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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履行完的交通事故賠償協議能否反悔?

法院:存在重大誤解的協議可申請撤銷

2024年04月02日08:46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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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傷者因缺乏專業醫學知識,在未作准確診斷的情況下與對方達成賠償協議后能否撤銷?近日,湖北省谷城縣人民法院以存在重大誤解情形為由,判決撤銷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賠付協議書。

2023年8月,張某騎電動車與李某駕駛的貨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張某右腿受傷。事發后,保險公司人員在場。張某以為自己只是皮外傷,很快就會恢復,便與李某達成賠償1000元的賠付協議書。后張某傷情惡化,並住院治療。

2023年9月,張某以賠付協議書存在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上述賠償協議。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在發生交通事故時,與李某簽訂賠付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事故發生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亦未損害國家、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當認定合法有效。該協議簽訂后,張某發現自身傷情惡化,與協議賠償內容嚴重不符,存在重大誤解情形,且在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撤銷協議的訴訟請求。法院遂判決撤銷張某與李某簽訂的賠付協議書。

■法官說法

重大誤解是指一方當事人因自己的過失導致對民事行為的內容等發生誤解而發生的行為。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有三條:一是誤解的一方當事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二是誤解當事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的身份、標的物的情況、價款或者報酬等方面發生重大的錯誤理解﹔三是誤解是由誤解的一方當事人的過失造成的,而不是因為他方的欺騙或者不正當行為影響造成的。本案中,受害一方因缺乏專業醫學知識,對自身傷情不能清楚認識,在未作准確診斷的情況下,不能精准認識自身損害是否構成傷害以及傷害等級,因而產生誤解判斷,據此達成的協議內容與當事人意欲表示的意思不一致,且該錯誤認識與民事法律行為的后果有因果關系,據此作出的意思表示屬於重大誤解,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記者 丁 俐 通訊員 付尚麗)

(責編:木勝玉、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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