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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凳子”案為何寫入最高法工作報告

2024年03月18日08:46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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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抽凳子”案為何寫入最高法工作報告

  今年全國兩會上,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學生校內“抽凳子”玩鬧受傷一案被寫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報告指出,學校強調學生守則,老師經常提醒,已充分盡職,孩子雖在校,家長也有責,因此法院判決由“闖禍”孩子家長擔責。

  由淘氣學生 “抽凳子”的玩鬧之舉造成女同學坐空摔傷的案例,論起來不過是個“小案件”,卻被最高人民法院寫進了工作報告中,緣由在於能夠給社會公眾帶來啟示,對於正確厘清家長和學校的責任具有積極意義。

  啟示一:孩子雖在校,家長也有責。本案中,已滿12周歲的小杰在學校午休期間趁同班同學思思起身說話之時,偷偷將其椅子向后拉離,致使其坐空受傷。事故造成受害者視神經挫傷,視力急劇下降﹔因頭痛、眼睛痛、脖子痛、手痛而不得不休學一年、來年重讀初一。該結果顯然已超出同學間的“惡作劇”范疇,構成對他人的健康傷害。法院認為,小杰雖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其已滿12歲,應具有一定規則意識和認知能力。對於拉開思思凳子的行為,能夠預見他人會因坐空摔倒,其明知后果而放任主觀過錯,理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因此判決小杰及其父母向思思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10萬余元。

  現實中,未成年人之間因所謂的“惡作劇”致他人受傷的情形還有很多,比如故意推人入坑、用腳絆倒他人、用手捂人眼睛,等等。淘氣頑皮雖屬孩子天性,但不可逾越道德底線與法治紅線,家長也不可以“他還是個孩子”為由推卸責任。

  啟示二:校方已盡力,依法不擔責。此案雖發生於校園之內,但鑒於校方在日常辦學中已進行了安全教育,比如張貼中學生行為准則、安全准則標語等﹔事發后班主任及時通知雙方家長,並即時把患者送醫就診,校方已盡管理和教育之責。可見,教書育人雖屬學校職責,但學校並非“無限責任主體”,當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受到人身損害時,學校是否擔責、如何擔責,關鍵要看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有沒有盡到管理教育職責。

  “小案例”彰顯大道理。家長和學校要共同努力,既要讓孩子們充分樂享“課間十分鐘”的快樂,也要教育引導他們懂得適度、准守一定的行為准則,健康茁壯成長。(張玉勝)

(責編:木勝玉、朱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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