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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轉貸不是“財富密碼” 還有可能違法

2024年04月03日08:26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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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高利轉貸不是“財富密碼” 還有可能違法

  行為人看似聰明,從事“無本賺高利”的轉貸生意,雖能獲得一時的收益,但也有更大可能血本無歸,甚至身陷違法犯罪境地。

  “從銀行貸款100萬元,轉手借給他人獲利20余萬元”“年利率6%從銀行貸款,四倍LPR轉貸他人”……層出不窮、充滿誘惑的高利轉貸廣告,是信貸市場上的常見情況。一些人甚至認為自己找到了“財富密碼”,為賺取利差瘋狂高利轉貸,肆無忌憚用銀行的錢“生錢”,“空手套白狼”牟取暴利,實際上極有可能滑入犯罪的深淵。

  所謂高利轉貸,是指信貸資金不按銀行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而是轉貸給他人獲取利差,不僅是一種不誠信行為,更是一種違法違規行為。由於高額利差極具誘惑、出借人法律意識淡薄、相關違法成本不高、銀行風險控制不到位等多種因素,近年來高利轉貸案件頻發,增加了融資成本,偏離了國家對資金投向、利率管控等政策導向,影響國家對資金監管的准確性,導致一些地區金融秩序遭到破壞,亟須引起重視。

  行為人看似聰明,從事“無本賺高利”的轉貸生意,雖能獲得一時的收益,但也有更大可能血本無歸,甚至身陷違法犯罪境地。具體而言,高利轉貸存在以下法律風險:一是轉貸合同無效。出借人存在高利轉貸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的,將導致借款合同無效,關於利息的約定亦無效。二是被追究刑責。出借人以轉貸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數額較大的,可被認定為高利轉貸罪,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實踐歷來對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行為給予否定性評價。事實上,高利轉貸的風險和隱患早已引起重視,最高人民法院先后發布多個司法解釋和通知對高利轉貸行為進行防范和規制。例如,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對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進行列舉,規定高利轉貸無效。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法發〔2017〕22號),要求依法否定國有企業“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的放貸行為的法律效力。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要求“要依法否定高利轉貸行為、職業放貸行為的效力,充分發揮司法的示范、引導作用,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並且在司法審判領域中正式提出“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

  除了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的完善外,打擊防范高利轉貸行為還需多管齊下、多方發力。為此,筆者建議:

  一是加強法治宣傳。人民法院可以聯合金融機構,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報刊、網絡媒體等,線上線下大力宣傳高利轉貸相關法律法規,告知高利轉貸的風險及法律責任,引導民眾合法使用貸款。

  二是加強裁判指引。通過發布指導性案例或者出台統一司法解釋,對高利轉貸案件中的法律適用、裁判標准作出規定,或者上級法院加強對下級法院的業務指導,統一各地法院的裁判標准,引導人們遠離高利轉貸,切勿以身試法。

  三是加強懲戒力度。適當提高違法犯罪成本,讓高利轉貸者無利可圖,對違法所得數額達到一定金額、涉嫌犯罪的行為,依法嚴格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與此同時,金融機構的改革和發展也是治理高利轉貸的必要之舉。隻有切實改變中小企業和自然人融資難、融資貴的現狀,完善風控機制,增強金融業務的精細化管理水平,加強貸前審核、貸中監控、貸后追蹤,認真做好各環節的審查和落實,才能從源頭上杜絕和避免高利轉貸行為的發生。(陶 然  作者單位: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人民法院)

(責編:木勝玉、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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