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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性中暑應當認定為工傷

四川高院實質化解一起工傷行政確認糾紛案

2024年04月11日08:50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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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職業性中暑應當認定為工傷

 近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工傷認定的行政確認糾紛案。案件由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王樹江擔任審判長,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王麟出庭支持抗訴。部分全國、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專家學者以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人員現場旁聽庭審。

羅某系某建筑公司承建項目工地的工人,公司為其購買了工傷保險。2018年7月19日,羅某工作結束收拾工具時突然暈倒,隨即被送往醫院救治。7月25日,羅某經醫治無效后死亡。8月2日,羅某妻子鄒某申請司法鑒定,鑒定認為“羅某符合中暑后突然暈倒,頭部著地,致腦挫裂傷出血性梗死,繼發大葉性肺炎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障礙死亡”。10月29日,鄒某向綿陽某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該人社局要求鄒某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補正通知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鄒某向具有診斷資質的醫院和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申請對羅某進行職業病診斷,均未被受理,未能補正。12月26日,鄒某向綿陽某人社局提交情況說明,稱因故補正不能。

2019年1月25日,綿陽某人社局作出決定:因羅某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患職業病的”,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規定,因此不予認定羅某因工受傷。

2019年5月10日,鄒某不服該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判決支持鄒某的訴求。綿陽某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羅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突發熱射病,搶救時間超過48小時,也不能証明患職業病的事實,羅某的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故駁回了鄒某的訴訟請求。

鄒某遂向檢察院申請監督,經羅某的女兒申請,四川大學華西第四醫院於2022年4月作出《職業病診斷証明書》,診斷結論載明羅某為職業性中暑(熱射病)。

四川省檢察院據此提起抗訴,認為羅某的職業病診斷証明屬於行政訴訟新証據且符合法律規定,能夠証明羅某患有的熱射病屬於職業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新証據足以推翻生效判決。

四川高院受理案件后,合議庭迅速找准問題症結所在:綿陽某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系因鄒某未能提交職業病診斷証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但其未能提交確系客觀原因所致,並非其自身過錯,不應由其承擔不利后果﹔鄒某在二審之后已取得《職業病診斷証明書》,認定羅某屬於職業性中暑(熱射病),行政機關應當重啟工傷認定程序。如果能夠通過行政協調實現實質性化解,更有利於保護患職業病職工的合法權益。

找到審理方向后,合議庭與承辦案件的檢察官共同走訪衛健委以及相關專家學者,充分聽取意見,並多次到省市兩級人社部門座談,就案件實質爭議進行交流,經過反復溝通、協調,最終解決了相關的程序性問題。

四川高院與四川省檢察院聯合發出司法(檢察)建議,綿陽某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再次調查告知書》,決定對羅某的工傷認定申請進行再次調查和認定。鄒某當庭提交了撤回再審請求的書面申請。

四川高院審理后認為,勞動者享有獲得勞動安全保護、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享有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權利。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患職業病的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職業病診斷証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綿陽某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系因鄒某未能提交《職業病診斷証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但其未能提交確系客觀原因所致,並非其自身過錯,不應由其承擔不利后果。本案審理過程中,綿陽某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再次調查告知書》,鄒某請求再審改判綿陽某人社局重新啟動工傷認定程序的訴訟目的得以實現,本案行政糾紛已得到實質性化解。鄒某自願撤回再審請求,是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予以准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准許鄒某撤回再審請求,終結本案再審程序。

■法官說法■

2013年《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已將中暑列入職業病范疇。實踐中,職業性中暑(熱射病)被認定為工傷的案例極少,本案在四川尚屬首例。究其原因,一方面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相關部門忽視“職業病應當被認定為工傷”這一標准以及“熱射病屬於職業病范疇”這一問題﹔另一方面具有熱射病診斷資質的專業機構和人員較少,無形中加大了認定難度。“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法檢兩長出庭履職,並共同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體現了共同的司法理念和司法價值觀,將進一步提高全社會對職業病的認知,激活職業性中暑(熱射病)應當認定為工傷這一法律適用規則,推動完善職業病認定和防治體系,充分發揮“辦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作用。 (記者 姜鄭勇 吳 瑩 通訊員 陳 甜)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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