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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隱瞞艾滋病史 法院判決撤銷婚姻關系

2024年03月22日08:35 | 來源:雲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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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婚前隱瞞艾滋病史 法院判決撤銷婚姻關系

  【案情】近日,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作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生效后,首例撤銷婚姻判決。2023年9月,女子於某與男子高某登記結婚,在辦理完結婚登記手續后,於某才知悉高某患有艾滋病。對此,高某也承認自己隱瞞了已於2019年身患艾滋病的事實。隨后,於某以高某未在婚前告知其患有艾滋病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婚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高某在婚姻登記前隱瞞其身患重大疾病的事實,現原告於某在知情后一年內請求撤銷婚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其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決撤銷原告於某與被告高某的婚姻關系。現該案判決書已經生效,法院依法向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寄送了民事判決書。

  【釋法】雖然艾滋病不屬於直接導致婚姻無效的疾病,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婚姻關系一方對於患有這類可能對婚姻生活有重大影響的重大疾病,仍然負有婚前告知義務,不告知的,無過錯方可要求撤銷婚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規定,艾滋病作為會影響結婚、生育的指定傳染病,屬於婚前應當如實告知另一方的重大疾病。

  但並不是隻要身患重大疾病就不可以結婚,如果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前已如實告知,則婚姻關系不可撤銷。

  值得注意的是,撤銷婚姻關系不同於離婚。按照法律規定,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雙方不產生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簡而言之,婚姻撤銷后,視為雙方未結過婚,雙方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並非夫妻共同財產,應由雙方協議處理,若協議不成,法院將按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總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完善了婚姻撤銷制度,增加了一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可作為撤銷婚姻關系的法定事由。

  將隱瞞重大疾病作為婚姻的可撤銷的事由,而非無效事由,賦予婚姻關系當事人一定的選擇權,充分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所弘揚的婚姻自由,夫妻之間的相互坦誠、相互忠實、相互尊重的原則,同時也是該法誠信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的具體體現。(王建萍)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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