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擬以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等手段促進生態環境保護
3月26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舉行,《雲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請大會審議。
會上,省司法廳負責人就《條例草案》作說明,《條例草案》包括監督管理、綠色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等內容。為使《條例草案》更加全面、精准貫徹國家意志和改革構想,借鑒浙江、福建、青海、吉林、河北、貴州、天津的相關立法經驗,並與雲南省創建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的戰略定位契合,將名稱確定為雲南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同時,《條例草案》的名稱中“生態環境”的表述更能體現環境保護立法中“大環保”的定位,囊括資源法規、環境法規、生態法規,內涵和外延更加豐富。
《條例草案》設置綠色發展章節,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章節設置基礎上,借鑒吸收《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的先進立法經驗創設的章節。該章節的設置,不僅是踐行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重要制度設計,也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有關“加快發展方式綠色轉型,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綠色化、低碳化”的關鍵舉措,更是在生態環境保護中謀求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條例草案》對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出規定。規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確定了賠償義務人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將其作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情節;規定了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制度,以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等手段促進企業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規定了碳達峰碳中和相關制度,明確省人民政府制定碳達峰碳中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推進機制的職責。
《條例草案》體現雲南特色,其中規定構建國家西南生態安全屏障相關內容,明確全省有關人民政府構建生態安全格局的職責﹔結合《雲南省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的相關內容,規定了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對雲南省污染防治重點領域的六大水系雲南部分及高原湖泊保護作出規定。據悉,《條例草案》將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作進一步審議。(杜仲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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