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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貨合同未履行,約定的中介費咋辦?

湖南一公司違背誠信公平原則訴請退還全部中介費未獲支持

2024年04月02日08:46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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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供貨合同未履行,約定的中介費咋辦?

中介人促成買賣雙方簽訂購銷合同,簽約當日賣方向中介人支付了5萬元佣金,其后因賣方未交付貨物導致購銷合同解除,賣方訴至法院要求中介人退還中介費。近日,湖南省祁東縣人民法院審結這起中介合同糾紛案件,經審理判決中介人退還50%中介費。

2020年3月1日,經中介人李某居間介紹,術某公司與高某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約定高某向術某公司訂購1萬台額溫槍,高某預付了部分貨款。同時,李某與術某公司簽訂一份居間協議,協議約定,李某介紹了1萬台額溫槍客戶訂單,術某公司按每台30元的價格向李某支付佣金,簽約當日術某公司向李某支付5萬元佣金,剩余佣金將在高某付完尾款后2小時內結清﹔如因工廠原因需退款給客戶,該佣金部分應按相應比例退回。臨近購銷合同約定的交貨時間,術某公司卻一台額溫槍都未交付,高某遂與術某公司解除了合同。術某公司退還貨款后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返還中介費5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術某公司與李某簽訂居間協議成立並生效,雙方成立中介合同關系。本案中,李某作為中介人已經促成術某公司與高某簽訂了購銷合同,履行了居間義務,理應獲得中介報酬。然而,案涉購銷合同在履行過程中,術某公司未如約交付貨物,從而導致購銷合同解除,並退還了高某預付的貨款。因雙方在居間協議中約定,“如因工廠原因需退款給客戶,該佣金部分應按相應比例退回”。術某公司因自身原因退還貨款后,李某應按照相應比例退回佣金。但本案出現了術某公司未交付額溫槍的極端情形,其要求已履行完居間義務的李某退還全部中介費,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故法院綜合考慮術某公司的違約程度、李某從事中介活動產生的必要支出,酌情判定李某退還術某公司50%中介費2.5萬元。宣判后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后經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已生效。(劉衛東 伍中民)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中介人的義務是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若中介人已經履行了中介義務,促成了合同成立,即便合同后來被解除,中介人對此並無過錯,合同的解除不影響中介費的收取。 (記者 陶 琛 通訊員 唐奇奇)

(責編:木勝玉、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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