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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主播跳槽 違約金怎麼算

2024年04月17日08:31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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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網絡主播跳槽 違約金怎麼算

  “網絡直播作為新型互聯網行業,主要通過提升訪問流量增加市場份額,進而獲取利潤,優質主播資源對於平台公司的發展至關重要,但平台公司往往通過高額違約金作為約束、管理主播的重要手段,由此也易引發因主播跳槽而產生的合同糾紛。”談及日前審結的網絡主播合同糾紛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一中院”)清河法庭法官徐冰深有感觸。面對平台公司訴請主播支付的1000余萬元違約金,徐冰團隊酌減了違約金數額,依法維護了雙方權益。

  網絡主播與平台公司間是勞動關系還是合作關系?法律對高額違約金是否有明確規定……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採訪了承辦法官和相關學者。

  千萬元違約金是否合理?

  2021年,某直播平台公司與主播藝人張琦(化名)簽訂了“主播簽約協議”,約定雙方為獨家直播合作關系,張琦保証在合同有效期間,僅在這家直播平台公司開展直播,如有違反,公司有權解除協議並追究張琦的違約責任。

  隨后,雙方因收益分配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張琦未經公司同意,在競品平台開展直播,公司依據協議約定,要求張琦支付10倍收益的違約金,張琦則認為,合作期間直播收益僅有100萬元左右,1000余萬元違約金明顯過高,向法院申請酌減。

  北京一中院清河法庭法官助理童晶晶表示,由於互聯網公司的基本運營模式及主播對互聯網直播平台的重要作用,主播藝人“跳槽”可能會給直播平台造成合同預期利益損失、支持成本無法增值損失、商業競爭利益損失等方面的實際損失,對此,直播平台公司常常通過約定高額違約金,預防主播“跳槽”。

  “法律賦予了違約一方要求調整違約金的權利,當違約金過分高於因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時,法院可根據當事人請求調整。”徐冰說,守約方的損失是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著重需要考量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調整違約金應以“損失范圍”為基礎,並兼顧合同主體、交易類型、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履約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進行衡量,作出裁判。

  徐冰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根據民法典規定,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上限不得超過違約方訂立合同時可預見的損失,約定的違約金超過“損失范圍”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認定為違約金過高。

  童晶晶解釋說,大部分平台公司在主播跳槽后,通常會以主播合作期間的月收益乘以剩余未履約時間作為可得利益。“這在網絡直播服務糾紛中,往往難以得到支持,主要原因在於直播收益缺少持續性。”

  此案中,北京一中院選取了協議的履行程度、當事人收益情況、雙方主觀過錯、對違約后果的預見能力等因素,在認定主播構成根本違約的基礎上,酌情減少了約定違約金金額。

  勞動關系還是合作關系?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搜索發現,此類糾紛並非個案,近年來,多地法院陸續審判了一批網絡主播違約糾紛案。

  徐冰介紹說,網絡直播平台與網絡主播之間大多簽訂主播協議,確定雙方的法律關系。簽約主體有時為兩方,大多數情況為三方:網絡直播平台、網絡主播、娛樂經紀公司(行業內簡稱“公會”)。平台的用工模式往往決定了網絡主播與網絡直播平台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目前,我國網絡主播的工作模式主要有公會簽約型、獨立型和平台簽約型。

  在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教授馮喜良看來,勞動關系認定的核心標准是從屬性,包括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和組織從屬性。即通過勞動管理制度、勞動紀律與懲戒、日常監督管理等要素考量人格從屬性﹔通過勞動報酬支付形式、數據信息作為生產資料等考量經濟從屬性﹔通過企業經營組織方式等考量組織從屬性。

  有學者認為,大多數網絡主播和直播平台簽訂的主播協議名稱裡有“合作”二字,協議通常專門注明雙方不構成勞動關系或約定雙方構成合作關系。網絡主播的絕大部分收入並不依靠直播平台支付的“底薪”,主要源於粉絲的“打賞禮物”。因此網絡主播與直播平台之間沒有勞動關系。

  也有觀點認為,網絡主播雖然是線上工作方式,工作實質仍是勞動需求方與供給方的用工結構,體現了明顯的從屬性,同時網絡主播期望獲得高額“打賞”,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直播平台投入資源,推廣宣傳。

  徐冰告訴中青報·中青網記者,實踐中,法院會重點審查直播平台公司或經紀公司是否會對主播指派工作,即主播在直播設備、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等內容與形式方面是否需要服從公司要求﹔主播的主要收入來源是平台公司或經紀公司發放的“底薪”,還是源於粉絲的“打賞”﹔主播提供的直播服務是否是直播平台公司或經紀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

  馮喜良認為,新就業形態中用工性質的判定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勞動權益緊密關聯,處理此類案件時,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應審慎對待。

  雙方簽約應自由平等

  主播是直播平台最重要的資源,是直播平台的核心競爭力。馮喜良表示,主播跳槽給平台造成的損失往往難以計算,平台與主播簽訂獨家直播協議是直播行業的普遍現象。

  徐冰建議,直播平台公司與主播簽訂合同時,應優化改進:主播簽約合同多為線上簽署,簽約后,主播無法持有合同文本,為保障主播簽約時,充分閱讀並理解合同內容,可以採取技術措施對於關系到重要權利義務的合同條款作出提示,簽約后,亦應為主播查閱合同內容提供便利。

  同時,取得收益為主播的主要權利,在簽約合同中或平台軟件上應對收益分成比例作出明確約定,避免因約定不明引發糾紛。值得關注的是,平台公司相對於一般主播,具有締約的優勢地位,平台應合理設置違約責任條款,在約束主播嚴重違約行為的同時,對於平台違約行為及違約責任亦應明確約定,避免雙方權利義務明顯失衡。(記者 韓飏)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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