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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拒絕出庭逃避應訴 法院如何處置

2024年03月22日08:35 | 來源:雲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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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當事人拒絕出庭逃避應訴 法院如何處置

  【案情】徐某某駕駛機動車刮擦了步行的高某某。該事故經姚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徐某某負主要責任,高某某負次要責任。高某某因事故受傷后被送至醫院治療產生的相關費用,徐某某拒絕賠償。高某某遂向姚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告徐某某送達了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舉証通知書等相關法律文書。開庭當天被告徐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並拒絕接聽電話,承辦法官遂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經審理,依法判決由被告徐某某賠償高某某因此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合計13312.66元,現判決已生效。

  【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過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院可以缺席審判的情形包括: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審判﹔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法院裁定不准撤訴,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告向其送達應訴手續,公告期屆滿后,債務人仍不應訴,在借貸關系明確的情況下可以缺席審判﹔在審理中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在借貸關系明確的情況下,可以缺席審判。

  法官提醒,出庭應訴是當事人享有的法定訴訟權利,更是應盡的法定義務。被告不到庭,相當於放棄了答辯、舉証等各項訴訟權利,不利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還可以拘傳。(閔以榮)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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