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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竇性心動過緩”風險系數高為由拒錄求職者

深圳一公司違反平等就業原則被判道歉並賠償

2024年04月18日08:34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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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深圳某公司在深圳某報紙刊登致歉聲明,就招聘時對應聘者李某進行差別對待,違反了平等就業原則,妨害其作為勞動者實現平等就業權、損害其人格權的行為深表歉意。日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該案,判決某公司向李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及相關損失6000元,該公司均已主動履行完畢,李某也表示接受該公司的道歉。

李某患過小兒麻痺,后遺症導致其肢體障礙,持有殘疾人証。在深圳某公司的一次招聘中,李某順利通過兩輪面試后,收到了錄用通知,被確認為運營主管崗位,工作地點在深圳。

李某按照該公司要求進行入職體檢后,便專門從生活工作多年的廣州搬到深圳,安頓好必要的食宿等事宜,前去報到。然而,在辦理入職手續進入尾聲時,該公司看到李某體檢報告顯示“竇性心動過緩”“需要定期復查”,即稱不願接受風險系數高的候選人,拒絕其入職。

李某認為,該公司以其體檢結果“風險系數高”為由拒絕其入職,沒有依據,屬於就業歧視,遂訴至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該公司登報道歉,並賠償自己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以及搬家、租房、誤工等經濟損失8000余元。

庭審中,某公司辯稱,李某應聘的崗位需要出差、應酬,且經常晚上工作,因其體檢報告顯示竇性心律異常且需要定期復查,擔心其身體存在風險。公司已向李某明確表示過歉意,李某也未舉証証明其遭受到精神損害,因此,公司無需登報道歉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主張招聘公司實際系因其左下肢肌肉萎縮而拒絕錄用,其殘疾人証也載明其存在肢體殘障,該公司最終以“風險系數高”為由拒絕錄用李某,並未明確具體原因,該拒錄理由未合理排除李某主張的可能性。我國無任何法律法規規定運營主管崗位屬“竇性心動過緩”患者禁止從事的工作類型,且李某的體檢報告亦載明“大多數心動過緩無重要的臨床意義”,即便該公司確因李某體檢報告而拒絕錄用,其基於與履職內在要求無關的身體條件對李某進行差別對待,顯然違反了平等就業原則。

法院認為,雖然該公司主張其基於用工自主權,有權拒絕錄用風險系數較高的候選人,但其行使用工自主權不能逾越該權利的邊界。其基於李某身體條件作出不合理的差別對待、排斥或限制行為,妨害了李某作為勞動者平等就業權的實現,亦損害了李某的人格權。李某要求公司登報道歉,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判決該公司向李某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誤工費及搬家費等損失6000元。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深圳中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平等就業權系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應提供平等就業機會及公平就業條件。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難以選擇和控制的民族、種族、性別等先賦因素,以及婚育狀態、殘障情況等與工作內在要求沒有必然聯系的因素拒絕錄用,侵害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損害勞動者人格尊嚴,亦不利於公平有序的就業市場秩序及就業環境的構建。

現實中,不少求職者有著與李某相似的經歷,用人單位以用工自主權為名行就業歧視之實的事情時有發生,且往往發生在更為隱蔽的情景之下,不易辨明、難以取証。用工自主權與平等就業權的邊界應當結合具體崗位的內在要求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但應該明確的是,用人單位不得以與工作崗位內在要求無關的身體條件而對勞動者予以差別對待,限制勞動者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記者 李 倩 通訊員 張建國)

(責編:木勝玉、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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