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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產品五花八門,投資需謹慎

2024年04月23日08:56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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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畫:詹珊珊

  宣傳夸大其詞,投資人獲賠償

  某銀行與某基金公司約定,由銀行向基金公司提供私募股權投資項目的推介渠道。為此,銀行舉行了推介會,會上提供給投資者的募集說明書中有項目預計回報率4至5倍等內容。經推介,包括商貿公司在內的49名投資人與該基金公司簽訂協議投資案涉私募基金,商貿公司投資了2000余萬元。后該私募基金所投資的礦產項目在運營過程中陷入困境,虧損嚴重,基金至今沒有清算。

  於是,商貿公司訴至西城區法院,要求銀行賠償商貿公司本金、利息損失及律師費。銀行主張,其為完成基金推介工作進行非公開路演活動中,活動主講人及產品介紹資料均來源於基金公司,銀行僅為推介及資金代理收付機構,無需承擔銷售機構所負適當性義務,不承擔私募基金項下任何賠償責任。

  法官審理中發現,案涉基金的投資人聲明書及后附風險提示、風險提示確認函雖對產品相關的市場、政策、流動性、管理等各類風險進行了提示,落款處有投資者簽章確認,但均無日期。投資者據此主張上述風險提示文件系在簽訂認購合同后在銀行主導下進行的補簽。

  西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某銀行沒有審慎履行如實宣傳義務、告知說明義務,存在不當宣傳的行為。首先,募集說明書中“目標回報:預計4至5倍”的內容,雖然沒有明確保本保收益,但該表述的上下文都沒有提示該回報率僅系管理人追求的預期目標,沒有告知投資后該目標存在無法實現可能性,也沒有告知甚至會出現無法收回本金等后果。某銀行沒有審慎審查,應認定其沒有履行如實宣傳義務。其次,銀行還存在沒有履行告知說明義務的情形。案涉投資人聲明書及風險提示中雖有商貿公司簽章,但無具體簽署時間,也無証據証明銀行告知說明行為發生於商貿公司投資購買前。銀行沒有妥善保管其向投資者提示風險的相關記錄,也沒有舉証証明其及時向投資者告知說明了所售產品風險等具體情況,應承擔舉証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終,西城區法院酌情判令銀行按商貿公司投資總額10%的標准賠償200余萬元。

  法官說法:

  銀行作為銷售者雖非宣傳材料的提供方,但其亦為“賣方機構”的組成部分,對於發行方提供的宣傳材料,應當審慎核查,盡到向投資者如實宣傳、告知說明、風險提示的義務。若銷售機構不經審查即將發行人提供的推介材料用於銷售宣傳,並導致投資者受損,應承擔相應責任。此外,投資者應該提高警惕,不要輕信推介材料中畸高收益、超低風險等不實宣傳。

  員工私售“飛單”,銀行監管不力擔責

  嵇某成立某有限合伙企業后,伙同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為擴大吸收資金途徑,嵇某找到某銀行客戶經理趙某,讓其幫助尋找投資人。

  於是趙某向銀行客戶閆某推薦了嵇某企業發行的一支基金。閆某共認購150萬元。后該基金沒有依約向閆某支付本金及收益,發生虧損。

  經核查,監管部門查明某銀行在長達兩年多的時間裡,發生了多名員工違規向客戶推介、銷售非本行代銷私募基金及其他第三方理財產品的情況,銀行在員工日常行為管理和內部控制方面存在較為嚴重的漏洞。嵇某也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刑事處罰,閆某系嵇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被害人之一。閆某將銀行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投資損失及利息。

  西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銀行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根據監管部門的處罰認定,該銀行對員工日常行為管理內控措施不嚴,存在明顯疏漏,機構內部風險排查和防控措施力度嚴重不足,對員工日常履職行為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管理。其多個支行長期存在客戶經理違反監管規定銷售非本行基金產品的行為。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本應預見並採取合理措施防范員工私售非本行產品所帶來的風險,卻沒有通過有效的內控舉措發現並糾正這些存在巨大風險隱患的違規行為,違反了審慎經營規則,主觀上存在過錯。此外,投資人閆某系基於對銀行客戶經理趙某的工作身份、產品由銀行代銷等因素的信賴而購買的案涉產品。銀行沒有履行審慎的管理義務與閆某最終虧損結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最終,綜合考慮銀行的過錯程度、閆某本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欠缺必要的注意,以及嵇某犯罪行為參與度等因素,法院判令銀行向閆某賠償損失金額的20%。

  法官說法:

  多數情況下,涉“飛單”產品案件中,金融機構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銷售人員具有真實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身份,銷售場合為金融機構的正常工作地點,此時金融機構對於消費者購買“飛單”產品存在用人失察、內控薄弱、管理鬆懈的責任,因此,雖然金融機構並非違規理財產品的發行方或銷售方,但仍要對投資者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

  增信措施不屬實,違反盡調義務須賠償

  某租賃公司與某石化公司約定,石化公司將其所有的資產轉讓給租賃公司,再由租賃公司出租給石化公司,石化公司按期支付租金。石化公司承諾支付租金的主要來源為其向某石油公司供貨而產生的應收賬款,並以該應收賬款向租賃公司提供了權利質押。

  后租賃公司將其享有的對石化公司的租金請求權及擔保權益整體轉讓給某証券公司,証券公司通過發行資產支持証券的方式融資,向租賃公司支付轉讓款。証券公司作為管理人針對資產支持証券產品出具的《盡職調查報告》載明,石化公司供銷關系穩定,上下游均為大型國企,實力強勁,專項計劃基礎資產真實,現金流持續、穩定等內容。

  該資產支持証券的某投資人認購400萬元,虧損后訴至法院,要求証券公司賠償本金及收益損失。

  西城區法院經審理發現,石油公司向証券公司復函否認應收賬款基礎合同印章的真實性,刊登聲明否認與石化公司有業務往來並向公安機關報案,石化公司法定代表人認可偽造了石油公司証照、印章辦理融資租賃,法院認定,証券公司在《計劃說明書》中披露的應收賬款信息不真實,盡調報告嚴重失實。而訴中法院就石油公司應付賬款核實發現,証券公司存在沒有核對合同編號、沒有實地走訪、沒有核實受訪人員身份等違反基礎性盡職調查義務的問題。應收賬款為石化公司償還租金的主要來源,也是資產支持証券產品收益的重要保障,証券公司的盡職調查方法與調查事項重要性不相匹配,調查所得的信息不足以使証券公司確信應收賬款及其質押事實的真實性,証券公司沒有對基礎資產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該行為與投資者的虧損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最終,法院判令証券公司向投資者賠償全部本金400萬元及收益損失。

  法官說法:

  本案中管理人沒有進行基礎性盡職調查工作,嚴重違反了盡職調查義務,法院判令管理人不僅承擔投資者的全部本金損失,還要承擔收益損失。認真、全面盡職調查是金融理財類產品管理人的重要義務,調查的程度應當達到使管理人有合理理由確信投資文件、宣傳資料等真實、准確、完整,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如果管理人的盡職調查沒有達到上述標准,可能導致產品出現完全無法兌付的風險,此時,管理人應當因違約行為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田 婧 劉茜倩)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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