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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貨不對板 開發商該賠償嗎

2024年03月22日08:34 | 來源:雲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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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商品房貨不對板 開發商該賠償嗎

  【案情】2021年3月,劉先生和某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某小區的一套商品房。合同裡約定了該套房屋的價格及房屋結構、尺寸、布局、朝向。2年后,劉先生從開發商手上接房時,卻發現他購買的這套房屋臥室屋頂中間有一根巨大的承重橫梁,把房間分成了兩半。無法接受這一情況的劉先生立馬查看當時和地產公司簽訂的合同,發現不論合同內容還是設計圖紙,都沒有說明有這根橫梁的存在。

  劉先生認為,這根橫梁不僅影響了房屋室內使用空間,也對房屋的價值有不利影響。於是,他將該房屋的開發商某地產公司起訴到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要求該公司按照總房款的15%賠償經濟損失。

  某地產公司認為,雖然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裡沒有說明室內有這根橫梁,但這根橫梁是承重梁,屬房屋必要結構,設置該梁是出於對消防安全的考慮,也是公共安全的需要,且並未使房間面積或空間減損,該公司不應賠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某地產公司變更了商品房的規劃、設計,但沒有告知原告,屬於違約。至於該公司稱,設置橫梁是為了公共安全,法官認為,這並不能成為變更合同約定的理由。買受人沒有必要受到出賣人單方面變更合同之后義務的約束,所以,綜合考慮橫梁的設置及對使用空間還有房屋使用價值的不利影響,法院酌情按照總房款的5%支持原告劉先生的損失主張。

  【釋法】北京浩天(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晉鵬程認為,本案中,《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成立並生效,雙方當事人均應誠信履行合同約定的各自義務。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批准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該條款進一步明確,依據“設計變更”條款主張違約責任有2個條件:開發商經過法定程序(如報主管部門審批)對足以影響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設計(如結構、戶型、朝向等)進行了變更﹔開發商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購房者。

  該案例中,設置承重梁雖是出於對公共安全和消防安全的考慮,但橫梁的出現實際上影響了房屋的室內使用空間與美觀。就改變規劃事宜,開發商對購房者負有告知義務。(李艷)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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