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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機動車道上違法停車致路人繞行被撞身亡

宣城中院判決違停車車主和肇事車司機承擔賠償責任

2024年04月10日09:02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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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非機動車道上違法停車致路人繞行被撞身亡

因有人在非機動車道上違法停放汽車阻擋道路正常通行,行人在繞行過程中與一輛電動車相撞倒地受傷,后不治身亡,誰該擔責?近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宣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違規停放車輛的所有人李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肇事的電動車駕駛人魯某承擔40%的賠償責任。

2022年9月18日,受害人程某步行至宣州區古泉鎮某非機動車道路口時,遇前方非機動車道內范某、邵某分別停放的兩輛重型半挂牽引車,程某由輔道繞行,與道路前方迎面駛來魯某駕駛的無號牌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擦,造成程某倒地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魯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范某、邵某共同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程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程某即被送往醫院治療。9月26日,程某因病情惡化,搶救無效死亡,共花費醫療費23279.89元,其中魯某墊付了9200元。經交警部門委托,安徽某鑒定中心作出的鑒定意見認為,程某符合因交通事故機械性暴力致重型顱腦損傷而死亡。另查明,事故車輛的實際車主為李某,該兩輛車挂靠在宿州市某物流公司名下從事運輸經營,事發時未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范某、邵某系李某聘請的駕駛員。程某的妻子遲某、四名子女作為原告,將魯某、范某、邵某、李某、宿州市某物流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上述被告共同賠償各項損失33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對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和作出的責任劃分予以採納。

法院審理后認為,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范某、邵某在停放車輛的過程中違規停車並由此引發交通事故,造成程某受傷,系因提供勞務造成他人損害,應由接受勞務一方即李某對上述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范某、邵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李某可在承擔賠償責任后依法向范某、邵某進行追償。案涉車輛均挂靠在宿州市某物流公司名下,該公司應對李某承擔的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案涉的兩輛重型半挂牽引車及其牽引的自卸半挂車、電動三輪車均未投保交強險,賠償義務人應否在各自的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魯某被鑒定為機動車的電動車輛能否依照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法院認為,魯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雖經鑒定屬於機動車,但因其無法登記機動車號牌,駕駛人員也無法申領到相應的駕駛資格証書,客觀上無法投保交強險,不應強加其投保交強險的義務,故不能以其作為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承擔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賠償責任。對案涉違規停放車輛的責任承擔應否適用交強險的限額比例規則,法院認為,李某對其所有的車輛依法具有購買交強險的義務,若由車輛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肇事人魯某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公平原則,則明顯不公。據此,結合五名原告的訴請,法院核定交通事故致程某死亡的經濟損失合計33.6萬余元,確定由李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魯某承擔40%的賠償責任﹔宿州市某物流公司對確定的李某的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魯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 周瑞平 通訊員 胡光月 李 雯)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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