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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辦“咸豬手” 找到“刑”“行”邊界

2024年04月24日08:23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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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法辦“咸豬手” 找到“刑”“行”邊界

  抓住地鐵上的“咸豬手”以后,交給“刑事”還是“行政”來處罰?這是個問題。

  在中國,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都有打擊地鐵猥褻行為的相關條款,但在司法實踐中,什麼情形下適用哪部法律,常常存在爭議。

  最近,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下簡稱“上海鐵檢院”)檢察官金鶯,梳理了近5年來該院辦理的40余起猥褻案件。

  金鶯曾在2019年辦理上海首例地鐵強制猥褻案,該案被認為填補了這個領域刑事打擊的空白。不久前,她回頭翻閱案卷,還向對口的公安機關調取此類案件行政處罰的資料對比。這位上海鐵檢院第一檢察部主任說:“我們想進一步明確清晰刑事和行政處罰的邊界,完善《公共交通領域強制猥褻犯罪取証指引》。”

  “越是年紀小,越不知道如何保護自己”

  在梳理40余起案件的資料時,金鶯發現,其中20余起被害人為未成年人。

  案例証據顯示,一些嫌疑人會主動尋找“穿著校服、背著書包”的孩子,因為被害人“越是年紀小,越不知道如何保護自己”“更不敢去發聲”。選擇主動報案的被害人不到兩成,侵害行為大多由便衣民警覺察或由旁觀者告發。

  金鶯記得,自己辦的第一起強制猥褻案,就涉及未成年被害人,警方在監控視頻中看到,一名女孩被持續觸摸胸部,有躲閃動作,但沒有聲張、報案。還有一起案子,女孩和父母一同乘地鐵,遭到猥褻。她的父母沒有察覺,如果不是被便衣民警發現,這個孩子會選擇繼續沉默。

  即便是成年人,在地鐵、火車上遭遇這類侵害,也不一定能及時呼救、制止,用法律手段維護權利。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聽到了這樣一些講述:在擁擠的地鐵上,沒有意識到自己正在被猥褻,“以為是塑料袋的一角”“感覺是有人把鑰匙放在了褲兜裡”﹔在火車上,睡夢中“迷糊地感覺到被觸摸”,一度認為是“錯覺”。

  更多情況下,受害者往往“不敢反抗”。有受訪者表示,在地鐵上,發現被猥褻后,處於“恐懼”和“羞恥”的情緒中,隻敢回頭看一眼,對方還沖她露出笑意。另一位受訪者說,躲了很多次,才大喊“你干嗎要摸我”,周邊無人支援,“好像都投來一種‘這人有病’的目光”。還有一位受訪者,始終無法忘記與猥褻行為人“隔著車窗對視”的那一刻,“別人可能覺得只是很小的一件事,但我當時一下就哭了”。

  作為檢察官,金鶯希望,人們在保証自身安全的情況下,遇到“咸豬手”都能當下發聲或者報案。“可以換一節車廂躲避,然后再去報案。”處於相對弱勢的未成年人,“要躲避,確保自己不被繼續侵害,不強求當時出聲制止”。

  “行政”還是“刑事”

  5年過去了,金鶯還清晰記得當初辦的那起案子。

  2019年7月1日,王某某在上海市軌道交通8號線列車車廂內,緊貼著坐在一名未成年女性左側,持續觸摸女孩胸部等部位。其間,女孩通過挪動座位、身體前傾后仰的方式予以躲避,仍然繼續緊貼並實施觸摸行為。此后,以同樣方法觸摸另一個女孩的胸部,被女孩質問,最終被扭送至公安機關。2019年10月15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以強制猥褻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

  這被稱為上海軌道交通“咸豬手”入刑第一案。

  金鶯解釋,該案的特殊之處在於案犯多次犯案,被害人包括未成年人,且監控全程拍攝,証據比較充分。

  “對口的公安機關每年要經手幾百甚至上千件猥褻行政處罰案件,作刑事考慮的大概隻有10件。”金鶯說,了解猥褻持續時間、侵害部位,判斷猥褻行為有沒有“強制”,受害者是不是兒童,都是區分行政和刑事處罰的重要因素。

  2022年,上海鐵檢院結合刑法修正案(十一)對猥褻兒童罪的修改,與公安機關、法院會簽制定了《依法懲治公共交通領域猥褻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協議》,對未成年人的強制猥褻及猥褻兒童罪考慮從重處罰。

  去年5月1日,一名男子在上海地鐵車廂內先后對兩名兒童實施猥褻,反常行為引起民警注意,下車后被抓獲。

  經查,兩名被害人均不滿14周歲,嫌疑人也並非初犯——2023年4月,他在地鐵車廂內實施類似猥褻行為,因情節特別輕微,被免予行政處罰。

  今年1月,上海二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裁定,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一審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訴,辯稱與兩名被害人身體接觸均為車廂擁擠導致。

  上海二中院認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的猥褻行為,本身就有刑法意義的強制性,無論行為人是否主觀“明知”,案件性質以實際被侵害人的年齡確定,即被害人實際年齡在14周歲以下的,應以猥褻兒童罪論處。同時,在運營的軌道交通工具上猥褻兒童,且被執勤民警覺察,有一定的“當眾性”。

  最終,上海二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該案為例,行為人從“免予行政處罰”到“有期徒刑”,有法可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4條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7條定義了強制猥褻罪、侮辱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該法條特別列出,“猥褻多人或多次”“聚眾猥褻兒童”“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且情節惡劣、造成兒童傷害或其他嚴重后果”等情況則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金鶯回憶,5年前辦那起“第一案”時,她和同事曾聯系對口公安機關,對方表示以前接到案件基本上都作行政處罰,情節比較惡劣的,行政拘留15天。這讓檢察官們開始考慮,有沒有把案件辦成刑案的可能,並和公安達成一致意見,一些情節比較惡劣的案件,檢察機關提前介入。

  “咸豬手”入刑案件辦結后,公眾一片叫好,但法學界出現了一些爭議,其中包括“類案不同判”“打擊擴大化”的質疑。

  金鶯說,5年來,他們“慎之又慎”,40余起刑事案件主要涉及兩個罪名,分別為強制猥褻罪與猥褻兒童罪,在具體實踐中,首先考慮被害人年齡,“猥褻兒童不管有沒有‘強制’,隻要實施了,就考慮構成犯罪”。

  如果被害人年滿14周歲以上,就要考慮適用刑法第237條“強制猥褻罪”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4條對“猥褻他人”行為的處罰措施。截至目前,國內還沒有相應的司法解釋對此予以明確。

  “這類案件沒有辦法像盜竊罪一樣通過定量來定性,邊界是相對模糊的,更多是綜合考量的結果。”金鶯說,司法實踐中會考慮到對“強制”的認定。“強制”一般理解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讓被害人到“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地步。比如說,利用麻醉或者其他方式讓被害人“不能反抗”﹔趁被害人睡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在公共交通領域的判定則由案件特點具體分析,“一方面,行為人會利用被害人對人身安全的憂慮,一方面則是利用被害人的羞恥感——在公共場所不敢反抗”。

  金鶯舉例,在猥褻行為持續期間,被害人躲避、轉移到其他車廂,但行為人還跟隨上去,繼續實施猥褻,或者在被害人有明顯的手部推開動作之后,行為人仍然持續猥褻,則考慮達到了“強制”程度。

  此外,猥褻的地點、對象、頻次、時間、造成被害人身心傷害后果以及猥褻部位都是綜合考量的因素,“一般刑事案件考慮猥褻身體的敏感部位,比如胸部、臀部、大腿內側,更為惡劣的私處等。”

  事發隱秘,取証難

  今年3月8日,張琳乘北京地鐵6號線回家,人不少,但沒到“彼此緊貼”的地步。站在車廂裡,她感到臀部及大腿內側有異物摩擦,“以為是誰拿的袋子不小心蹭到了,一會兒人少了,躲開就好了”。

  到了換乘站,一些乘客下車,張琳主動向車廂中部走了兩步,站定后異物感仍然沒有消失,她才不滿地向身后看了一眼,還想著“怎麼一直拿袋子跟著我”。

  另一位曾在這條線路上遭到猥褻的女孩李盈瑩回憶,當時,她換了好幾個站位,一直被一名陌生男子跟著,她忍無可忍,抓住男子的手,才確定自己被猥褻了。李盈瑩說,早晚高峰,地鐵上客流量大,猥褻行為並不容易被識別。

  法辦“咸豬手”,需要扎實的証據,但這類案件“取証難”。嫌疑人藏身於人群中,作案方式隱蔽,公共場所的監控攝像頭拍不到,直接目睹行為發生的人証也很難找,給案件事實認定帶來較大困難。

  張琳還算幸運,車廂裡一名陌生女子當時正站立在她附近。在國際勞動婦女節這天,看到有男子在公共場所實施猥褻行為,該女子氣憤又驚訝,當即拍下照片,拍完還瞪了男子一眼。“他立馬就把手放下了,當時我已經拍到照片,他放下手,我就沒說什麼。但他很快就第二次動手了。”

  “別摸了!”女子呵斥道,並向張琳出示了照片。畫面顯示,男子的手就放在張琳大腿內側。張琳憤然與男子對質,她記得,對方表現得非常坦然,說是手抽筋了,重復著“你真逗,你別胡說”。 拍照女子提醒張琳報警,張琳“閃過怕麻煩的念頭,也怕被報復,但還是被勇敢的拍照女子‘推’了一下”。

  男子一度想逃,車廂裡另一名女子側身攔了一下,還提醒張琳小心。后來,拍照女子通過手機藍牙把照片傳給張琳,沒留具體的聯系方式就下車了。

  在派出所,張琳被警方告知,這張照片隻拍攝到男子的手部動作及背影,最好有一段時長5秒以上的視頻,能夠拍攝到猥褻行為人的面部特征,及持續猥褻的動作。

  為增加証據效力,張琳將動態照片轉化成一段視頻,警方則在作筆錄時詳細詢問了拍照者的穿著特征及站位。

  不久前,這位“証人”接受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採訪時表示,作為關鍵旁証,最好留下來與被害人共同等待警方,或者至少留下聯系方式。

  張琳是個急性子,她把自己被猥褻的照片發布到網上,借助社交媒體,兩天后找到了拍照的、幫她攔人的女子,二人均聯系警方作証。張琳開玩笑說:“我害怕涉嫌‘串供’,讓她們直接聯系警方,沒有過多交流。”

  3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報“違法行為人葉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后續,辦案民警找到拍照女孩,特別鼓勵她見義勇為、提供線索的行為。

  一些網友通過張琳在社交媒體發布的內容了解到,發現猥褻行為后——先拍視頻留証,再制止。

  讓李盈瑩感到遺憾的是,她所在的車廂裡,沒人拍下這樣一張照片,也沒人攔住下車逃離的猥褻者。2023年年底,她報案后得知:“希望很渺茫,調監控的意義不大,看不清楚,甚至有可能都不是本市的常住人口。”

  金鶯告訴記者,清晰的客觀視頻証據,對案件的判定和相關行為人的處罰非常有利,但這並不意味著沒有視頻和照片就無法立案調查,“收集証據是司法機關要做的事,對被害人和証人,你隻要是敢於報案,主動報案,記清楚對方的體貌特征,能夠明確地講出當時發生的情況,就很好了”。

  為了解決取証難的問題,上海鐵檢院在2020年牽頭召開公檢法聯席會議討論會簽,制定了《公共交通領域強制猥褻犯罪取証指引》(以下簡稱“取証指引”),要求公安機關第一時間調取監控錄像。

  在金鶯看來,監控錄像即使不能直接看到嫌疑人實施猥褻的行為,也能客觀還原車廂的現場情況,比如二人所處位置關系。“有些案件中,車廂並不算非常擁擠,但嫌疑人會緊貼被害人,這個就有悖常理了。”此外,公安機關還能通過監控錄像,對嫌疑人的前后行為進行分析,看其是否存在非常理行為。

  此類案件客觀証據少,“取証指引”要求盡可能問清案件細節,尤其是被害人的主觀心理表述與客觀行為描述,比如被侵害的時長,明顯地反抗躲避行為,嫌疑人的第一反應。“第一反應往往最為真實。”金鶯說,“公共交通領域當中,猥褻案件雙方都是素不相識的陌生人,可以大概率地排除誣告陷害,這種情況下被害人報案的可信度我們是覺得比較高的。”

  今年3月19日,武漢一女子在擁擠的地鐵車廂,發覺臀部有異物感,起初沒有在意,回家發現褲子上有不明污漬,果斷報警並向警方提供褲子作為証據。最終,猥褻行為人被拘留10天。

  在金鶯處理的案件中,被害人有發生主動斥責嫌疑人的情況,一些証人會參與共同扭送,有嫌疑人當時承認,“我做錯了這個事情,但你們就不要把我再送到公安機關了”——這就是非常關鍵的証人証言。

  日前,記者了解到,張琳案件的被處罰對象提起行政復議。金鶯提示:“因為這一類案件証據比較單一,不管是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一定要把証據做扎實。”

  “他出來以后,我在地鐵上得更加小心”

  金鶯回憶,在不少案件中,猥褻行為都對被害人造成了或多或少的影響,一些不滿14周歲的兒童不再敢單獨乘坐地鐵去學校。在司法實踐中,是否對被害人造成身心傷害的實質后果,是猥褻案件量刑因素之一。

  張琳專門計算過猥褻行為人拘留期滿的日子,“他出來以后,我在地鐵上得更加小心”。她看見與那名男子當天穿著相似的人就躲著走。她不打算再背那天背的書包、穿那天穿的衣服。

  一個在火車上經歷過猥褻的女孩說,想到“那個大叔”下車后沖她一笑的眼神和表情,仍然會發抖,再也不敢坐綠皮火車﹔李盈瑩則很懊悔,“早知道定不了罪,我當時說什麼也要罵他一頓,讓他‘社死(社會性死亡)’”。

  公共交通領域的猥褻案件是現代社會的焦點問題。2019年,上海首例地鐵“咸豬手”案(強制猥褻)判決后,金鶯陸續接到幾通電話,來自各地司法機關,詢問她的定案思路。

  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金澤剛曾評價:現實中,有些地方對“色狼”的打擊仍有些保守,將很多嚴重猥褻舉動當一般猥褻行為來處理。但也應看到,對發生在公共交通領域的“咸豬手”現象是否該入刑,也不宜擴大化,一概而論,“在定性時,要嚴格框定在實事求是的范疇內,實現對‘咸豬手’的精准打擊”。

  近5年來,上海鐵檢院仍在思考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銜接,“這一類案件目前主要是靠公安機關移送過來”。

  2022年,上海鐵檢院依托與軌道交通公安共同成立的偵監協作辦,利用大數據系統,將軌道交通領域治安處罰案件作為數據源,設定兩年內多次被行政處罰,調看篩選出的案件証據卷宗,從中找出3起猥褻案件進行立案監督,認為“對於多次行政處罰的對象,証據確實充分的,綜合把握可以考慮刑事處理”。

  金鶯梳理的資料顯示,過去5年間,有10余起猥褻案件發生在鐵路系統。在沒有監控的臥鋪車廂,可能出現一些比較惡劣的猥褻案件。

  去年5月,一名男子在動車上對同車廂睡覺的女性旅客實施猥褻,脫其襪子、親吻並舔舐其耳朵。在被害人反抗后,該男子仍然未停止猥褻行為,最后被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金營說:“隨著鐵路公安防范打擊猥褻行為的意識和力度不斷增強,類似案件數量會增加,我們也想進一步完善‘取証指引’。”

  有法學專家提出,猥褻行為進行專門刑事立法,實現入罪化,但刑罰輕重也要予以相應的調整。

  在輕罪治理的背景之下,要從“源頭治理”。金鶯說,多年以來,上海鐵檢院始終不遺余力地對公眾進行宣傳,同時培訓地鐵工作人員,了解相關案件的處理流程,協助乘客進行報案。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對於“正在實行犯罪者,或者犯罪后及時被發覺的”,任何公民都可以將其扭送公安機關,所以,安全員和現場其他群眾都可以協助被害人“抓現行”,扭送公安機關待查。

  近年來,各地公安強化意識,重拳打擊地鐵公交內的突出違法犯罪行為,公安部公布的最新數據顯示,2023年夏季,全國公安機關開展地鐵公交猥褻婦女案件專項攻堅,破獲相關案件1070起,抓獲相關違法犯罪嫌疑人900余名。

  2023年4月,杭州市公安局公開一批行政處罰結果信息,一些猥褻他人或侵犯他人隱私違法者的姓名、處罰決定被公布。

  有人認為這對潛在的違法者起到了震懾作用,有人表示“誤傷同名”,還有人說“被懲罰人的合理權益也要保障”。記者今年再查詢時發現,目前公開的處罰書,已對作案方式等細節進行了省略處理,后續可查詢到的猥褻案件,違法者姓名也作了模糊處理。

  包括檢察機關在內,各方力量仍在努力探索守護軌道交通公共空間安全的策略。正如張琳所說的:“我們是要勇敢發聲,但發聲的不能隻有我們。”(見習記者 王雪兒 記者 秦珍子  為保護受訪者隱私,文中張琳、李盈瑩為化名)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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