024年04月24日08:24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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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浙江省法治公安建設工作會議暨公安機關“輕微不罰”工作現場推進會在嘉興平湖召開,會議要求推廣平湖公安“輕微不罰”工作機制,以高水平法治公安建設服務保障高質量發展。“輕微不罰”這一創新舉措,深度詮釋了“有溫度”的執法理念,不僅切實保障了公民權益,優化了社會治理,更為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提供了有力支撐。

   “輕微不罰”是人性化執法的鮮明體現。其法律依據主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該條款明確規定,對於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這一法律規定明確對初次、輕微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採取教育、勸導、警告等方式進行處理,而非直接予以罰款或其他行政處罰。此舉充分體現了執法的人性化和包容性,彰顯了公安以民為本、寬嚴相濟的執法觀。一方面,“輕微不罰”政策尊重並保護了個體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對於初犯或無主觀惡意的輕微違法行為人,避免了過度懲罰可能帶來的生活困擾和心理壓力,有助於引導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形成良好的守法習慣﹔另一方面,該政策也有利於消除民眾對執法部門的畏懼感,增進警民互信,營造和諧融洽的社會氛圍。

   “輕微不罰”是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在優化營商環境的背景下,“輕微不罰”政策更是發揮了重要作用。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及初創企業,由於規模、管理、資源、經驗等方面的限制,往往更容易出現一些輕微的違規行為。若對此類行為一律嚴厲處罰,不僅可能導致企業經營困難,甚至可能引發企業倒閉、員工失業等連鎖反應,對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產生負面影響。有學者研究表明,一個地區的罰沒金額與營商環境成反比,罰沒金額越高,營商環境越差。執法機關實施“輕微不罰”政策,對於首次、輕微的涉企違法行為,優先選擇教育引導、責令改正等柔性措施,而非簡單粗暴的罰款、吊銷執照等硬性處罰,既維護了市場秩序,又為企業提供了改正錯誤、自我調整的機會。2022年以來,浙江公安已作出“輕微不罰”39396件,涉及法人6435家、自然人32961人,這一舉措更好地守護了群眾利益,大大減輕了企業負擔。

   “輕微不罰”是促進社會治理精細化的有益探索。“輕微不罰”政策的推行,也是行政執法機關推動社會治理精細化、科學化的有益嘗試。它要求執法者在處理違法行為時,既要嚴格依法行政,又要充分考慮具體情境和個體差異,精准區分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危害后果,做到寬嚴適度、區別對待。這一做法有利於推動執法者從“一刀切”式的粗放型執法轉向精細化執法,提高執法的精准度和公信力。同時,通過“輕微不罰”政策的實施,可以引導社會公眾形成對法律的敬畏之心,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從而提升社會治理效能,更好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在此基礎上,浙江公安又提出了“無事不擾”的理念。這一理念強調在確保監管到位的前提下,盡量減少對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干擾,讓企業在守法經營的道路上輕裝前行。這一理念的貫徹,旨在為企業營造安心、舒心、放心的經營環境。當然,這並非放任不管,而是借助科技手段,實現精准監管、智慧監管。為此需要構建“專業+機制+大數據”新型警務運行模式,利用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建立違法行為預警監測系統,實時掌握各類違法行為動態,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糾正,深化“辦案一件事”集成改革,實現案件“智能辦、協同辦、高效辦”。對於守法經營、信用良好的企業,盡可能減少不必要的檢查、抽查,讓企業能夠全身心投入生產經營,真正實現“無事不擾”。

   從“輕微不罰”到“無事不擾”的執法實踐,如同一支靈動的畫筆,以法治的溫度描繪出一幅充滿活力、包容與公正的營商環境圖景。這一系列創新實踐,無疑為全國公安系統乃至其他行政執法部門提供了值得借鑒的寶貴經驗,對於構建和諧社會、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具有深遠意義。(方建中)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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