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搬遷而保管物無人認領該如何處理
【案情】昆明某銀行支行營業場所拆遷,該行對外開展保管業務的保管箱因是整體安裝固定無法搬走。該行多次通過張貼告示、登報公告、官網通知、電話短信聯系等方式,通知客戶於2023年3月13日前領回存物,但取回期限屆滿后,仍有客戶未到銀行領回保管物。
為保障客戶權益,該行決定委托某公司派技術人員開啟保管箱,將保管箱內存物搬遷至該行金庫保管。但怎樣做才能客觀記錄保管箱搬遷全程、固定証據,維護客戶和銀行的合法權益?該銀行相關負責人找到雲南省真元公証處,提出辦理保全証據公証的申請。
2023年3月13日至3月20日,4名公証員隨同申請銀行的授權代理人、該行委托負責開啟保管箱的公司技術人員及專業攝像人員,就該行保管箱存物搬遷行為,通過拍照攝像的方式,對保全地點的周邊環境、保全地點定位、保管箱的開箱及存物搬遷過程進行了保全証據公証。
在此過程中,556個保管箱的整個搬遷全程由公証員使用本人手機進行拍照保全﹔保管箱開啟、存物搬遷及排查行為均由申請銀行聘請的專業攝像人員進行全程攝像,申請銀行即時拷貝攝像文件,並保存於申請銀行處。公証員對搬遷期間的保全現場情況進行記錄,制作形成整體工作記錄,並將每日保全取得的照片及截圖統一進行選取、編排、打印,按照保管箱號,分別制作形成現場工作記錄。
為方便銀行使用,公証員對每一個保管箱的開啟及搬遷全程均出具公証書,為今后可能發生的糾紛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公証書辦理完畢至今,共有20余名保管箱客戶順利領回保管箱內存物。
【釋法】保全証據公証是指公証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對與申請人權益有關的、有法律意義的証據、行為過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對申請人取証行為真實性予以証明的活動。保全証據公証書在訴訟中作為証據材料,通常能被法院直接採信並免於質証,是非常有效的固定証據方式之一,故而能夠起到預防糾紛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証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公証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証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証的除外。
《公証程序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採用現場勘驗方式核實公証事項及其有關証明材料的,應制作勘驗筆錄,由核實人員及見証人簽名或蓋章。根據需要,可採用繪圖、照相、錄像或錄音等方式對勘驗情況或實物証據予以記載。
《中國公証協會關於辦理保全証據公証的指導意見》規定,關於辦理保全証據公証的條件,包括公証申請人與保全事項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申請保全的証據應是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或有可能滅失、以后難以取得,需要進行保全的﹔辦理保全証據公証的公証處依法享有管轄權。
雲南省真元公証處公証員王靜表示,隨著社會發展和群眾認知水平的不斷提升,越來越多的當事人採取在証據滅失、糾紛產生前,通過保全証據公証的方式來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如房屋裝修過程中導致的牆體開裂、屋頂漏水糾紛,建筑工程未竣工時更換施工方的工程量結算糾紛,因產品質量或侵權引發的網絡平台購物糾紛,因微信(短信)聊天記錄、抖音(微信朋友圈、小紅書等)作品記錄引發的糾紛等,均可進行証據保全公証,預防糾紛、固定証據。 (姜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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