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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牆”之外,更需要法制的牆

2024年04月10日08:47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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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人牆”之外,更需要法制的牆

  一名考生考了高分,眼看要“上岸”,卻撞到岸上的一堵“人牆”。

  最近,南京大學拒絕了一名考研總成績位列專業第一的考生,備注“復試不合格”。網傳該考生曾有在宿舍虐貓並錄制視頻上傳網絡的行為,南大有關部門回應稱“部分為真”。

  此后,該考生申請調劑蘭州大學,並出現在復試考場,引發強烈關注。4月8日晚,蘭州大學核科學與技術學院公布研究生調劑擬錄取名單,未見該考生姓名。

  為什麼我要說考生撞到了“人牆”,因為回顧事件全貌,不難看出,攔住這名考生的很重要的一個力量,是輿論的呼聲。人們緊盯著這個人的名字,向學校反映他的情況,在網絡社交平台發布他的信息並對大學喊話。在某種意義上,他與校門之間,早就站滿了“人”。

  我尊重兩所高校的決定,並相信這樣的決定基於事實和學校招生的原則。我也深深共情網友的呼聲,除了作為養貓人的身份,更出於對學校“教書”更要“育人”功能的理解。

  眼下,除了期待相關高校能針對此事發聲,就此類事件形成一種共識外,我們還應該思考一系列問題。一名虐貓者曝光,被民意擋住,受到懲戒,這是小概率事件。“人牆”擋住一個施虐者一次,下一次呢?更多更隱蔽的場景下呢?不讓虐貓者考上研究生,還得不讓他繼續虐貓,靠人牆不夠,還要依靠法律——一個虐殺小動物的人,不一定敢無視人類社會違法犯罪的成本,比“人牆”更能“扛”的,是法律與制度的牆。

  有媒體人說,對認錯悔過的年輕人,不要一棒子打死,要給機會。我不太同意,錯和錯不同,監督悔過的機制也不同,機會更是泛泛而談,一定要制定規則,區分行為的性質,決定后續如何——今年全國兩會,有委員呼吁酒駕處罰記錄不要伴人終生﹔但人們堅定地支持,對性侵學生的教師,除了罪刑法定,還要永遠拉入教育行業黑名單。

  我們很無奈,眼下還沒有法律來懲戒上述考生的虐貓行為,在“法無明文規定者不為罪”和“法無明文規定者不處罰”的前提下,我們也無法談“處罰與違法行為相適應”。但我們可以從另一個角度看看這件事,想想人們不斷反映問題、試圖讓高校不要錄取那名考生,到底是在表達什麼樣的訴求和向往。

  首先當然是對萬物的善意和對暴力的憤慨。中國人愛惜自然、眾生平等的觀念自古有之,唐代詩人白居易曾作詩《鳥》,表達這種“共情”:“誰道群生性命微,一般骨肉一般皮。勸君莫打枝頭鳥,子在巢中望母歸。”后兩句甚至成為街知巷聞的俗諺。出於對自身的保護,人們也在呼喚安全的生存環境。近年來,借助互聯網,人們看到一些極端暴力事件,也累積了或多或少的心理衛生知識,對虐殺動物與暴力犯罪行為之間的聯系,有極強的警惕﹔對社會情緒裡的戾氣,也有敏銳的感知。針對當下生命教育缺失、青少年心理問題多發等情況的討論從未停歇。人們默認為一個折磨動物的人是冷血的,懼怕他來到身邊,或擁有更大的影響力。有網友建議,“先不說讀研的事,先讓他看醫生,接受心理治療”。

  此外,這起事件中最值得討論的,是人們對“規則”的期待。保護動物免遭不必要的侵害,人們柔軟的心意應該轉化為剛性的權利。

  香港法例第169章《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對“殘酷對待動物”定罪者可處20萬元港幣罰款和3年人身監禁。該條例對“動物”是這樣界定的:包括任何哺乳動物、雀鳥、爬虫、兩棲動物、魚類或任何其他脊椎動物或無脊椎動物,不論屬野生或馴養者。該條例規定之細,精確到打、踢、惡待動物的動作,運送動物的箱、簍體積結構,處理傷病動物的原則等。條例特別提到,不適用於在宰殺或預備宰殺動物作人類食物的過程中所作出或不作出的作為,“但若如此宰殺或預備宰殺動物為動物帶來不必要的痛苦,則屬例外”。

  “不必要”三個字,就是人性與惡的距離。

  我想,人類如此精明,“不必要”去爭論什麼是“不必要”的痛苦,那是常識,對於折磨、虐待、侵害,我們從來心知肚明。針對給動物帶來“不必要”痛苦的人類,行為規定得細一點,懲戒也規定得細一點,這樣我們就能在拍案而起之余,還能拍案說法。

  眼下,大學對虐貓考生關上了門,然后呢?我很擔心,看著蘭州大學公布的擬錄取結果,大家拍手稱快,然后“此事翻篇”,誰來監督虐貓者的“悔過”與承諾呢?——貓不會說話,不存在任何一隻能舉報虐殺者“再犯”“累犯”的小動物。

  但願溫暖的“人牆”之外,制度的牆更堅實。(余數 )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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